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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竞选得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通过介绍竞选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客观需要、是民主政治发展和公民参政意识提高的具体表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是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的有力途径四大必要性和法制环境基本健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思想日益进步、国内外经验的吸收与借鉴四大可行性,来论证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的合理性。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竞选;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53-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逐步开展,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政治参与要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候选人开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运用竞争性选举方式,依法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进步。所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行竞选己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实行竞选的必要性
我国《选举法》第2条明确规定,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直接选举的最佳方式就是竞选。竞选作为选举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身并不与社会意识形态或阶级相联系。诚如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一样,竞选也不应被意识形态化。
(一)竞选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客观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在遵守现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不可避免的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之相应的民主政治改革也不断向前推进,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潮流不可阻挡。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社会各利益集团在政治领域里日益需要代表他们诉诸要求和表达意见的人——成为人大代表是一种最有效的表达途径,而竞选又恰恰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二)竞选是民主政治发展和公民参政意识提高的具体表现。
竞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必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不公平公正现象的出现。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实行竞选,能更好地体现公正平等的竞争原则。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的日益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也空前高涨。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区域,人们独立平等的观念更加突出,参选的热情更高。这些客观条件促使竞选可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逐步推行。
(三)竞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代议制政府下,人民当家做主并不是说全体人民直接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而是通过选举选出代表,让代表代替自己意志去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力,保障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实行竞选,选民对候选人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能有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然后依据自身的想法与意见,选出最符合心意的代表,让广大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竞选是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的有力途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监督代表是选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有好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不了解选民意志,也不主动联系选民,与选民缺乏交流,并且责任意识淡薄,这样更别提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得问题了。而通过竞选,候选人一般会进行演讲,这样能让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有个大致了解,方便监督。同时也能使代表具有压力和危机感,从而防止腐败。
二、实行竞选的可行性
新事物的发展,决于社会发展现状和社会条件等客观因素。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竞选的现实社会条件己经基本具备。
(一)法制环境基本健全。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看见,我国宪法为竞选的实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体系化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具体的法律保障,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实现。从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可知,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竞争性,这使基层人大代表实行竞选具备了一定可能。
(二)稳定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取得巨大提高,民主化也不断进步,这为竞选所需的费用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有利于竞选的顺利开展。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大众传媒多样性的日益发达,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候选人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与选民进行交流;利用电视、电话、网络等媒体传播竞选信息,成为各候选人竞争的重要手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竞选提供物质和技术基础,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思想日益进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行,民主政治不断改革,民主化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参政的积极性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竞争观念已被人们接受,并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利益集团的多元化愈演愈烈,选举作为利益博弈机制的作用就开始显现出来。竞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追求的,思想上更与之融合。
(四)国内外经验的吸收与借鉴。
自人大制度建立以后,我国制定了《选举法》,到2010年的最近一次修改选举活动得到不断地规范与完善。基层无数次成功选举,为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吸收。同时,西方国家民主化程度更高,竞选也实行了很多年,它经过不断发展,算是比较成熟和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西方国家的总统或议员竞选。当然,我们不可一味的照搬,应根据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有益经验,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陈书笋著:《中国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贺晓梅撰:“竞争性选举与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以基层人大代表直选为中心”,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
[3]蒋淑娟撰:“建立竞选机制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
[4]许峰撰:“竞争性直选与我国基层选举制度之完善”,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作者简介:邹海滨,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14级在读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竞选;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53-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逐步开展,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政治参与要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候选人开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运用竞争性选举方式,依法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进步。所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行竞选己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实行竞选的必要性
我国《选举法》第2条明确规定,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直接选举的最佳方式就是竞选。竞选作为选举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身并不与社会意识形态或阶级相联系。诚如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一样,竞选也不应被意识形态化。
(一)竞选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客观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在遵守现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不可避免的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之相应的民主政治改革也不断向前推进,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潮流不可阻挡。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社会各利益集团在政治领域里日益需要代表他们诉诸要求和表达意见的人——成为人大代表是一种最有效的表达途径,而竞选又恰恰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二)竞选是民主政治发展和公民参政意识提高的具体表现。
竞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必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不公平公正现象的出现。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实行竞选,能更好地体现公正平等的竞争原则。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的日益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也空前高涨。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区域,人们独立平等的观念更加突出,参选的热情更高。这些客观条件促使竞选可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逐步推行。
(三)竞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代议制政府下,人民当家做主并不是说全体人民直接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而是通过选举选出代表,让代表代替自己意志去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力,保障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实行竞选,选民对候选人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能有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然后依据自身的想法与意见,选出最符合心意的代表,让广大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竞选是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的有力途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监督代表是选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有好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不了解选民意志,也不主动联系选民,与选民缺乏交流,并且责任意识淡薄,这样更别提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得问题了。而通过竞选,候选人一般会进行演讲,这样能让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有个大致了解,方便监督。同时也能使代表具有压力和危机感,从而防止腐败。
二、实行竞选的可行性
新事物的发展,决于社会发展现状和社会条件等客观因素。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竞选的现实社会条件己经基本具备。
(一)法制环境基本健全。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看见,我国宪法为竞选的实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体系化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具体的法律保障,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实现。从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可知,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竞争性,这使基层人大代表实行竞选具备了一定可能。
(二)稳定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取得巨大提高,民主化也不断进步,这为竞选所需的费用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有利于竞选的顺利开展。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大众传媒多样性的日益发达,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候选人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与选民进行交流;利用电视、电话、网络等媒体传播竞选信息,成为各候选人竞争的重要手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竞选提供物质和技术基础,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思想日益进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行,民主政治不断改革,民主化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参政的积极性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竞争观念已被人们接受,并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利益集团的多元化愈演愈烈,选举作为利益博弈机制的作用就开始显现出来。竞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追求的,思想上更与之融合。
(四)国内外经验的吸收与借鉴。
自人大制度建立以后,我国制定了《选举法》,到2010年的最近一次修改选举活动得到不断地规范与完善。基层无数次成功选举,为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吸收。同时,西方国家民主化程度更高,竞选也实行了很多年,它经过不断发展,算是比较成熟和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西方国家的总统或议员竞选。当然,我们不可一味的照搬,应根据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有益经验,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陈书笋著:《中国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贺晓梅撰:“竞争性选举与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以基层人大代表直选为中心”,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
[3]蒋淑娟撰:“建立竞选机制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
[4]许峰撰:“竞争性直选与我国基层选举制度之完善”,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作者简介:邹海滨,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14级在读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