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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是哲学永恒的主题。以往的哲学家从特定历史条件和思维范式出发,形成了传统的自由理论。马克思在对传统自由观的批判和扬弃的基础上,遵循实践论的思维范式,创立了科学自由理论。全面把握马克思的自由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人类进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实践
人是从动物界进化、分离、提升出来的,当人完成从动物到人的进化、分离、提升的过程,使人作为人存在时,就不会再还原为自然界中的人了。拿物质世界的运动来说,较低的运动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是较高的运动形式,换言之较低的运动形式是较高的运动形式的基础,但较高的运动形式不能还原为较低的运动形式。人作为个人存在时,因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所以在人身上动物性自然特征仍然依稀可见。因为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化,人已经是双重的存在物,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同时也是一种族类的存在物。人作为一种族类存在物,其特性与本质较之纯粹的自然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2]。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里,种与种的区别在于各自“生命活动的性质”,一个种的生命活动性质体现着种的类特性,即种的类本质,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是劳动,劳动是人作为人存在的方式,这是人与动物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人与动物之间的其他区别都是由此而生。因此,从马克思的“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话语中,人们既可以将人的劳动、实践视作是人的本质的解读。
自由不仅是人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本质,同时也是人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本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任何将人的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相分离的观点,都是片面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中在论及人的本质时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又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3]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话语逻辑看,这里的两个“人”字,显然有着不同的指向,第一个“人”指向的是大写的人,即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第二个“人”指向的则是小写的人,即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人。如果我们对马克思上述话语中的两个人字的含义诠释不错的话,那么,“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论断似乎可以理解为: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人是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小写的个人的最高本质,小写的个人要作为人存在,他必须具有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一般人的本质;否则,便不能作为人存在,或不能称做是真正的人。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这便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理解。人通过实践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去理解,只有通过考察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去加以把握。人的本质发展到何种程度,与他们所创造的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
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视野里,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当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时,人就可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果我们认定了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物,也就意味着认定了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在自由的范畴中,容纳着生命活动主体的自觉性、自愿性、自主性、自立性和超越性等诸多意蕴。自由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是相对于限制和束缚而言的。自由的对立面是不自由或他由,不自由是由于受到了束缚和限制。当人们打破和克服了外界对他的思想和言行的束缚与限制时,便会具有一种自由的感觉。
弗罗姆认为,人的自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指向,一是指“自由地做什么”,一是指“解脱了什么”,前者是积极的自由,后者是消极的自由。弗罗姆对自由的这种区分曾经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如果我们循着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理路思考时,便会发现他的理解是不合理的。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存在的存在物,实践与自由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中是相互阐释的。自由既是人的实践所具有的特征,也是人最终获得自由的路径。人的实践是人打破与摆脱外部世界与自身本能的限制束缚的前提与方式,“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5]。
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意味着人类的存在和自由自始至终都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从人的自由的能力的获得方面看,还是从人的自由的实现方面看,都是人的劳动、实践的结果。因此,人的自由只有在人的后天实践中获得的。如果像某些存在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断定“人就是自由”,自由对人来说是必然性的,那么,人追求自由的一切努力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与价值。自由对于人来说具有价值,而且是最高价值,不仅在于它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同时还在于它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努力争取的。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更多的意识,去改造自己的生活,创造更好的生活。
我们讨论人的自由问题,不能不涉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及其运动都有其自身的必然性与规律性。自然界的运动与变化,是按照它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性自发地进行的。社会历史规律虽然没有既成的性质,而是在人类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但社会历史规律一经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生成,便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客观的外部世界有自己的规律,人自身的世界也有自己的规律。因为客观世界的规律同时也是支配人自身的规律,人自身的规律也是客观的。
在论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时,对于外部世界以及人自身世界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与人的自由活动的关系。必然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正是存在着必然性对人们活动的制约作用,人们才能产生追求自由的渴望。其次,正是由于客观必然性的存在,才使人们争取自由的活动的实现成为可能。假如人们所面对的世界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人们便会因参照坐标的缺失而产生一种无从选择、无所适从的感觉,人对世界的改造也就成为不可能。再次,也正是存在着必然性对人们活动的制约作用,所以才赋予人们争取自由的活动以价值和意义。必然性既构成了人的自由的限制和约束,又构成了人的自由成为可能的基础和条件。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类特性,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所谓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有目的、有意识、自我主宰的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问题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和制度的安排有着最为直接和最为密切的关系。自由的内在矛盾正是人的活动的内在矛盾,是实践的内在矛盾。只有在人的历史活动及其发展的意义上,才能找到解决这些矛盾的依据,理解矛盾的辩证统一,理解自由的本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2][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25页、第9页、第1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
王嘉豫,1988.1,女,宁夏银川市,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发展史。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实践
人是从动物界进化、分离、提升出来的,当人完成从动物到人的进化、分离、提升的过程,使人作为人存在时,就不会再还原为自然界中的人了。拿物质世界的运动来说,较低的运动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是较高的运动形式,换言之较低的运动形式是较高的运动形式的基础,但较高的运动形式不能还原为较低的运动形式。人作为个人存在时,因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所以在人身上动物性自然特征仍然依稀可见。因为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化,人已经是双重的存在物,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同时也是一种族类的存在物。人作为一种族类存在物,其特性与本质较之纯粹的自然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2]。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里,种与种的区别在于各自“生命活动的性质”,一个种的生命活动性质体现着种的类特性,即种的类本质,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是劳动,劳动是人作为人存在的方式,这是人与动物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人与动物之间的其他区别都是由此而生。因此,从马克思的“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话语中,人们既可以将人的劳动、实践视作是人的本质的解读。
自由不仅是人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本质,同时也是人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本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任何将人的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相分离的观点,都是片面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中在论及人的本质时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又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3]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话语逻辑看,这里的两个“人”字,显然有着不同的指向,第一个“人”指向的是大写的人,即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第二个“人”指向的则是小写的人,即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人。如果我们对马克思上述话语中的两个人字的含义诠释不错的话,那么,“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论断似乎可以理解为: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人是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小写的个人的最高本质,小写的个人要作为人存在,他必须具有作为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一般人的本质;否则,便不能作为人存在,或不能称做是真正的人。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这便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理解。人通过实践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去理解,只有通过考察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去加以把握。人的本质发展到何种程度,与他们所创造的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
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视野里,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当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时,人就可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果我们认定了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物,也就意味着认定了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在自由的范畴中,容纳着生命活动主体的自觉性、自愿性、自主性、自立性和超越性等诸多意蕴。自由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是相对于限制和束缚而言的。自由的对立面是不自由或他由,不自由是由于受到了束缚和限制。当人们打破和克服了外界对他的思想和言行的束缚与限制时,便会具有一种自由的感觉。
弗罗姆认为,人的自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指向,一是指“自由地做什么”,一是指“解脱了什么”,前者是积极的自由,后者是消极的自由。弗罗姆对自由的这种区分曾经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如果我们循着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理路思考时,便会发现他的理解是不合理的。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存在的存在物,实践与自由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中是相互阐释的。自由既是人的实践所具有的特征,也是人最终获得自由的路径。人的实践是人打破与摆脱外部世界与自身本能的限制束缚的前提与方式,“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5]。
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意味着人类的存在和自由自始至终都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从人的自由的能力的获得方面看,还是从人的自由的实现方面看,都是人的劳动、实践的结果。因此,人的自由只有在人的后天实践中获得的。如果像某些存在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断定“人就是自由”,自由对人来说是必然性的,那么,人追求自由的一切努力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与价值。自由对于人来说具有价值,而且是最高价值,不仅在于它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同时还在于它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努力争取的。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更多的意识,去改造自己的生活,创造更好的生活。
我们讨论人的自由问题,不能不涉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及其运动都有其自身的必然性与规律性。自然界的运动与变化,是按照它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性自发地进行的。社会历史规律虽然没有既成的性质,而是在人类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但社会历史规律一经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生成,便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客观的外部世界有自己的规律,人自身的世界也有自己的规律。因为客观世界的规律同时也是支配人自身的规律,人自身的规律也是客观的。
在论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时,对于外部世界以及人自身世界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与人的自由活动的关系。必然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正是存在着必然性对人们活动的制约作用,人们才能产生追求自由的渴望。其次,正是由于客观必然性的存在,才使人们争取自由的活动的实现成为可能。假如人们所面对的世界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人们便会因参照坐标的缺失而产生一种无从选择、无所适从的感觉,人对世界的改造也就成为不可能。再次,也正是存在着必然性对人们活动的制约作用,所以才赋予人们争取自由的活动以价值和意义。必然性既构成了人的自由的限制和约束,又构成了人的自由成为可能的基础和条件。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类特性,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所谓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有目的、有意识、自我主宰的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问题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和制度的安排有着最为直接和最为密切的关系。自由的内在矛盾正是人的活动的内在矛盾,是实践的内在矛盾。只有在人的历史活动及其发展的意义上,才能找到解决这些矛盾的依据,理解矛盾的辩证统一,理解自由的本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2][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25页、第9页、第1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
王嘉豫,1988.1,女,宁夏银川市,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