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的法理学基础初探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udey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灵魂。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冲突法理论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础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将冲突法纳入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的法理学基础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确了,以至于法学界各学者观点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观点进行再认识,旨在探寻冲突法真正的法理学基础,明确冲突法是法的技术性规定的性质。
  关键词 冲突法 冲突规范 法律规范 法的技术性规定
  作者简介:庞萌苗,硕士研究生,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郑州校区文法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05-02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灵魂。国际私法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而冲突法就是一种主要的调整方法,通过适用冲突法规范找到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国实体法调整,从而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称之为冲突法,是因为它的适用在于解决各国之间(包括各区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冲突法理论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础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将冲突法纳入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的法理学基础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确了,以至于法学界各学者观点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观点进行再认识,旨在探寻冲突法真正的法理学基础,明确其法理地位,以求抛砖引玉,求教于专家。
  一、问题的提出与现有观点
  传统冲突法理论认为,冲突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此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要素构成。
  而传统的法理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特定内在结构并以法律条文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大类,规范本身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可见,传统的冲突法理论虽然把冲突法界定为法律规范,但是冲突法本身的特征却没有一样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甚至是相左的。试问如此认定冲突法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何在?一个没有法理基础的冲突法理论又如何能在博大的法学体系里站住脚跟,在理论乃至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呢?有鉴于此,笔者也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形成了如下几种主要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范围已经不全面。在法理学中,应该把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和特殊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就是那些包括规定权利、义务、责任标准和准则的规范,而特殊的法律规范则包括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还有一些定义性、解释性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就是其中的法律选择规范。
  另一种观点虽然也否认现有法理学理论的不足和相对滞后,但是却认为冲突法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法律规范,而就是一般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作为逻辑上周延的冲突规范,仍然具备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假定”体现在“范围”部分,同时还包括隐含的“涉外因素”;“处理”体现在“系属”部分;“后果”则体现在其他法律条文之中。
  最近几年,似乎又有一种新的认识日趋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冲突法的性质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法的技术性规范。法的技术性规范是指那些不能单独调整某一社会关系,即本身并不规定权利和义务,但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适用所需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这种观点并不否认冲突法是法律规范,只是不是法律规则或者什么特殊的法律规范,而明确其为法的技术性规范。
  二、质疑与再认识
  综合以上几种主要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理论上的纠缠不清是源于学界并未深入研究有关冲突法的一些法理学基础问题,比如究竟冲突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法?是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的技术性规范?抑或是其他性质?只有搞明白了这些基本问题,才能为冲突法找到其法理学基础,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乃至整个法学体系。而若只一味关注部门法内部关系,却忽略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法律之间关系,则自然阻碍了我们对冲突法性质的法理思考。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认识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然后再更好地重新认识冲突法的性质问题。
  (一)法律概念的再认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规范一词的含义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技术规范、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的标准,即为法律规范。由于法律对于一般人的行为的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人们往往把法律称之为法律规范,并用法律规范来代指整个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冲突法与冲突规范往往被人们等同视之。然而从法的构成要素角度来说,简单地把冲突法视为冲突规范的表述是不尽严谨合理的。笔者认为,学者们习惯将冲突法表述为冲突规范,仅仅是在肯定冲突法的社会规范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冲突法在性质上就是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是一个法理学概念,它有自己的法理意义和逻辑构成。
  规则的含义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如行为规则,游戏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从汉语本意上,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表达的基本是同一个意思,甚至在我国的相关法学著作中,这两个词语也往往是相互通用的。而在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则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西方法学界不仅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而且认为法律规则仅仅是法律规范中的一个要素。凯尔森就提出:最好不要把法的规范与法的规则混淆起来,因为法的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的规范是规定性的;法学所陈述的法的规则却是叙述性的。近年来,受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我国学者也多主张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要素构成。
  (二)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在法理学上,冲突法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定义和构成,因为它既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更不属于法律规则,它应该是法的技术性规定。   首先,冲突法一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或一个仅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只是对法律用语所进行的立法解释,法律原则是调整某一领域或全部社会关系的概括性的,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而冲突法则是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一般来说,只要两个法律对同一问题做了不同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加剧了人们在法律上的交往和联系,同时也加剧了这种法律冲突的凸显。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法学家们早在13世纪的时候就创造出了这种特殊的解决方式——冲突法,即规定当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法。因此,冲突法远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所能涵盖的,它是法学家们创造性地应用法律的具体体现,反映着法学本身的发展变迁。
  其次,冲突法也不是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具体规定当事人的某种权利、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规范,具有极强的明确性和普适性。法律规则还有一套严密的逻辑结构,尽管国内外学者有“三要素说”(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说”(假定、处理、法律后果)等不同见解,但都不外乎承认法律规则有其特定严谨的逻辑结构。比如《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一条包含完整的三要素逻辑结构的法律规则,其中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是假定条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合约定是行为模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后果。而在冲突法理论里,冲突法是知名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法,是选择适用法律的法。以我国为例,2011年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我国的冲突法,它用以指导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存在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如该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也就是说,当法官处理涉外夫妻人身关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方面,首选的应该是夫妻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其次才是共同国籍国法律。至于法律如何规定夫妻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则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冲突法里类似这样的法条占绝大多数,从性质上说,它更像是为法官设立的裁判准则,缺少法律规则具有的普遍性,同时多了一些专业性,这也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普及性远不及《民法》、《刑法》等法律规范的原因所在。从结构上说,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前者是该法条所要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上例中的“夫妻人身关系”;后者是该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如上例中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共同国籍国法律”。这和法律规则的“两要素”或“三要素”的逻辑结构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假定”体现在“范围”部分,同时还包括隐含的“涉外因素”还勉强说的过去的话,那么在冲突法的法条里实在找不到所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部分。
  最后,冲突法应该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法的技术性规定是指创制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应用的专门技术知识和方法,是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法的生效时间、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解释权、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等的规定。法的技术性规定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它不同于法的技术性规范。虽一字之差,但它们二者所属的法理学范畴已大不相同。在法理学中,法的概念要高于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法的技术性规定是与法律规范一样,同属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但法的技术性规范则是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仅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之所以说法的技术性规定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因为如果没有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在执行和适用时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比如几乎每部法律的附则部分都会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这种法条当然不是什么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等法律规范,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会使该部法律的适用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它也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只是法的技术性规定而已。这种条文一般在一部法律里面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往往会被人们忽略,并不足以影响整部法律里大多数法条法律规范的性质。所不同的是,在冲突法里,这种规定技术性事项的法条则是占绝大多数的,因为冲突法本身就是通过“系属”中的“连结点”的指引,指导和辅助法官找到该“范围”所应适用的规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法。正是“连结点”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冲突法素有“桥梁法”之称,而这也更体现了冲突法法条的技术性特点。因此,冲突法的性质应当由其中的大多数法条的性质决定,它是法的要素中的技术性规定。
  三、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冲突法既非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也非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或者叫法的技术性规范,从法的构成要素上来说,它就是一种法的技术性规定。学界之所以叫冲突法为冲突规范,并非是从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基础上分析得出冲突法就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仅仅是从承认冲突法作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的,确切地说,我们应该称之为冲突法规范可能更为合理,以区别于法理学中的法律规范的概念。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孙建设,陈哲.冲突规范对法理学的贡献.法制天地.2011.
  [4]骆芳菲.冲突规范结构的法理学思考.时代经贸.2010.
  [5]张晓东,董金鑫.冲突法性质、归属的法理学分析——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和范围的反思.法治研究.2010.
  [6]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7]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9]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其他文献
摘 要 少数民族地区务工是农民获得收入的必要途径。随着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提出,农民工成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又同时是进城务工的主体,如此便形成了一对矛盾:农民工同时肩负务工和新农村建设的双重任务。如何处理这一对矛盾是关系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石桥坪村农民工已经找到了突破口,他们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项目式参与模式,这种模式使他们在务工的同时又能参与到新农村建设当中来。由于历时较短,这种参与模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在我国确立,但是,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这一切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不过,程序正义优先。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逮捕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王伟,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51-02  2010年
摘要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法方式,值得我们长期探讨。它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统一,是时代性和历史性的融合,是文明进步的体现。当前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逐渐呈现削减的趋势,中国的死刑制度发展也有很大的进步,关于死刑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死刑 伦理道德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张启,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
摘要伊曼纽尔·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发表迄今已超过二百年,这篇篇幅短小的论文所蕴涵的政治哲学以及对国际社会的构想不断启迪后来的人们探寻永久和平的终极理想。论永久和平是理想主义的先声,透过文章我们能够看到诸如建立国家间联盟这种对世界秩序的安排,也能看到康德对人类理性的期望,一如这篇文章的副标题“一项哲学性的规划”,《论永久和平》为实现这一全人类的的共同愿望提供了可能的蓝图。  关键词永久和平 理性 共
摘要:近来韩国艺人的自杀引起了世界的关注,那些沉湎于忧郁中不能自拔的或对社会极度不满而又想自我牺牲的韩国艺人,他们似乎看到自己的归宿,并在自我的思索范围内找到解脱,选择自杀无疑是最终的选择。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鲜活的生命如此决绝的放弃生命,放弃爱他的人们,还是自杀是文化遗传,更多的人们效仿他们的方式终结生命。有人说人的感情不能过于细腻,因为过于的关注某一方的事物,会很容易使人格分裂,无法承受外
摘要:随着我国不断加强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法中的责任概念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各个行政法律规范当中去。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不同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责任往往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法习惯中,往往采取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分而视之的二元化责任体系。这种二元化的责任体系即不利于平等地评价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和现代行政法私法化,行政法律关系平等化的趋势相悖。而类似于行政责任这样的基础概
摘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  作者简介:苏从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一、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把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出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
摘要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  关键词醉驾肇事
摘要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人类通往幸福的路有千万条,但公平正义是根本的途径。在建设“幸福广东”的浪潮下,要做到坚持司法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要求上就是要使法律讲人性,使法律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保障,使法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等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本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切入点,在建设“幸福广东”的时代背景下,探讨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中逮捕措施应用的有关问题,以期
摘 要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作者简介:王广标、徐爱国,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