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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还是过失杀人
2005年8月的一天,深圳市梅园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械斗,三名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持械打斗,随后三人中的一人受伤逃跑、几小时后,逃跑男子投案自首,说自己和另外一死一重伤者是小偷。
几天后,另一名重伤者醒来,对警方供述和前者所说一致。那天,三人偷一女孩手机时,被旁边一年轻人发现、年轻人从一黑色塑料袋里拿出一把剪刀,朝他胸前刺去。他拾起一根木棍反抗,右胸又被剪刀扎中。
用剪刀刺人者叫罗神贵,23岁,他在出事几天后被警方带回。罗说,刚知道一个小偷死了,他准备自首。在公安局,罗承认自己将小偷刺倒在地,但认为自己是制止犯罪。
事后,小偷们认为罗神贵伤人在先,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罗却说小偷左用刀和棍棒袭击他,他用剪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罗没有旁证,无力推翻小偷的说法。所以,小偷躺在病床上,罗进了拘留室:警方拨打罗当时在场的朋友的手机,但对方一直关机。
罗神贵的话
那天他在上班途中,发现3个小偷偷他朋友的手机。罗上前与小偷理论,3个小偷把他围住,其中一人抽出匕首。打斗中,罗神贵想起朋友包里有把剪刀,就很快拿起自卫。混战中,拿匕首的小偷倒地,另外两人也被刺中,逃离现场。罗看到小偷倒地,想马上报案,但被人劝住,说如不趁早离开,会遭到报复。罗怕小偷找帮手,就乘出租车迅速离开,几天后,罗从报纸上看到,被刺倒的小偷因失血过多而死,就想到公安局自首,后路遇警察。
目击者的话
几经周折,目击此事的3位证人被找到,3位证人说,当时小偷们拿着刀和棍子,而罗手里没有武器。其中一持刀小偷(即后来被刺死者)向罗划了五六刀,都被罗躲过。随即,罗躲到公交站牌后。几秒钟后,他再㈩来,手里多了一把剪刀,罗用剪刀向小偷们刺去。
自卫还是暴力
罗神贵被拘留后,不少人呼吁知情人站出来为罗神贵作证。罗的哥哥甚至跪在公交车站,打着寻找目击证人的横幅,一跪7天。而这时,养伤的小偷仍大喊冤枉,认为就算退一万步,罗神贵也不能伤人。
事发半月后,警方无法排除罗神贵的犯罪嫌疑,于是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罗神贵。枪察院认为,罗神贵故意伤人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回复。随后警方解除对罗神贵的拘留,变为监视居住。期间,罗神贵每天要到派出所报到。但罗神贵反复说,不后悔做这件事,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还会挺身而出。
事情变得复杂了,罗神贵和小偷的说法矛盾。假设小偷说的情况属实,罗神贵的行为肯定是故意伤害致死,甚至是故意杀人,小偷也是人,不能看到他偷东西,就刺他一刀。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小偷,明显是违法的行为:但罗神贵的说法是小偷先拔刀,如果三个小偷使用刀和棍棒,攻击赤手空拳的罗神贵,小偷的盗窃行为就转化成暴力犯罪。罗在此情况之下用剪刀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罗神贵和小偷各执一词,警方应该怎么认定呢?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根据事实作出判断。警方找到证人。3个目击证人不约而同地说,是小偷先持械行凶,证言基本一政。经查证,可以确认证言属实,基本可以认定罗神贵是正当防卫。
很快,罗神贵在公安局拿到了两份盖有公安局印章的决定书,一份是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一份是撤销此案的决定书,上面明确写明,已经认定罗神贵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法律
“正当防卫”是何标准呢?岁神贵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属十“见.义勇为”和“正当防下”。不负刑事责任。罗因帮助同伴避免被窃而遭到3名歹徒围攻,属于“见义勇为”。罗神贵遭3名歹徒以匕首和棍棒等围攻,生命受到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个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十七章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有两个关键词——“不法侵害”和“止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对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和其它各种权利)的侵犯。而针对吵架,诋毁等轻微不法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认侵害已结束或未发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给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出了一个难题——时机问题,这也是正当防卫最重要的话题。
正当防卫防的是侵害者,卫的是当事人,就算某人是侵害者的帮凶,只要他没动手,就不能动他。防卫限度也是个很难把握的尺度。总的来说,只要能保护自己,能不伤害歹徒就不伤害歹徒。对于一些严重暴力侵害事件,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危机国家利益的情况,法律放宽了防卫的限度。
防卫的策略
1.防卫策略不可一概而论。行业、性别、身份的生活方式决定可能遭受的暴力侵害。不同的时间段,暴力犯罪的概率也不同,2.提倡把受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3.抓住时机,提倡智斗。和歹徒力拼绝对不是最好的防卫方法。首无推荐斗智,其次是斗勇,然后才是斗力。
事件反思
见义勇为,重在精神
我们宣扬的应是见义勇为精神,而不是格斗技能:见义勇为主要在于心态,而并非身怀什么绝技,因为有绝技的人并非都会见义勇为,而且认为练好绝技后再去见义勇为的看法很徧激: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尽量避免遭受犯罪分子伤害的同时,防卫行为也应适当,对于路遇不平时,有能力的人要挺身而出,“没能力”的可以在一旁呐喊助威,而不要置之不理或逃散。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见义勇为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见义勇为只是人们追求的一种道德标准。但近年来,随着见义勇为事迹的不断出现,各地也在纷纷制定或正在制订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
罗神贵当日用剪刀把3名歹徒刺成一死两伤后离开现场,这是见义勇为的一个“缺陷”。在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了歹徒人身伤害时,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尽量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为厂保护自己,我们必须对法律要有一个了解,尊重并利用法律,否则就无法保护自己。
罗神贵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了,但事情过后,我们反思一下,当时罗神贵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立即到派出所报案,找到周围目击的证人,使案情明朗,这个事件给了我们一个提示,见义勇为或正当防下者,不光要掌握尺度和分寸,还要及时和警方取得联系,保留证据,寻找目击证人,方便警方调查。如果做到这几步,就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事件还揭示了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深层次问题:自卫的尺度问题。
法律首先保护的是人人“平等拥有”的“生命存续权”。在“人命大十天”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并不优先有不可侵犯性。因此,在评价受侵害人“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强调“侵害程度”的把握原则,基本讲究“防卫”与“侵害”是否“对等”,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只能在被侵害时防卫,而不可以“预见防卫”(否则会被视作“防卫过当”):所以,是否该自卫,该何时自卫,需要酌情处埋,灵活对待。
自卫的法则
1.万不得已才自卫。文明社会,法律第一。有麻烦要先想到寻求警察的帮助,而不是依靠自己的拳脚。
2.坚持练习适合自己的自卫术,在自卫的领域,“门门通不如一门精”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坚持练习一种自卫术,你会逐渐意识到这是很明智的做法。另外,不要轻易选择自己很陌生的格斗术,那会在练习时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首要保护自己的头部和躯干。自卫时,防守重于进攻,而头部和躯干受到伤害的结果是致命的。所以请用双手保护好头和身体,把进攻的任务交给脚和膝盖吧。
4.歹徒人多时,小可使用摔法和擒拿技术:“双拳难敌四掌”,保持与歹徒的距离极其重要。而摔法和擒拿技术是贴身技术,所以远不如脚踢效果好。
5.逃跑未尝不可。最后忠告——“好汉不吃眼前亏”,如果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格斗只是“冲动”的代名词,一旦送命,本文对你将毫无帮助。
注:部分文字为刘超创作。
2005年8月的一天,深圳市梅园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械斗,三名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持械打斗,随后三人中的一人受伤逃跑、几小时后,逃跑男子投案自首,说自己和另外一死一重伤者是小偷。
几天后,另一名重伤者醒来,对警方供述和前者所说一致。那天,三人偷一女孩手机时,被旁边一年轻人发现、年轻人从一黑色塑料袋里拿出一把剪刀,朝他胸前刺去。他拾起一根木棍反抗,右胸又被剪刀扎中。
用剪刀刺人者叫罗神贵,23岁,他在出事几天后被警方带回。罗说,刚知道一个小偷死了,他准备自首。在公安局,罗承认自己将小偷刺倒在地,但认为自己是制止犯罪。
事后,小偷们认为罗神贵伤人在先,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罗却说小偷左用刀和棍棒袭击他,他用剪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罗没有旁证,无力推翻小偷的说法。所以,小偷躺在病床上,罗进了拘留室:警方拨打罗当时在场的朋友的手机,但对方一直关机。
罗神贵的话
那天他在上班途中,发现3个小偷偷他朋友的手机。罗上前与小偷理论,3个小偷把他围住,其中一人抽出匕首。打斗中,罗神贵想起朋友包里有把剪刀,就很快拿起自卫。混战中,拿匕首的小偷倒地,另外两人也被刺中,逃离现场。罗看到小偷倒地,想马上报案,但被人劝住,说如不趁早离开,会遭到报复。罗怕小偷找帮手,就乘出租车迅速离开,几天后,罗从报纸上看到,被刺倒的小偷因失血过多而死,就想到公安局自首,后路遇警察。
目击者的话
几经周折,目击此事的3位证人被找到,3位证人说,当时小偷们拿着刀和棍子,而罗手里没有武器。其中一持刀小偷(即后来被刺死者)向罗划了五六刀,都被罗躲过。随即,罗躲到公交站牌后。几秒钟后,他再㈩来,手里多了一把剪刀,罗用剪刀向小偷们刺去。
自卫还是暴力
罗神贵被拘留后,不少人呼吁知情人站出来为罗神贵作证。罗的哥哥甚至跪在公交车站,打着寻找目击证人的横幅,一跪7天。而这时,养伤的小偷仍大喊冤枉,认为就算退一万步,罗神贵也不能伤人。
事发半月后,警方无法排除罗神贵的犯罪嫌疑,于是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罗神贵。枪察院认为,罗神贵故意伤人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回复。随后警方解除对罗神贵的拘留,变为监视居住。期间,罗神贵每天要到派出所报到。但罗神贵反复说,不后悔做这件事,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还会挺身而出。
事情变得复杂了,罗神贵和小偷的说法矛盾。假设小偷说的情况属实,罗神贵的行为肯定是故意伤害致死,甚至是故意杀人,小偷也是人,不能看到他偷东西,就刺他一刀。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小偷,明显是违法的行为:但罗神贵的说法是小偷先拔刀,如果三个小偷使用刀和棍棒,攻击赤手空拳的罗神贵,小偷的盗窃行为就转化成暴力犯罪。罗在此情况之下用剪刀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罗神贵和小偷各执一词,警方应该怎么认定呢?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根据事实作出判断。警方找到证人。3个目击证人不约而同地说,是小偷先持械行凶,证言基本一政。经查证,可以确认证言属实,基本可以认定罗神贵是正当防卫。
很快,罗神贵在公安局拿到了两份盖有公安局印章的决定书,一份是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一份是撤销此案的决定书,上面明确写明,已经认定罗神贵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法律
“正当防卫”是何标准呢?岁神贵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属十“见.义勇为”和“正当防下”。不负刑事责任。罗因帮助同伴避免被窃而遭到3名歹徒围攻,属于“见义勇为”。罗神贵遭3名歹徒以匕首和棍棒等围攻,生命受到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个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十七章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有两个关键词——“不法侵害”和“止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对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和其它各种权利)的侵犯。而针对吵架,诋毁等轻微不法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认侵害已结束或未发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给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出了一个难题——时机问题,这也是正当防卫最重要的话题。
正当防卫防的是侵害者,卫的是当事人,就算某人是侵害者的帮凶,只要他没动手,就不能动他。防卫限度也是个很难把握的尺度。总的来说,只要能保护自己,能不伤害歹徒就不伤害歹徒。对于一些严重暴力侵害事件,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危机国家利益的情况,法律放宽了防卫的限度。
防卫的策略
1.防卫策略不可一概而论。行业、性别、身份的生活方式决定可能遭受的暴力侵害。不同的时间段,暴力犯罪的概率也不同,2.提倡把受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3.抓住时机,提倡智斗。和歹徒力拼绝对不是最好的防卫方法。首无推荐斗智,其次是斗勇,然后才是斗力。
事件反思
见义勇为,重在精神
我们宣扬的应是见义勇为精神,而不是格斗技能:见义勇为主要在于心态,而并非身怀什么绝技,因为有绝技的人并非都会见义勇为,而且认为练好绝技后再去见义勇为的看法很徧激: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尽量避免遭受犯罪分子伤害的同时,防卫行为也应适当,对于路遇不平时,有能力的人要挺身而出,“没能力”的可以在一旁呐喊助威,而不要置之不理或逃散。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见义勇为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见义勇为只是人们追求的一种道德标准。但近年来,随着见义勇为事迹的不断出现,各地也在纷纷制定或正在制订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
罗神贵当日用剪刀把3名歹徒刺成一死两伤后离开现场,这是见义勇为的一个“缺陷”。在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了歹徒人身伤害时,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尽量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为厂保护自己,我们必须对法律要有一个了解,尊重并利用法律,否则就无法保护自己。
罗神贵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了,但事情过后,我们反思一下,当时罗神贵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立即到派出所报案,找到周围目击的证人,使案情明朗,这个事件给了我们一个提示,见义勇为或正当防下者,不光要掌握尺度和分寸,还要及时和警方取得联系,保留证据,寻找目击证人,方便警方调查。如果做到这几步,就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事件还揭示了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深层次问题:自卫的尺度问题。
法律首先保护的是人人“平等拥有”的“生命存续权”。在“人命大十天”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并不优先有不可侵犯性。因此,在评价受侵害人“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强调“侵害程度”的把握原则,基本讲究“防卫”与“侵害”是否“对等”,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只能在被侵害时防卫,而不可以“预见防卫”(否则会被视作“防卫过当”):所以,是否该自卫,该何时自卫,需要酌情处埋,灵活对待。
自卫的法则
1.万不得已才自卫。文明社会,法律第一。有麻烦要先想到寻求警察的帮助,而不是依靠自己的拳脚。
2.坚持练习适合自己的自卫术,在自卫的领域,“门门通不如一门精”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坚持练习一种自卫术,你会逐渐意识到这是很明智的做法。另外,不要轻易选择自己很陌生的格斗术,那会在练习时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首要保护自己的头部和躯干。自卫时,防守重于进攻,而头部和躯干受到伤害的结果是致命的。所以请用双手保护好头和身体,把进攻的任务交给脚和膝盖吧。
4.歹徒人多时,小可使用摔法和擒拿技术:“双拳难敌四掌”,保持与歹徒的距离极其重要。而摔法和擒拿技术是贴身技术,所以远不如脚踢效果好。
5.逃跑未尝不可。最后忠告——“好汉不吃眼前亏”,如果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格斗只是“冲动”的代名词,一旦送命,本文对你将毫无帮助。
注:部分文字为刘超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