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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解决“三农”问题,涉及各个领域的综合调整。而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是农村各项改革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但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去简单地分析农村土地变革,没有把“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社会逻辑”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也有学者曾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乡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关系,得出的结论认为:“土地制度对乡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呈现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对农民地位的提高仍起决定性作用。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地主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广大农民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这就决定了地主可以享有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享有国家的政治权利;广大农民谈不上享有什么权利,自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处在受剥削和受压迫的地位。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消灭了主导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对土地平均享有。广大农民对土地几乎平均占有,决定了他们在社会地位上大致平等。由于经济地位所限,小农阶级安于现状,使其本身不能代表自己,需要比他们更先进的阶级来代表。因此,分得土地的农民虽然获得了比封建时代更多的权利,地位也比封建时代提升了,但是他们仍然不能成为社会的领导阶级,而只能处于领导阶级同盟者的地位。
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意味着土地由集体成员共同掌握,广大农民通过“集体”这个组织掌握和控制乡村土地资源,使得“人人是土地的主人”,而实际上人人又不是土地的主人。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只强调它的公有制,但土地制度的构筑和实施方式却违背了客观规律,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国家一直采取城乡二元结构,因而使得乡村社会发展缓慢,农民地位较低,严重地拖了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后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资源,所以这种改革首先从土地制度改革入手。如何实现土地制度改革呢?我们选择了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家庭式经营方式又成为农村社会中最基本的劳动方式,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没有改变。这种方式比较合理,一方面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农场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当借鉴;另一方面,人类的一切社会实践至今都没找到一种更好的管理办法。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有了很多的权利,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收益的直接支配权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甚至有离开土地的权利和自由。农民在新的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产生了分化,有的完全离开了土地,有的除了耕种土地外还出去兼业,只有一部分人仍在完全依赖耕种土地生存。这种改革使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脱离农民身份,而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而成为土地的主人。
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制,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在法律上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不愿离开土地的农民因为其村民身份就可以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为了保证个人土地的使用权,排除外来侵害,就必须参与村民自治组织以履行其集体所有权的职能。也就是说,农民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利益,就必须要求政治上的权利,用政治上的权利来保护经济上的利益。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与经济的辩证关系的原理。由此可见,土地制度的改革催生了农民要求更多的经济、政治权利。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出现就是这一要求的产物。由于村社共同体在法律上是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作为村社共同体成员的农户,可以以集体的名义共同享有集体土地及其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有以集体名义处置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村民有义务承担国家税收外的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财务支出,并同时享有对等权利来监督村务和村级财务收支的情况。可见,村社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及村民自治的权利,是广大村民参与履行土地集体所有权管理职能,并保护自己土地个人使用权的权利和经济自由的自然延伸。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前,农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微乎其微。到了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98年的2090元增加到2476元。五年时间里,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农民逐步富裕了,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从土地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内容的发展,土地制度形式等方面都有创新和发展。
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采取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既能保护土地资源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采取土地私有化而使大批农民成为产业工人,用工业支持农业,农业由少数人实行规模经营。中国应根据自己的特殊国情,走自己的发展农业道路。在土地不能私有化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土地承包时间。所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加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农民在法律上具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排除了发包方及其他权力的干涉。虽然这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是比较土地承包经营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还是获得了更多的权利。
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使得土地不能集中规模经营。这既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也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因此,为了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家在确定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允许农民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农民不仅有了对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拥有依法对土地的流转权。这就意味着农民享有更多的权利。例如,通过转让土地,自己可以去经营他业,也可以把土地作为股份参加合作经济,等等。我们看到,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不仅享有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而且享有兼业权、从事他业权,农民正在逐步恢复自己的公民地位,向现代农民转变。
由于制度是内生的产物,制度变迁离不开人的要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是由人们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的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中国目前不同形式农地制度的出现也应是不同地区人们对制度需求诱致的结果”。虽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农民地位的变化起决定作用,但农民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国家的制度安排,而是由他们的需要所决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那是两千多年来农民渴望的结果。现在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也是符合农民的意愿和要求,是农民率先搞起来的。现在在不同地域采取的土地经营方式也是农民的需要。根据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有希望自由转让农地的要求。如2001年,江苏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农户的非农收入比例平均高达88.79%。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户希望得到更多的农地,愿意转入与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达到3.5∶1。这说明,土地制度的变革不能搞“一刀切”,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微观主体的作用,以推动土地制度变革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总之,土地制度变革决定了农民地位的变化,使广大农民既成为土地的主人,又成为社会的平等公民。另一方面,土地制度变革也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和要求。农民是土地上真正的主人,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
编辑/海岩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但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去简单地分析农村土地变革,没有把“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社会逻辑”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也有学者曾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乡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关系,得出的结论认为:“土地制度对乡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呈现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对农民地位的提高仍起决定性作用。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地主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广大农民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这就决定了地主可以享有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享有国家的政治权利;广大农民谈不上享有什么权利,自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处在受剥削和受压迫的地位。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消灭了主导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对土地平均享有。广大农民对土地几乎平均占有,决定了他们在社会地位上大致平等。由于经济地位所限,小农阶级安于现状,使其本身不能代表自己,需要比他们更先进的阶级来代表。因此,分得土地的农民虽然获得了比封建时代更多的权利,地位也比封建时代提升了,但是他们仍然不能成为社会的领导阶级,而只能处于领导阶级同盟者的地位。
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意味着土地由集体成员共同掌握,广大农民通过“集体”这个组织掌握和控制乡村土地资源,使得“人人是土地的主人”,而实际上人人又不是土地的主人。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只强调它的公有制,但土地制度的构筑和实施方式却违背了客观规律,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国家一直采取城乡二元结构,因而使得乡村社会发展缓慢,农民地位较低,严重地拖了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后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资源,所以这种改革首先从土地制度改革入手。如何实现土地制度改革呢?我们选择了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家庭式经营方式又成为农村社会中最基本的劳动方式,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没有改变。这种方式比较合理,一方面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农场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当借鉴;另一方面,人类的一切社会实践至今都没找到一种更好的管理办法。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有了很多的权利,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收益的直接支配权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甚至有离开土地的权利和自由。农民在新的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产生了分化,有的完全离开了土地,有的除了耕种土地外还出去兼业,只有一部分人仍在完全依赖耕种土地生存。这种改革使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脱离农民身份,而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土地的实际控制权而成为土地的主人。
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制,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在法律上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不愿离开土地的农民因为其村民身份就可以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为了保证个人土地的使用权,排除外来侵害,就必须参与村民自治组织以履行其集体所有权的职能。也就是说,农民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利益,就必须要求政治上的权利,用政治上的权利来保护经济上的利益。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与经济的辩证关系的原理。由此可见,土地制度的改革催生了农民要求更多的经济、政治权利。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出现就是这一要求的产物。由于村社共同体在法律上是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作为村社共同体成员的农户,可以以集体的名义共同享有集体土地及其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有以集体名义处置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村民有义务承担国家税收外的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财务支出,并同时享有对等权利来监督村务和村级财务收支的情况。可见,村社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及村民自治的权利,是广大村民参与履行土地集体所有权管理职能,并保护自己土地个人使用权的权利和经济自由的自然延伸。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前,农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微乎其微。到了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98年的2090元增加到2476元。五年时间里,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农民逐步富裕了,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从土地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内容的发展,土地制度形式等方面都有创新和发展。
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采取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既能保护土地资源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采取土地私有化而使大批农民成为产业工人,用工业支持农业,农业由少数人实行规模经营。中国应根据自己的特殊国情,走自己的发展农业道路。在土地不能私有化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土地承包时间。所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加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农民在法律上具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排除了发包方及其他权力的干涉。虽然这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是比较土地承包经营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还是获得了更多的权利。
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使得土地不能集中规模经营。这既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也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因此,为了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家在确定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允许农民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农民不仅有了对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拥有依法对土地的流转权。这就意味着农民享有更多的权利。例如,通过转让土地,自己可以去经营他业,也可以把土地作为股份参加合作经济,等等。我们看到,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不仅享有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而且享有兼业权、从事他业权,农民正在逐步恢复自己的公民地位,向现代农民转变。
由于制度是内生的产物,制度变迁离不开人的要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是由人们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的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中国目前不同形式农地制度的出现也应是不同地区人们对制度需求诱致的结果”。虽然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农民地位的变化起决定作用,但农民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国家的制度安排,而是由他们的需要所决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那是两千多年来农民渴望的结果。现在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也是符合农民的意愿和要求,是农民率先搞起来的。现在在不同地域采取的土地经营方式也是农民的需要。根据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有希望自由转让农地的要求。如2001年,江苏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农户的非农收入比例平均高达88.79%。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户希望得到更多的农地,愿意转入与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达到3.5∶1。这说明,土地制度的变革不能搞“一刀切”,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微观主体的作用,以推动土地制度变革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总之,土地制度变革决定了农民地位的变化,使广大农民既成为土地的主人,又成为社会的平等公民。另一方面,土地制度变革也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和要求。农民是土地上真正的主人,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
编辑/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