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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媒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深入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我们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传媒与犯罪之间虽不必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因素,通过自身的涵化与公众的观察学习间的互动过程会作用于犯罪,不当的传媒呈现形式会影响犯罪的生成,因此我们应该督促传媒运用适当的方式去正面引导民众,以达到防控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传媒;犯罪;犯罪新闻
传媒对我们的思想、价值观、习惯和行为既可以产生正面影响,也可以产生负面作用,有关传媒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传媒的出现催生了许多新的犯罪,传媒对某些犯罪的产生是负有责任的,同时,也有人认为传媒对于预防犯罪起到很大作用,传媒也在履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英国学者伊冯·朱克斯,在她的《传媒与犯罪》一书中紧紧围绕着犯罪新闻对传媒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性剖析,具有思想上的启发性。
一、传媒与犯罪关系的争议与思考
传媒与犯罪的相关关系复杂而微妙,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为二者间建立起了不同的关联关系。
1.非直接影响说
非直接影响说认为,传媒与犯罪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直接的相关性。有的罪犯会说到自己从报纸或电视中学到某种犯罪手法,但并不能因此推断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同时有人指出:电影、电视和稍后的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只是起到增加公众焦虑的作用,几乎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引起新的犯罪浪潮。[1] 。
2.传媒刺激犯罪欲望说
有学者认为传媒可能激发犯罪欲望或动机。犯罪新闻对犯罪过程的低级趣味的详细描述,传授着犯罪手段,麻痹人的道德观,使一般人走上犯罪道路。[2]菲利曾说,通过限制在抽象的出版自由观念下,为利用最残忍的情感来获利而专门描写犯罪的出版物,能够消除一大类榜样因素。[3]也就是说传媒通过媒介榜样效应刺激犯罪欲望的产生,如果对传媒有关犯罪的报道进行一定限制的话,会减少部分犯罪。
3.折中说
伊冯·朱克斯便是采用的折中的论断。想要找到传媒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走向是不容易的,但传媒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会引起暴力冲动,会使得犯罪数量增加,这在犯罪动机、手段、施暴目标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有所体现。不适当的新闻报道虽不一定就会直接导致犯罪,但它能成为影响犯罪率及个体行为的因素。
二、传媒作用于犯罪原因分析
传媒对犯罪产生作用从传媒本身来看主要是通过犯罪新闻的新闻标准实现的。犯罪新闻不仅在内容上不同于普通新闻,而且犯罪新闻的新闻标准也极具特色。新闻标准作为记者、编辑对一件事的公众认知度的价值判断,是新闻能否引起公众兴趣的一个标准,正是那些富有戏剧性、具有耸人听闻特征的犯罪故事能够达到新闻标准并博人眼球。
1.犯罪新闻门槛
为了具有新闻价值,一件事就必须迎合公众对戏剧性的期待,那么对于犯罪新闻来说,“十分严重”成为犯罪新闻的门槛,传媒通常会通过保持特定犯罪的活跃度来体现该类犯罪“十分严重”的特征,从而引起舆论注目。拿“老年人受到严重攻击”来说,从 “老人被遗弃”到“虐待老人”,再到“入室杀害老人”,记者总能找到新鲜的要素去维持这个话题的热度,使人们一段时间持续关注,其中也包括了对犯罪动机、冲动等犯罪技术的关注,这是一种犯罪学习。
2.犯罪新闻的简约化
犯罪新闻通常针对的是即时的、突发的事件,为了及时报道犯罪案件,往往会很仓促,犯罪新闻的简约化让复杂的现实变得简单,却将无争议的信息放大,人们所看到的只是传媒想让受众知晓的,甚至人们的反应是传媒早已预知到的,这就难免使得公众接受到有关犯罪的错误信息,这不仅对预防犯罪没有实际作用,甚至可能助长犯罪。
3.犯罪新闻的暴力
傳媒为获得受众对犯罪新闻的关注而增加对暴力的描述,正是因为暴力行为有着强烈的视觉震撼效果并且能够被生动地再现从而得到广泛传媒报道。传媒对暴力行为的展示,带来一定的社会恐惧,使人们对暴力行为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尤其容易刺激一些抑制力不够的人对犯罪进行模仿。
三、传媒之于犯罪的生成过程
传媒的涵化与通过传媒进行犯罪的观察学习相互作用,使得传媒能对犯罪施加一定影响。
1.传媒的涵化
传媒是一种强大的社会教化工具,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它会对公众的认知产生着重要的涵化作用。传媒是一种信息,尤其是犯罪类的新闻,它将信息融汇起来,以特定的视角强加给大众,如暴力、冲突、危险,个体会不自然的受到传媒的这种指引,去关注这些特定意义的犯罪信息,而无法自主过滤掉其中的偏激与特定的倾向。能够促使犯罪增加的不是谈论这件事情,而是谈论的方式,那些不恰当的方式,恰好遇上社会在道德上无所适应的时候,长久以来,这些行为便会显得不那么不道德。[4]
2.传媒下的观察学习
社会学习影响甚至决定着人的思想情感、动机与行为,直接经验的获得来自于观察学习。传媒图像或语言的习得也是一种社会观察学习。犯罪的生成可能是对犯罪方式的有意无意的模仿、训练,犯罪也是在长时间的“学习”所习得。不良行为、犯罪模式在社会的传播就像其他文化在社会上传播一样,犯罪多发的地方往往就根深蒂固的存在促成犯罪的固有文化。当然要明确的是,传媒下的观察学习并不会对所有人都产生形成犯罪的作用,这取决于三方面:观察者对自身能力的判断;观察者对行为好坏结果的判定;观察者对执行该行为是否能达到心理预期,因此对于抑制能力薄弱的人,在传媒的作用下极易走向犯罪。
总的来说,传媒与犯罪的相关关系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传媒对犯罪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有利于犯罪预防,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滋生犯罪。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因素,是通过自身的涵化与公众的观察学习间的互动过程来作用于犯罪的。传媒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产生或犯罪数量的增加,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也是不容被否定的,我们应该督促传媒运用适当的方式去正面的积极的引导民众,避免传媒在无形中对受众施加负面影响,进而防控犯罪。
参考文献:
[1] [英] 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张东平.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解构与重构[J].兰州学刊,2015(02).
[3] 李立景.犯罪新闻娱乐化解构——法学与传播学双重视角的批判性解读[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9(02).
[4] 杨力.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J].宁夏社会科学,2006(02).
关键词:传媒;犯罪;犯罪新闻
传媒对我们的思想、价值观、习惯和行为既可以产生正面影响,也可以产生负面作用,有关传媒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传媒的出现催生了许多新的犯罪,传媒对某些犯罪的产生是负有责任的,同时,也有人认为传媒对于预防犯罪起到很大作用,传媒也在履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英国学者伊冯·朱克斯,在她的《传媒与犯罪》一书中紧紧围绕着犯罪新闻对传媒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性剖析,具有思想上的启发性。
一、传媒与犯罪关系的争议与思考
传媒与犯罪的相关关系复杂而微妙,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为二者间建立起了不同的关联关系。
1.非直接影响说
非直接影响说认为,传媒与犯罪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直接的相关性。有的罪犯会说到自己从报纸或电视中学到某种犯罪手法,但并不能因此推断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同时有人指出:电影、电视和稍后的计算机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只是起到增加公众焦虑的作用,几乎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引起新的犯罪浪潮。[1] 。
2.传媒刺激犯罪欲望说
有学者认为传媒可能激发犯罪欲望或动机。犯罪新闻对犯罪过程的低级趣味的详细描述,传授着犯罪手段,麻痹人的道德观,使一般人走上犯罪道路。[2]菲利曾说,通过限制在抽象的出版自由观念下,为利用最残忍的情感来获利而专门描写犯罪的出版物,能够消除一大类榜样因素。[3]也就是说传媒通过媒介榜样效应刺激犯罪欲望的产生,如果对传媒有关犯罪的报道进行一定限制的话,会减少部分犯罪。
3.折中说
伊冯·朱克斯便是采用的折中的论断。想要找到传媒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走向是不容易的,但传媒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会引起暴力冲动,会使得犯罪数量增加,这在犯罪动机、手段、施暴目标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有所体现。不适当的新闻报道虽不一定就会直接导致犯罪,但它能成为影响犯罪率及个体行为的因素。
二、传媒作用于犯罪原因分析
传媒对犯罪产生作用从传媒本身来看主要是通过犯罪新闻的新闻标准实现的。犯罪新闻不仅在内容上不同于普通新闻,而且犯罪新闻的新闻标准也极具特色。新闻标准作为记者、编辑对一件事的公众认知度的价值判断,是新闻能否引起公众兴趣的一个标准,正是那些富有戏剧性、具有耸人听闻特征的犯罪故事能够达到新闻标准并博人眼球。
1.犯罪新闻门槛
为了具有新闻价值,一件事就必须迎合公众对戏剧性的期待,那么对于犯罪新闻来说,“十分严重”成为犯罪新闻的门槛,传媒通常会通过保持特定犯罪的活跃度来体现该类犯罪“十分严重”的特征,从而引起舆论注目。拿“老年人受到严重攻击”来说,从 “老人被遗弃”到“虐待老人”,再到“入室杀害老人”,记者总能找到新鲜的要素去维持这个话题的热度,使人们一段时间持续关注,其中也包括了对犯罪动机、冲动等犯罪技术的关注,这是一种犯罪学习。
2.犯罪新闻的简约化
犯罪新闻通常针对的是即时的、突发的事件,为了及时报道犯罪案件,往往会很仓促,犯罪新闻的简约化让复杂的现实变得简单,却将无争议的信息放大,人们所看到的只是传媒想让受众知晓的,甚至人们的反应是传媒早已预知到的,这就难免使得公众接受到有关犯罪的错误信息,这不仅对预防犯罪没有实际作用,甚至可能助长犯罪。
3.犯罪新闻的暴力
傳媒为获得受众对犯罪新闻的关注而增加对暴力的描述,正是因为暴力行为有着强烈的视觉震撼效果并且能够被生动地再现从而得到广泛传媒报道。传媒对暴力行为的展示,带来一定的社会恐惧,使人们对暴力行为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尤其容易刺激一些抑制力不够的人对犯罪进行模仿。
三、传媒之于犯罪的生成过程
传媒的涵化与通过传媒进行犯罪的观察学习相互作用,使得传媒能对犯罪施加一定影响。
1.传媒的涵化
传媒是一种强大的社会教化工具,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它会对公众的认知产生着重要的涵化作用。传媒是一种信息,尤其是犯罪类的新闻,它将信息融汇起来,以特定的视角强加给大众,如暴力、冲突、危险,个体会不自然的受到传媒的这种指引,去关注这些特定意义的犯罪信息,而无法自主过滤掉其中的偏激与特定的倾向。能够促使犯罪增加的不是谈论这件事情,而是谈论的方式,那些不恰当的方式,恰好遇上社会在道德上无所适应的时候,长久以来,这些行为便会显得不那么不道德。[4]
2.传媒下的观察学习
社会学习影响甚至决定着人的思想情感、动机与行为,直接经验的获得来自于观察学习。传媒图像或语言的习得也是一种社会观察学习。犯罪的生成可能是对犯罪方式的有意无意的模仿、训练,犯罪也是在长时间的“学习”所习得。不良行为、犯罪模式在社会的传播就像其他文化在社会上传播一样,犯罪多发的地方往往就根深蒂固的存在促成犯罪的固有文化。当然要明确的是,传媒下的观察学习并不会对所有人都产生形成犯罪的作用,这取决于三方面:观察者对自身能力的判断;观察者对行为好坏结果的判定;观察者对执行该行为是否能达到心理预期,因此对于抑制能力薄弱的人,在传媒的作用下极易走向犯罪。
总的来说,传媒与犯罪的相关关系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传媒对犯罪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有利于犯罪预防,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滋生犯罪。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因素,是通过自身的涵化与公众的观察学习间的互动过程来作用于犯罪的。传媒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产生或犯罪数量的增加,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也是不容被否定的,我们应该督促传媒运用适当的方式去正面的积极的引导民众,避免传媒在无形中对受众施加负面影响,进而防控犯罪。
参考文献:
[1] [英] 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张东平.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解构与重构[J].兰州学刊,2015(02).
[3] 李立景.犯罪新闻娱乐化解构——法学与传播学双重视角的批判性解读[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9(02).
[4] 杨力.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J].宁夏社会科学,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