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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