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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两案”办理工作也逐渐增多,如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消防部门侦办火灾刑事案件的职能,已成为公安消防部队所面临的重要题。但由于目前消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缺乏侦办经验,以至于火灾诉讼卷宗在移送检察院、法院受理过程中多次遇到补充侦查。本文根据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两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两案 现场保护 收集证据 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379-01
一、办理两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完善,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消防机构每办理一个案件,物证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等需要从其他业务经费中列支办案经费,致使原本已较紧张的业务经费更显捉襟见肘,进而造成有的单位能不立案则不立案,重案大案则尽量少立案的不良现象。第二是火灾调查警力不足,尤其县级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繁重,没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就会造成大队其它工作的中段,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要更换几个经办人,甚至存在业务中断、衔接不上的现象。
(二)证据的收集不科学,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收集火灾证据对查明火灾原因、分清火灾性质、计算火灾损失、确定和查处火灾事故责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收集火灾证据是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对收集火灾证据的人也就是火调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它需要火调人员不仅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而且要求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犯罪嗅觉。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1.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忽视物证特殊的证实作用。
两案案件的办理常常伴随着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被询问人的口供易受到双方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全貌。而物证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证明效力要强于言词证据,对指控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很多时候重言词证据,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使有些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物证在案发后未能及时收集、固定,以致物证灭失,从而使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其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只重视证据证明的内容而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与否,致使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就会让有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案发后未形成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使证据消失
火灾现场是非常复杂的,容易受到人为和自然等因素影响,现场的证据易受到破坏,但是由于有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律理论学习的不够,法律修养低,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理论指导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无法严格把握收集证据的重点,而且侦查方法简单、粗糙,不讲究侦查技巧、方法、策略,甚至个别侦查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放纵犯罪,人为地制造证据上的矛盾和缺失使有些在案发后不能及时取得的证据,致使提取原始证据的条件丢失,最终导致放纵了犯罪。
(三)办案人员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素质
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比较陌生,而办案经验是从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少决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匮乏。火灾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火烧和扑救对现场物证、证据、痕迹破坏极大,大量有价值的证据丧失。为调取证据充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人员要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并且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讯问、移送起诉等程序严格复杂,而调查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虽经培训学习,但理论和实践差距较大,难以达到"两案"侦办工作的需要。
三、解决办理两案案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火灾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在经费和警力上加以保证。
一是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一专题性汇报、争取工作,保证案件侦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是提高案件办案人员的待遇。鉴于两案办案人员工作的艰苦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在岗位津贴和职务晋升上应当参照中队干部待遇,以提高案件侦查人员办案的积极性,目前支队的专职火调人员岗位津贴已得到解决,但处于基层的火调人员没有岗位津贴,而火灾调查工作大部分是有大队的基层火调人员承担。
三是改善案件侦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和调研的基础上,应及时配备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警戒装备、通讯设备,并应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从装备和设施上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客观全面地收集火灾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
1.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的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诱惑、引诱、诱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依法收集证据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收据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都合法,证据才具有法律效率。
2.及时、细致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用兵之道,贵在神速”,收集证据也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一般来讲,离案发时间越近,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就越容易查找,知情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清晰,因此,抓住有利的时机,及时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案件就可以迅速得到解决。由于自然变化和人为的因素,物证资料和现场痕迹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消失;证人和知情人员对案情的记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遗忘,尤其是失火案件,肇事者可能有意无意地破坏现场的痕迹,造成调查人员的取证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辖区火灾发生的情况,抓紧一切时机,对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对案件的现场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同时,收集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切忌马马虎虎,草率从事,不仅要收集显而易见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那些容易被人们忽略遗忘的细小情节,例如短路熔珠、导线、烟头等,这些微小的物品往往能够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使案情迎刃而解。
(三)形成长期有效地办案工作机制
1.加强办案协作配合。加强部门协作是顺利实现“两案”侦查工作的有效途径,与其它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取其之长,补己之短。公安消防、治安、刑侦、刑事技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侦查、办理消防刑事案件。一是对有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应及时提请公安法医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是借助刑侦大队的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刑事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利于案子快速、准确的查处,同时也可在共同办案中学习积累经验。三是必要时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整个案件基本情况查明后,请检察院提前对案卷资料进行审查,有助于提前找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调整侦查工作的方向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一是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应明确管辖刑事案件的内设工作机构,承担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为适应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需要,应当选调懂法律、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办案机构,每年有计划地招收刑法、刑事诉讼、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火灾调查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加强刑事办案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刑事执法业务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组织案例研讨、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公安消防机构刑事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刑事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地区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执行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制度,及时将案件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办理的集体议案制度、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规范公安消防刑事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质量。
[关键词]两案 现场保护 收集证据 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379-01
一、办理两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完善,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
消防机构每办理一个案件,物证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等需要从其他业务经费中列支办案经费,致使原本已较紧张的业务经费更显捉襟见肘,进而造成有的单位能不立案则不立案,重案大案则尽量少立案的不良现象。第二是火灾调查警力不足,尤其县级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繁重,没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就会造成大队其它工作的中段,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要更换几个经办人,甚至存在业务中断、衔接不上的现象。
(二)证据的收集不科学,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收集火灾证据对查明火灾原因、分清火灾性质、计算火灾损失、确定和查处火灾事故责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收集火灾证据是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对收集火灾证据的人也就是火调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它需要火调人员不仅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而且要求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犯罪嗅觉。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1.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忽视物证特殊的证实作用。
两案案件的办理常常伴随着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被询问人的口供易受到双方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全貌。而物证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证明效力要强于言词证据,对指控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办案人员很多时候重言词证据,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使有些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物证在案发后未能及时收集、固定,以致物证灭失,从而使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其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只重视证据证明的内容而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与否,致使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就会让有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案发后未形成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使证据消失
火灾现场是非常复杂的,容易受到人为和自然等因素影响,现场的证据易受到破坏,但是由于有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律理论学习的不够,法律修养低,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理论指导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无法严格把握收集证据的重点,而且侦查方法简单、粗糙,不讲究侦查技巧、方法、策略,甚至个别侦查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放纵犯罪,人为地制造证据上的矛盾和缺失使有些在案发后不能及时取得的证据,致使提取原始证据的条件丢失,最终导致放纵了犯罪。
(三)办案人员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素质
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比较陌生,而办案经验是从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少决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匮乏。火灾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大,火烧和扑救对现场物证、证据、痕迹破坏极大,大量有价值的证据丧失。为调取证据充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人员要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并且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讯问、移送起诉等程序严格复杂,而调查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虽经培训学习,但理论和实践差距较大,难以达到"两案"侦办工作的需要。
三、解决办理两案案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火灾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在经费和警力上加以保证。
一是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一专题性汇报、争取工作,保证案件侦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是提高案件办案人员的待遇。鉴于两案办案人员工作的艰苦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在岗位津贴和职务晋升上应当参照中队干部待遇,以提高案件侦查人员办案的积极性,目前支队的专职火调人员岗位津贴已得到解决,但处于基层的火调人员没有岗位津贴,而火灾调查工作大部分是有大队的基层火调人员承担。
三是改善案件侦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和调研的基础上,应及时配备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警戒装备、通讯设备,并应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从装备和设施上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客观全面地收集火灾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
1.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的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诱惑、引诱、诱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依法收集证据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收据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都合法,证据才具有法律效率。
2.及时、细致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用兵之道,贵在神速”,收集证据也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一般来讲,离案发时间越近,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就越容易查找,知情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清晰,因此,抓住有利的时机,及时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案件就可以迅速得到解决。由于自然变化和人为的因素,物证资料和现场痕迹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消失;证人和知情人员对案情的记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遗忘,尤其是失火案件,肇事者可能有意无意地破坏现场的痕迹,造成调查人员的取证困难。因此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辖区火灾发生的情况,抓紧一切时机,对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对案件的现场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同时,收集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切忌马马虎虎,草率从事,不仅要收集显而易见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那些容易被人们忽略遗忘的细小情节,例如短路熔珠、导线、烟头等,这些微小的物品往往能够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使案情迎刃而解。
(三)形成长期有效地办案工作机制
1.加强办案协作配合。加强部门协作是顺利实现“两案”侦查工作的有效途径,与其它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取其之长,补己之短。公安消防、治安、刑侦、刑事技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侦查、办理消防刑事案件。一是对有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应及时提请公安法医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是借助刑侦大队的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刑事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利于案子快速、准确的查处,同时也可在共同办案中学习积累经验。三是必要时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整个案件基本情况查明后,请检察院提前对案卷资料进行审查,有助于提前找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调整侦查工作的方向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一是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应明确管辖刑事案件的内设工作机构,承担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为适应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需要,应当选调懂法律、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办案机构,每年有计划地招收刑法、刑事诉讼、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火灾调查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加强刑事办案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刑事执法业务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组织案例研讨、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公安消防机构刑事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刑事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地区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执行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制度,及时将案件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办理的集体议案制度、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规范公安消防刑事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