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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朝到民国,随着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地区林业经济的发展,林区苗族侗族人民的权利意识开始增强。传统的村寨组织既要解决村寨社会复杂多样的纠纷,又要保持村寨社会人际关系和睦,从取向上看他们不想将每件纠纷都闹到官府,所以传统的内部纠纷调解机制所调整的范围还是相当大的。在林业经营和解决纠纷的实践中出现了"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合息""戒约"等多种类型的字据文书,其中一些文书是为一旦纠纷诉讼到官时提供证据而准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