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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式集团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诱发的下属公司财务风险我国许多企业集团实行“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母公司(以下或称总部、集团本部)具有法人地位,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或称下属机构、下属公司)也是独立法人,并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团队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级次子公司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如,一级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二级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多少级子公司就有多少级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弊多利少的制度安排”,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大公司中已经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