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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检调对接(以下简称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从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出发,将部分民商事申诉案件中符合调解的案件采取委托调解或者共同调解的方式,与人民调解建立信息互通、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从而妥善地止讼息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好民商事检调对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确立“依法自愿”、“联动互补”的工作原则
应坚持“依法自愿”与“联动互补”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采取检调对接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并要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实现检调对接的检察机关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着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联动配合的原则,共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作贡献。
二、本着“参与但不包办,配合兼有监督”的工作方针
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着“参与但不包办,配合兼有监督”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职能,遵守工作纪律,肃立廉洁奉公、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并同时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月例会制度和重大纠纷及时会办制度。比如,我院将通过参与区、街道的矛盾纠纷分析会、通过社区检察官工作站等渠道,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连写,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信息。
三、以“双向流通”的方式确定检调对接的范围
以“双向流通”方式确定对接范围,即纳入检调对接范围的民商事纠纷,既可以来自检察机关,也可以来自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受理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但有调解基础的,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请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适用调解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共同调解;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以本着止讼息诉、化解矛盾的宗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采取委托调解或者共同调解的方式,做好说法说理和息诉息访工作。
二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发现符合受理范围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申诉渠道。对于影响较大,认为需要检察机关进行协助、指导、沟通的,可提请检察机关协助配合。
一、确立“依法自愿”、“联动互补”的工作原则
应坚持“依法自愿”与“联动互补”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采取检调对接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并要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实现检调对接的检察机关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着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联动配合的原则,共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作贡献。
二、本着“参与但不包办,配合兼有监督”的工作方针
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着“参与但不包办,配合兼有监督”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职能,遵守工作纪律,肃立廉洁奉公、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并同时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月例会制度和重大纠纷及时会办制度。比如,我院将通过参与区、街道的矛盾纠纷分析会、通过社区检察官工作站等渠道,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连写,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信息。
三、以“双向流通”的方式确定检调对接的范围
以“双向流通”方式确定对接范围,即纳入检调对接范围的民商事纠纷,既可以来自检察机关,也可以来自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受理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但有调解基础的,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请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适用调解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共同调解;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以本着止讼息诉、化解矛盾的宗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采取委托调解或者共同调解的方式,做好说法说理和息诉息访工作。
二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发现符合受理范围的民商事纠纷申诉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申诉渠道。对于影响较大,认为需要检察机关进行协助、指导、沟通的,可提请检察机关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