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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原告未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但未签名盖章并不绝对等同于不知道;其次,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在2005年已知晓该房屋由其外公购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拒绝进行测谎,在认证手段和方法尚未穷尽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对外公购买售后公房不知晓。故,对原告主张《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