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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北京市民姜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丰台区周口店路云佃路13号线杆北侧时,被某绿化队管理的树木砸到,姜先生当场死亡。丰台区交通支队认定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姜先生的妻子和儿女将绿化队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581460元、救护费936元、交通费375元、丧葬费18000元、小姜抚养费(至18周岁)996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庭上,被告辯称其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涉案的树木根部有肉眼无法发现的腐蚀,且事发当天风力较大,导致树木折断,被告对该事故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属不可抗力。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树木的折断处早已腐蚀,被告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原告还表示不同意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事发路段时,路旁树木倒地致姜先生死亡,符合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推定该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本案的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对林木应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符的管理和养护义务,包括发现树木有枯枝、腐蚀、歪斜等情况,以及及时进行处理等等,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发路段的树木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5、6级风力属一般自然力,并非台风等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点评 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绿化队被确定为引发事故的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庭上,被告辯称其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涉案的树木根部有肉眼无法发现的腐蚀,且事发当天风力较大,导致树木折断,被告对该事故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属不可抗力。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树木的折断处早已腐蚀,被告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原告还表示不同意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事发路段时,路旁树木倒地致姜先生死亡,符合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推定该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本案的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对林木应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符的管理和养护义务,包括发现树木有枯枝、腐蚀、歪斜等情况,以及及时进行处理等等,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发路段的树木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5、6级风力属一般自然力,并非台风等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点评 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绿化队被确定为引发事故的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