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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它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本文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层面入手,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提出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案。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及犯罪心理产生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来讲的。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刑法意义所禁止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的不良行为”。
我国内地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到18周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具体来说,我国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上来说: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不断增强;重犯罪率较高。
从犯罪行为上来说: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犯罪类型多样,暴力型犯罪增加;涉毒、涉性犯罪增加。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单纯性、盲目性的特点,犯罪动机的形成大多缺少深思熟虑,作案前没有明确目的,存在犯罪故意的偶发性、突发性、冲动性,甚至没有目的的简单模仿,犯罪目的往往简单而荒诞。
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来说:生理上的不成熟性;心理上的不稳定性。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来说: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立法不健全。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措施
1、家庭防御措施。家庭预防措施是指家庭成员通过积极家庭行为营造和保持良好的家庭环境,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未成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应率先遵守家庭道德防止家庭的破裂,家庭成员应通过文明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地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2、学校预防措施——学校是预防犯罪和保护权益的主阵地。
人的一生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学校度过,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个人的成材与否,因此,学校教育对人的一生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向未成年人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自我预防措施。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总是起决定作用的,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提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其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是非常必要的。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预防,一是未成年人通过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并以此约束自己,防止出现不良行为。二是未成年人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预防社会或他人对自己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律与制度的预防。
制定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配套的工作体系,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②制定专门未成年人法规,积极展开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继续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未成年人法规,并注意之间的区别与衔接,形成我国科学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
尽管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无可否认的成绩,但是,对照未成年人司法国际准则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我们还有许多薄弱环节。20世纪初期,李斯特的教育刑思想代替康德的报应刑思想,由此引发了刑事法理论、制度和程序的重大变革,教育刑思想由此而成为少年法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传统的、斗争式的司法模式难以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结束语
尽管人类社会早已注意到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特性,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却长期没有形成未成年人的观念。人类习惯于以成年人的思维来思考未成年人,习惯于把适用于成人的“成熟”而又“行之有效”的经验性准则强加于未成年人,习惯于在“爱的名义”下心安理得地做出诸多实际伤害未成年人的事情,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儒家文化背景的国家。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但因中国儒家文化历来忽视未成年人的主体性地位,忽视未成年人天性、身心特征,而纯粹把未成年人视为的父权、君权客体的结果。传统儒家文化积淀的惯性作用,使得未成年人客体化的思维依然影响着现代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利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18.
[3]孙昌军,周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M].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5).
[4]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数字.腾讯网2006年2月6日.
[5]杜萌.高检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暴力化明显.中国法院网,2007年5月30日
[6]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18-522.
[7][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译,法律出版社,2000:217.
[8]谢望源.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45.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及犯罪心理产生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来讲的。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刑法意义所禁止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的不良行为”。
我国内地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到18周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具体来说,我国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上来说: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不断增强;重犯罪率较高。
从犯罪行为上来说: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犯罪类型多样,暴力型犯罪增加;涉毒、涉性犯罪增加。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单纯性、盲目性的特点,犯罪动机的形成大多缺少深思熟虑,作案前没有明确目的,存在犯罪故意的偶发性、突发性、冲动性,甚至没有目的的简单模仿,犯罪目的往往简单而荒诞。
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来说:生理上的不成熟性;心理上的不稳定性。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来说: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立法不健全。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措施
1、家庭防御措施。家庭预防措施是指家庭成员通过积极家庭行为营造和保持良好的家庭环境,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未成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应率先遵守家庭道德防止家庭的破裂,家庭成员应通过文明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地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2、学校预防措施——学校是预防犯罪和保护权益的主阵地。
人的一生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学校度过,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个人的成材与否,因此,学校教育对人的一生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向未成年人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自我预防措施。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总是起决定作用的,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提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其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是非常必要的。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预防,一是未成年人通过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并以此约束自己,防止出现不良行为。二是未成年人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预防社会或他人对自己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律与制度的预防。
制定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配套的工作体系,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②制定专门未成年人法规,积极展开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继续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未成年人法规,并注意之间的区别与衔接,形成我国科学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
尽管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无可否认的成绩,但是,对照未成年人司法国际准则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我们还有许多薄弱环节。20世纪初期,李斯特的教育刑思想代替康德的报应刑思想,由此引发了刑事法理论、制度和程序的重大变革,教育刑思想由此而成为少年法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传统的、斗争式的司法模式难以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结束语
尽管人类社会早已注意到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特性,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却长期没有形成未成年人的观念。人类习惯于以成年人的思维来思考未成年人,习惯于把适用于成人的“成熟”而又“行之有效”的经验性准则强加于未成年人,习惯于在“爱的名义”下心安理得地做出诸多实际伤害未成年人的事情,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儒家文化背景的国家。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但因中国儒家文化历来忽视未成年人的主体性地位,忽视未成年人天性、身心特征,而纯粹把未成年人视为的父权、君权客体的结果。传统儒家文化积淀的惯性作用,使得未成年人客体化的思维依然影响着现代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利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18.
[3]孙昌军,周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M].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5).
[4]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数字.腾讯网2006年2月6日.
[5]杜萌.高检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暴力化明显.中国法院网,2007年5月30日
[6]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18-522.
[7][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译,法律出版社,2000:217.
[8]谢望源.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