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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针对会见权、取证权和阅卷权进行了修改,对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使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新形势下,如何迎接挑战,破解难题,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平稳发展,特作积极探讨。
关键词:新律师法;反渎职侵权工作;影响;策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和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办案实践中,如何适应这种新要求、新挑战,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如何调整工作策略思路,确保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特做出以下探讨。
一、新律师法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相关的主要内容
新律师法与反渎侦查工作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关于阅卷权。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关于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新律师法修改内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律师会见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代问题,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玩“12小时”的对抗游戏,等候律师“营救”,增加讯问破案难度。
2、讯问施谋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侦查部门往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就可能对侦查人员“那一套”产生怀疑,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
3、犯罪嫌疑人供述将趋于不稳定。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代所做的事情,既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又会经商量分析而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出现供述不断反复。
4、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律师阅卷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材料的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权利。从案件诉讼和处理讲,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没有足够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的认定及处理都将受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
1、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
2、有罪证据材料与无罪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没有全面收集,特别是忽视无罪证据材料的收集,也将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3、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4、不规范取证甚至违法取证,使证据存在瑕疵,最终会影响所取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其失效。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查取证和自行取证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和自行调查取证。这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影响主要有:
1、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2、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3、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甚至翻证现象多发频发。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也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三、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应对策略
新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认真执行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的要求,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从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办案实践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侦查能力的提高和侦查行为的规范。各级院反渎部门要正确理解新律师法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实施新律师法为契机,结合办案实践,加强侦查人才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宏观驾驭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侦查办案的组织指挥能力、创新办案机制的能力;要加强对类案的证据标准、证据构架的研究,积极总结类案经验,指导办案实践。
二、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新律师法实施后,反渎部门的取证工作存在与律师调查工作的同步竞争,取证要争取一次到位,避免反复取证,防止在反复中证据发生不正常变化。由于证人面临侦查人员和律师的双方询问,证言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会比以前增加,因此,对重要证人必须在律师调查之前进行询问,依法争取同步录音录像,运用言辞、声像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要及时、合法、有效了解证人向律师的作证情况。在侦查终结前对重要的证人要进行再次询问,对证言没有变化的,再询问加以固定;证言发生变化的,了解、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证人不正常的翻证、拒证、逃证要予以重视,及时分析。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利用伪证、妨碍作证行为产生的再生证据,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对伪证犯罪要依法查处。要强化取证协同,善于多措并举,精心设计和组织取证活动的组合措施,确保取证的质量和效率。
三、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把侦查谋略运用到初查工作中。要把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明材料的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初查工作的视野不能仅限于立案所需的必要条件,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要争取在初查阶段就全部查清,主要证据力争能达到起诉标准。要注重对初查情况的评估,对初查中无法获取或暂时不便收集的主要证据要分析在立案后获取的途径和前景,在谨慎立案的同时也要敢于风险决策。对立案条件暂不具备、立案时机暂不成熟的,要做好保密工作,继续经营。对基本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可贸然立案。
四、更加注重依法用好用活以事立案。要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特点,以事入手,由事到人。对于难以秘密初查的案件线索,符合条件的可以大胆以事立案。要注意在公开调查中隐蔽具体的侦查方向。要注意选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先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充分调查取证,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可先以询问证人方式接触,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侦查终结。必要时,可适当推延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要注重初查与立案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初查、侦查的工作节奏,不能因为强调初查、初查时间延长而导致丧失立案的有利时机,尤其是可以借助社会舆论排除办案干扰的案件,要抓住立案的有利时机,及时查处。要根据初查和立案侦查不同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安排、设计,使初查与侦查工作有机结合。也可以将立案侦查次要的、一般的对象作为侦查取证的法定理由,秘密获取主要的、特殊对象的犯罪证据,以减少初查取证的难度和侦查重要对象所易产生的取证阻力。
五、更加注重首次讯问的效果和质量。新律师法实施后,要把第一次十二小时的讯问作为突破口供的最佳时机来看待。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特别是讯问室的建设布局,要加强讯问情景研究,探索在讯问过程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烘托审讯的氛围,提高审讯破案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审讯组",配备专门人员,在办案中发挥专业审讯队伍的作用,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灵活把握强制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六、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律师会见权加强后,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隔离作用可能会降低,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可以体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决心,运用得当,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和证人依法作证。而且,羁押措施的威慑作用和隔离作用也并未完全丧失。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利弊,从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侦查取证出发,依法运用好强制措施。要运用好“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的除外规定和异地羁押措施,依法、有理、有节地尽量发挥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对外隔离作用,以保证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随时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犯罪嫌疑人每次会见律师之后,侦查人员都应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及新的辩解,采取相应对策。必要时商请监所、公安部门开展狱侦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
七、更加注重与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反渎工作是检察院的工作,绝不仅仅是反渎部门的工作。无论是侦查环节还是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环节出问题,反渎案件的质量最终都将受影响,进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整体形象。两级检察机关树立全局观,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与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的意见》,反渎部门侦查人员要有明确的起诉意识,应主动争取公诉部门多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指导侦查取证,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相互交流,达成共识。要提高侦查终结报告的制作水平,不能仅限于罗列事实和证据,要提高侦查终结的说理性,对可能引起认识分歧的事实、证据尤其要详尽阐述观点和理由,以消除和减少侦诉分歧,全力做到渎职侵权案件快侦快结快判。
八、更加注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不断创新办案机制。要在与律师的同步竞争中,进一步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在集中人力、物力和统一协调指挥上的优势作用。上下级反渎部门之间要有针对性地灵活采用提办、交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法,努力防止和消除因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不同县市、不同地区反渎局之间要加强侦查协作,对协助取证、h代为取证不得敷衍、推诿。
关键词:新律师法;反渎职侵权工作;影响;策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和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办案实践中,如何适应这种新要求、新挑战,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如何调整工作策略思路,确保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特做出以下探讨。
一、新律师法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相关的主要内容
新律师法与反渎侦查工作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关于阅卷权。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关于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新律师法修改内容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律师会见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代问题,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玩“12小时”的对抗游戏,等候律师“营救”,增加讯问破案难度。
2、讯问施谋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侦查部门往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就可能对侦查人员“那一套”产生怀疑,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
3、犯罪嫌疑人供述将趋于不稳定。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代所做的事情,既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又会经商量分析而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出现供述不断反复。
4、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律师阅卷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材料的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权利。从案件诉讼和处理讲,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没有足够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的认定及处理都将受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
1、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
2、有罪证据材料与无罪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没有全面收集,特别是忽视无罪证据材料的收集,也将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3、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4、不规范取证甚至违法取证,使证据存在瑕疵,最终会影响所取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其失效。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查取证和自行取证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和自行调查取证。这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影响主要有:
1、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2、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3、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甚至翻证现象多发频发。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也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三、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应对策略
新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认真执行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的要求,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从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办案实践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侦查能力的提高和侦查行为的规范。各级院反渎部门要正确理解新律师法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实施新律师法为契机,结合办案实践,加强侦查人才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宏观驾驭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侦查办案的组织指挥能力、创新办案机制的能力;要加强对类案的证据标准、证据构架的研究,积极总结类案经验,指导办案实践。
二、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新律师法实施后,反渎部门的取证工作存在与律师调查工作的同步竞争,取证要争取一次到位,避免反复取证,防止在反复中证据发生不正常变化。由于证人面临侦查人员和律师的双方询问,证言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会比以前增加,因此,对重要证人必须在律师调查之前进行询问,依法争取同步录音录像,运用言辞、声像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要及时、合法、有效了解证人向律师的作证情况。在侦查终结前对重要的证人要进行再次询问,对证言没有变化的,再询问加以固定;证言发生变化的,了解、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证人不正常的翻证、拒证、逃证要予以重视,及时分析。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利用伪证、妨碍作证行为产生的再生证据,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对伪证犯罪要依法查处。要强化取证协同,善于多措并举,精心设计和组织取证活动的组合措施,确保取证的质量和效率。
三、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把侦查谋略运用到初查工作中。要把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明材料的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初查工作的视野不能仅限于立案所需的必要条件,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要争取在初查阶段就全部查清,主要证据力争能达到起诉标准。要注重对初查情况的评估,对初查中无法获取或暂时不便收集的主要证据要分析在立案后获取的途径和前景,在谨慎立案的同时也要敢于风险决策。对立案条件暂不具备、立案时机暂不成熟的,要做好保密工作,继续经营。对基本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可贸然立案。
四、更加注重依法用好用活以事立案。要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特点,以事入手,由事到人。对于难以秘密初查的案件线索,符合条件的可以大胆以事立案。要注意在公开调查中隐蔽具体的侦查方向。要注意选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先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充分调查取证,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可先以询问证人方式接触,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侦查终结。必要时,可适当推延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要注重初查与立案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初查、侦查的工作节奏,不能因为强调初查、初查时间延长而导致丧失立案的有利时机,尤其是可以借助社会舆论排除办案干扰的案件,要抓住立案的有利时机,及时查处。要根据初查和立案侦查不同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安排、设计,使初查与侦查工作有机结合。也可以将立案侦查次要的、一般的对象作为侦查取证的法定理由,秘密获取主要的、特殊对象的犯罪证据,以减少初查取证的难度和侦查重要对象所易产生的取证阻力。
五、更加注重首次讯问的效果和质量。新律师法实施后,要把第一次十二小时的讯问作为突破口供的最佳时机来看待。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特别是讯问室的建设布局,要加强讯问情景研究,探索在讯问过程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烘托审讯的氛围,提高审讯破案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审讯组",配备专门人员,在办案中发挥专业审讯队伍的作用,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灵活把握强制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六、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律师会见权加强后,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隔离作用可能会降低,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可以体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决心,运用得当,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和证人依法作证。而且,羁押措施的威慑作用和隔离作用也并未完全丧失。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利弊,从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侦查取证出发,依法运用好强制措施。要运用好“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的除外规定和异地羁押措施,依法、有理、有节地尽量发挥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对外隔离作用,以保证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随时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犯罪嫌疑人每次会见律师之后,侦查人员都应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及新的辩解,采取相应对策。必要时商请监所、公安部门开展狱侦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
七、更加注重与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反渎工作是检察院的工作,绝不仅仅是反渎部门的工作。无论是侦查环节还是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环节出问题,反渎案件的质量最终都将受影响,进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整体形象。两级检察机关树立全局观,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与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的意见》,反渎部门侦查人员要有明确的起诉意识,应主动争取公诉部门多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指导侦查取证,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相互交流,达成共识。要提高侦查终结报告的制作水平,不能仅限于罗列事实和证据,要提高侦查终结的说理性,对可能引起认识分歧的事实、证据尤其要详尽阐述观点和理由,以消除和减少侦诉分歧,全力做到渎职侵权案件快侦快结快判。
八、更加注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不断创新办案机制。要在与律师的同步竞争中,进一步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在集中人力、物力和统一协调指挥上的优势作用。上下级反渎部门之间要有针对性地灵活采用提办、交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法,努力防止和消除因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不同县市、不同地区反渎局之间要加强侦查协作,对协助取证、h代为取证不得敷衍、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