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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法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劳动法教学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存在各种客观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教学法在劳动法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从事劳动法案例教学的教师们极为关注的问题,立足劳动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案例教学;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也称为个案、个例、事例或实例,这一称谓起源于医学领域,后来案例研究在法学、军事学、教育学、企业管理等学科中也广泛地运用开来。案例教学是通过模拟或者重现显示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景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即是案例的运用,这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总结
一般而言,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有四种:(1)课堂讨论模式;(2)多媒体教学模式;(3)模拟法庭模式;(4)观摩庭审模式。实践中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形式以课堂讨论模式为主,同时辅以庭审观摩。其中课堂讨论的具体组织方式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一般又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模式,另外一种类型表现为以学生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模式。两种类型的案例教学模式各有利弊,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更为突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确立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案例获取渠道的局限等因素的制约,第一种模式的适用反而较为普遍。
二、现阶段劳动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案例来源复杂,质量良莠不齐
案例有简单与复杂之分,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当是研讨型案例,即案情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启发下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从而能够真正实现对理论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的作用。但由于案例在我国法学领域的重要性一直未得到学界和理论界的重视,由此造成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无法像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者那样有便利的渠道和丰富的资源。教师们在实在找寻不到合适案例的情况下,就只能闭门造车,由此造成用于教学的案例质量良莠不齐,脱离实际,难以保证教学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教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失当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课前案例的搜集、选择、分析、问题的设计,课堂讨论中的引导、启发、点评以及讨论结束后的总结与评述;学生的主体性则表现在课前对案例的阅读和分析,课堂上的发言与讨论以及课后的思考与总结。但实践中,大多劳动法教师在客观和主观上均无法真正按照上述要求实现引导,而不是替代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这一现象的广泛存在一方面在于学生参与类似于案例讨论教学模式的时间有限,传统的单向知识输入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产生了较强的学习依赖性和惰性;另一方面与教师本身有着较大的关系。因此,良好的学习氛围的营造既需要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也需要外在的学习激励,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教与学回归应有的位置。
(三)教师案例教学的经验和能力有待提高
虽然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从事案例教学的经验和能力对于案例教学的顺利实施和教学效果的真正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很多教师没能及时转变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定位,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其次,教师对于案例教学的内容设计有待改进。再次,很多劳动法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实践教学效果的不尽如人意。
三、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完善和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案例
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与案例的选择休戚相关,可以说,得体的案例选择是案例研讨成功的前提。那什么是合适得体的案例呢?概括来说,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案例应当与教学目标相吻合。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以教学内容为出发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典型性,并且融知识性、思想性和趣味性为一身。另外,案例教学同样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对于初次接触案例教学模式的学生,不能一开始就选择较为复杂和争议点较多的案例。这点在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因为,实践中劳动法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止一个,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又较为复杂和琐碎,因此,如果教師不进行必要的筛选和剔除,就会使得案例教学中的教与学均困难重重。
其次,案例应当共识性与争议性兼具。法律规定的不周延与滞后性决定了其对法律关系的调整无法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无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可用的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劳动法领域这些现象的存在更是不在少数。因此,在劳动法案例的选择时,应当以具有共识性的、有法律依据的案件为首选,以免出现模棱两可、囫囵吞枣的教学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动法案例教学中不能引入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相反,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例恰恰有利于培养学生多维度、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积极主动的创新能力,只是具有争议性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进行事先的认真选择,要选择那些具有争议价值又不至于出现由于法律规定缺位而得出无研究价值的结论。
再次,案例应当与学生现阶段的能力相当。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现阶段的知识储备和应用能力,既要实现对学生已掌握知识的练习,又能达到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努力掌握未知的内容,尤其是让学生提出一些补充问题或挑战性问题的效果。例如,针对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案例的选择不仅应当将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要件作为考查知识点囊括进来,还应当启发学生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思考,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进行总结记忆,如此才能将学生已掌握和未掌握而应当掌握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二)提高学生参与度
如果说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前提,那么学生的积极参与则是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学生在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和互动积极性,是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对此,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其一,可以结合当下劳动法领域的时事热点,选择当前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影响较为广泛、矛盾较为凸显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围绕这些案件中反映的劳资纠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与生活联系较为紧密、内容较为生动的相关案例引发学生积极参与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通过教师的引导,通过一个案例实现对相关的系列问题的系统讨论和思考,从而达到激励学生通过已知探索未知、将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探索的学习模式。其二,随时回应学生的教学反馈。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如何,最有发言权的是学生,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学生的意见反馈,将劳动法案例教学作为师生应当共同承担的任务。案例教学不仅对于教师的要求较高,而且要求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知识基础,需要学生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如此才能实现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因此,教师要通过多重方式和途径与学生实现师生互动,不仅做好案例研讨前的沟通,还要做好案例研讨后的信息反馈,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课堂教学中以及后续的案例教学中。
(三)提高劳动法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
劳动法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自身主观的积极努力。案例教学作为有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新兴事物,教师的教学经验不足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传统教学模式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格局下,教师们往往都接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理论功底扎实,但参与实践的机会和途径有限,因此对于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角色的正确定位、课堂活动的有效组织等问题缺乏经验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劳动法本身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的客观背景之下,劳动法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要具有主动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的意识,要不断提高科研层次和教学水平。另一方面,针对劳动法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的问题,可以鼓励其业余积极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例如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实际参与劳动法案件的代理,或者作为公司法务,多接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此既能为劳动法案例教学提供一線的最新的案例资源,同时亦能提高自身的案例教学能力。
四、结论
案例教学作为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在培养大学生劳动法法律运用能力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广大劳动法教师应当明确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区别,进行与时俱进的改变,深入学习和研究案例教学的技能,做好学生劳动法案例学习的引导者和组织者,为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和时间,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和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参考文献】
[1]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技术与市场,2009(01):71-72.
【关键词】劳动法;案例教学;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也称为个案、个例、事例或实例,这一称谓起源于医学领域,后来案例研究在法学、军事学、教育学、企业管理等学科中也广泛地运用开来。案例教学是通过模拟或者重现显示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景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即是案例的运用,这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总结
一般而言,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有四种:(1)课堂讨论模式;(2)多媒体教学模式;(3)模拟法庭模式;(4)观摩庭审模式。实践中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形式以课堂讨论模式为主,同时辅以庭审观摩。其中课堂讨论的具体组织方式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一般又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模式,另外一种类型表现为以学生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模式。两种类型的案例教学模式各有利弊,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更为突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确立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但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案例获取渠道的局限等因素的制约,第一种模式的适用反而较为普遍。
二、现阶段劳动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案例来源复杂,质量良莠不齐
案例有简单与复杂之分,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当是研讨型案例,即案情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启发下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从而能够真正实现对理论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的作用。但由于案例在我国法学领域的重要性一直未得到学界和理论界的重视,由此造成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无法像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者那样有便利的渠道和丰富的资源。教师们在实在找寻不到合适案例的情况下,就只能闭门造车,由此造成用于教学的案例质量良莠不齐,脱离实际,难以保证教学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教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失当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课前案例的搜集、选择、分析、问题的设计,课堂讨论中的引导、启发、点评以及讨论结束后的总结与评述;学生的主体性则表现在课前对案例的阅读和分析,课堂上的发言与讨论以及课后的思考与总结。但实践中,大多劳动法教师在客观和主观上均无法真正按照上述要求实现引导,而不是替代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这一现象的广泛存在一方面在于学生参与类似于案例讨论教学模式的时间有限,传统的单向知识输入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产生了较强的学习依赖性和惰性;另一方面与教师本身有着较大的关系。因此,良好的学习氛围的营造既需要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也需要外在的学习激励,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教与学回归应有的位置。
(三)教师案例教学的经验和能力有待提高
虽然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从事案例教学的经验和能力对于案例教学的顺利实施和教学效果的真正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很多教师没能及时转变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定位,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其次,教师对于案例教学的内容设计有待改进。再次,很多劳动法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实践教学效果的不尽如人意。
三、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完善和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案例
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与案例的选择休戚相关,可以说,得体的案例选择是案例研讨成功的前提。那什么是合适得体的案例呢?概括来说,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案例应当与教学目标相吻合。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以教学内容为出发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典型性,并且融知识性、思想性和趣味性为一身。另外,案例教学同样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对于初次接触案例教学模式的学生,不能一开始就选择较为复杂和争议点较多的案例。这点在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因为,实践中劳动法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止一个,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又较为复杂和琐碎,因此,如果教師不进行必要的筛选和剔除,就会使得案例教学中的教与学均困难重重。
其次,案例应当共识性与争议性兼具。法律规定的不周延与滞后性决定了其对法律关系的调整无法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无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可用的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劳动法领域这些现象的存在更是不在少数。因此,在劳动法案例的选择时,应当以具有共识性的、有法律依据的案件为首选,以免出现模棱两可、囫囵吞枣的教学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动法案例教学中不能引入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相反,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例恰恰有利于培养学生多维度、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积极主动的创新能力,只是具有争议性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进行事先的认真选择,要选择那些具有争议价值又不至于出现由于法律规定缺位而得出无研究价值的结论。
再次,案例应当与学生现阶段的能力相当。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现阶段的知识储备和应用能力,既要实现对学生已掌握知识的练习,又能达到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努力掌握未知的内容,尤其是让学生提出一些补充问题或挑战性问题的效果。例如,针对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案例的选择不仅应当将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要件作为考查知识点囊括进来,还应当启发学生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思考,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进行总结记忆,如此才能将学生已掌握和未掌握而应当掌握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二)提高学生参与度
如果说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前提,那么学生的积极参与则是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学生在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和互动积极性,是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对此,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其一,可以结合当下劳动法领域的时事热点,选择当前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影响较为广泛、矛盾较为凸显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围绕这些案件中反映的劳资纠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与生活联系较为紧密、内容较为生动的相关案例引发学生积极参与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通过教师的引导,通过一个案例实现对相关的系列问题的系统讨论和思考,从而达到激励学生通过已知探索未知、将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探索的学习模式。其二,随时回应学生的教学反馈。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如何,最有发言权的是学生,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学生的意见反馈,将劳动法案例教学作为师生应当共同承担的任务。案例教学不仅对于教师的要求较高,而且要求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知识基础,需要学生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如此才能实现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因此,教师要通过多重方式和途径与学生实现师生互动,不仅做好案例研讨前的沟通,还要做好案例研讨后的信息反馈,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课堂教学中以及后续的案例教学中。
(三)提高劳动法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
劳动法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自身主观的积极努力。案例教学作为有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新兴事物,教师的教学经验不足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传统教学模式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格局下,教师们往往都接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理论功底扎实,但参与实践的机会和途径有限,因此对于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角色的正确定位、课堂活动的有效组织等问题缺乏经验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劳动法本身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的客观背景之下,劳动法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要具有主动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的意识,要不断提高科研层次和教学水平。另一方面,针对劳动法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的问题,可以鼓励其业余积极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例如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实际参与劳动法案件的代理,或者作为公司法务,多接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此既能为劳动法案例教学提供一線的最新的案例资源,同时亦能提高自身的案例教学能力。
四、结论
案例教学作为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在培养大学生劳动法法律运用能力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广大劳动法教师应当明确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区别,进行与时俱进的改变,深入学习和研究案例教学的技能,做好学生劳动法案例学习的引导者和组织者,为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和时间,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和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参考文献】
[1]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技术与市场,2009(01):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