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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点多、面广、摊子大、任务重,拆迁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征地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上访、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因。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
一、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加快,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易发多发态势。案件呈现下列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比较突出。征地拆迁补偿关口较多,程序比较严格,单独作案可能性不大。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实地测量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等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共同贪污受贿。往往是查出一个,牵出一窝,带出一串。也造成共同犯罪人员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查处难度较大;发案环节比较集中。从发案环节来看,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等环节,或者是在征地拆迁管理上而产生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从作案手段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基层村(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集体补偿款。二是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三是拆迁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二、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直接造成投资成本增长,经济发展环境恶化。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不公正行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被征地拆迁群众与开发商、政府部门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且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三、征地拆迁中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监督管理欠缺。一是公开性不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没有完全做到公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二是工作随意性大。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受利益驱使,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从而助长了虚列、重报、虚报、冒领的歪风,犯罪人弄虚作假,肆意大量侵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2.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配合协调不够。征地拆迁过程中,公安、国土和城建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信息不准确,拆迁工作人员容易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
3.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不规范,难以安全到位。拆迁补偿款流通环节多,而且由于补偿标准公开透明不够,拆迁款的数量、到账时间都不准确,为有关人员非法挪用、侵占拆迁款提供了可能。
4.征地拆迁人员、村(社)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不强。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则认为“近水楼台先得月”,遇上征地拆迁的机会,不捞白不捞。
5.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难度大,刑事处罚偏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是窝案、串案,参与人员实行“利益均沾”原则,利益既得者往往在事前已经建立攻守同盟,因此违法违规行为很难暴露,即使有人举报,行为人之间也是相互“掩护”,加之参与涉及人员多,相关物证大多在拆迁完成后灭失,因而证据难收集,办案机关查处难度大。此外,职务犯罪判处的轻刑化无形中也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减少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完善工作制度入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重点抓好长效监督机制建设。
1.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流程。制定征地拆迁管理细则,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建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固定、备查制度。
2.加强对征地拆迁机构、人事监管。一是把好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3.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发放管理。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与标准,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管理工作。避免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中截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安全、及时直接发放给被征地拆迁户。
4.强化征地拆迁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保证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监督途径透明化。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施行被征地拆迁代表参与制和复核制,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的流程监督。三是强化财务监督。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推行“资金统管制”和“会计代理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缴、销、存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审计或者专项的财务抽查;规范岗位设置,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5.加大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一是突出查办征地拆迁等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积极探索适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通过开展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加强对重点岗位预防,重点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村(社)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预防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加快,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易发多发态势。案件呈现下列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比较突出。征地拆迁补偿关口较多,程序比较严格,单独作案可能性不大。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实地测量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等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共同贪污受贿。往往是查出一个,牵出一窝,带出一串。也造成共同犯罪人员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查处难度较大;发案环节比较集中。从发案环节来看,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等环节,或者是在征地拆迁管理上而产生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从作案手段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基层村(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集体补偿款。二是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三是拆迁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二、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直接造成投资成本增长,经济发展环境恶化。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不公正行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被征地拆迁群众与开发商、政府部门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且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三、征地拆迁中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监督管理欠缺。一是公开性不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没有完全做到公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二是工作随意性大。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受利益驱使,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从而助长了虚列、重报、虚报、冒领的歪风,犯罪人弄虚作假,肆意大量侵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2.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配合协调不够。征地拆迁过程中,公安、国土和城建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信息不准确,拆迁工作人员容易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
3.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不规范,难以安全到位。拆迁补偿款流通环节多,而且由于补偿标准公开透明不够,拆迁款的数量、到账时间都不准确,为有关人员非法挪用、侵占拆迁款提供了可能。
4.征地拆迁人员、村(社)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不强。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则认为“近水楼台先得月”,遇上征地拆迁的机会,不捞白不捞。
5.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难度大,刑事处罚偏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是窝案、串案,参与人员实行“利益均沾”原则,利益既得者往往在事前已经建立攻守同盟,因此违法违规行为很难暴露,即使有人举报,行为人之间也是相互“掩护”,加之参与涉及人员多,相关物证大多在拆迁完成后灭失,因而证据难收集,办案机关查处难度大。此外,职务犯罪判处的轻刑化无形中也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减少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完善工作制度入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重点抓好长效监督机制建设。
1.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流程。制定征地拆迁管理细则,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建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固定、备查制度。
2.加强对征地拆迁机构、人事监管。一是把好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3.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发放管理。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与标准,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管理工作。避免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中截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安全、及时直接发放给被征地拆迁户。
4.强化征地拆迁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保证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监督途径透明化。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施行被征地拆迁代表参与制和复核制,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的流程监督。三是强化财务监督。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推行“资金统管制”和“会计代理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缴、销、存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审计或者专项的财务抽查;规范岗位设置,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5.加大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一是突出查办征地拆迁等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积极探索适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通过开展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加强对重点岗位预防,重点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村(社)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预防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