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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限的混乱、内容比例的失衡和规范协调的缺失是当前检察组织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由组织规范的庞杂性与立法资源的有限性、检察体制的变动性与规范制定的灵活性所决定,“纲目型”检察组织规范体系的构建实则具有必然性。这一体系的构建应沿着两大路径展开:一是对《检察院组织法》内容、结构体系的反思与整合,二是对单行检察组织规范的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