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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已呈市场化态势。但由于商业银行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目前其外部价格监管多头化,内部自我定价体系不完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体系进行全新整合,以使商业银行能够适应价格市场化条件下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价格成为商业银行间竞争和为客户服务的有效工具。
关键词:商业银行 价格 管理 整合
一、商业银行的价格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种类很多,可以按以下几种类型来划分:
(一)按定价权分类
政府定价类:人民币存款利率;政府指导价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收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市场调节类:外币存贷款利率、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二)按类别分类
商业银行的价格有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产品价格主要是存款、贷款的利率;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络、结算、信用等银行特有的金融服务工具为客户提供的便利而收取的费用。
(三)按实施价格管理的部门和依据分类
中国人民銀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存贷款利率管理;银监会、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服务价格管理。
二、商业银行价格管理的现状
(一)外部监管存在局部真空
由于实施管理的部门不同、管理的依据不同,而且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个人服务的免费项目较多,使得服务价格管理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所以对商业银行的部分价格行为监管没有落到实处。人民银行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适当的检查,对服务价格则过问较少;而对服务价格的管理也一直没有纳入到物价部门的管理范畴,实施的检查、监督也相对较少。
(二)管理依据相对简单粗放
《管理办法》明确了很多服务的价格管理办法,但对高利润率的国际结算、与百姓关系密切的银行卡账户等服务,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而且该办法基本是以国有商业银行架构为模型制定的,但我国除了五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数千家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数量众多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他们的经营范围基本上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但其价格制定、管理能力较弱,《暂行办法》没有对这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作出明确规定。
(三)价格监管目标相对单一
由于我国一直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国家稀有资源进行管理,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将银行也纳入实施宏观调控的部门,所以在价格管理上也偏重于资金价格管理,而且更多的是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对除此之外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不严。
(四)银行内部忽视价格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重视利率的管理,能够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管好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但对利率浮动幅度有较大差异;部分银行对服务价格的制定、实施、反馈、调整等方面,没有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而是分由会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或储蓄部门来负责。
三、整合商业银行外部的价格监管体系
(一)明确物价部门对商业银行价格监管职责
将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统一纳入物价部门的管理范畴。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利率手段被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是合理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定价的范围越来越小,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主体——企业自行确定,银行也需用价格手段作为自己实施市场竞争的有效法宝。目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中只有人民币存款利率属于政府定价,其余均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议由中央银行保留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和贷款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制定权,将存贷款价格管理监督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物价管理部门。便于从整体上监督商业银行的价格行为,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二)物价部门加大商业银行价格监管力度
不能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特殊商品,而放松对存贷款及服务价格的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与人民群众、社会各行各业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我国的银行业竞争不充分,这些都需要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赋予的权力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整个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防范银行间组成价格联盟垄断市场
目前,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服务的主体,其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的存贷款份额,并拥有国家出资建立的全球性银行服务网络。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在金融界占有绝对的权威性。其他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做其价格的附和者。因此,要对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价格行为进行监测。
(四)建立便于各类服务对象投诉便捷通道
过去人们在遇到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问题时,一般向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投诉,物价部门较少参与。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物价部门应相应接受百姓投诉,解决百姓的价格难题。同时还要将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纳入整个消费者的维权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也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价格权益。
四、商业银行应整合内部价格管理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服务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必须学会自主确定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善于运用价格杠杆参与市场竞争。商业银行为此要建立自己的价格决策和管理机制。
(一)明确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理念 1.要明确依法经营的价格管理理念。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开阔思路,适应价格管理要求,不但要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作为自己实施价格行为的依据,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制定和实施产品和服务价格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价格行为。建议将“依法合规,综合成本,适应竞争,维护权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的价格基础理念,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价格经营策略。
2.要明确银行内部的价格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分散在若干个经营管理部门,虽然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好处,但也带来多头价格决策的问题,以及为了本条线、本项业务的拓展而盲目降价的行为,或利用稀缺资源、服务项目盲目涨价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各种价格决策权力进行集中,由一个部门来统一进行量本利分析,并结合本行的经营策略,确定某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以根据客户使用本行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收益来确定本行维护和争取客户的价格策略。
3.要重视银行实施价格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1)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客户为中心,增加经营和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要按照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不能超越其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同时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3)注意禁止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4)执行公告制度。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并要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二)理顺商业银行的定价程序
商业银行也应该像一般商业企业一样,按照进货(存款资金)价格——成本核算——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确定销售价格的顺序进行价格管理。
1.根据战略意图确定资金价格。
(1)根据可负债规模确定阶段存款价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符合8%的监管要求。因此当商业银行负债规模超过资本金的监管比例时,就要降低存款价格,控制负债规模,减少监管风险。
(2)根据资金运营情况制定存款价格。即根据目前本行资金是否宽裕、是否有资金运用项目、资金是否紧缺来确定存款价格策略。当需要运用资金时,可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当资金闲置时,应适当降低存款利率。
(3)根据市场利率走势确定自己的价格策略。当预期市场利率上涨时,宜以略高于目前市场价格的利率吸收长期存款,发放短期贷款;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则要减少长期存款的数额,并增加长期贷款。
(4)根据竞争对手的策略确定本行的存款价格。一是顺应法,即采取与竞争对手保持一致的价格方式,在竞争中通过优质服务来吸引更多的客户。二是高价法,以高于竞争对手的价格来吸引存款,影响竞争对手目标的实现。三是差别价格法,对不同金额存款、不同期限存款采取与对手不同的价格策略,与竞争对手进行错位竞争。
2.合理成本核算完善定价基础。就银行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而言,就是银行成本管理。银行对成本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产品确定一个合理而有竞争力的价位,以使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随着利率和服务价格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丰富,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和银行服务品种,如何确定它们的成本,也直接关系到这些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使银行管理会计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必须在加强成本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利率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使成本管理工作切实落到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和服务好社会的双重目标上来。商业银行要建立自己的成本管理模型和客户贡献模型,一方面,使单项产品和服务具有成本核算平台;另一方面,使单一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能够通过这一模型清晰地反映出来。从而精确地测算出每笔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以及客户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和本行可以承受的最低价格。还可以通过这些价格模型测算出自己争取客户的产品与服务价格组合策略。
3.确定合理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商业银行以资金融通为主要业务,其内部业务分工大致可划分为资金筹集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资金在部门之间调拨,如何核算部门间资金成本显得很重要。如果成本核算准确,银行就可以对各种资金来源的价格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有效地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引导处于不同经营环境中的具有不同经营能力的分支机构合理处理上存资金和发放贷款的关系,处理好支持重点地区与分支机构借款放贷的关系。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的转移定价系统。存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市场利率波动更为频繁,商业银行对于市场资金的依赖程度更大,因而内部资金的利率制定方式必然也要随之进行改革,要使内部资金利率确定机制更加灵活,对市场的反映更为灵敏,同时兼顾总分行间,资金来源部门和运用部门之间的利益,以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意图的实现。
4.构建高效综合成本定价机制。制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定价机制,即确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的价格水平,有利于商业银行强化自身成本收益核算,制定出既拥有市场份额,又保证自身盈利的富有竞争力的价格水平。具体构建商业银行定价机制时,不但要综合考虑到影响资金价格水平的各方面因素,如宏观经济走势、市场利率水平、中央银行政策导向、社会资金供求、资金成本、经营决策等,还要综合考虑本行服务被客户使用的频率和金额,给银行带来的服务效益情况。在产品定价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一个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综合收益,如存贷款效益、本外币结算收益、委托业务收益、银行卡收益等等。在测算个体项目时,除了要考虑派生业务外,还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大小(包括准确的财务状况分析)、贷款期限的长短以及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分摊,客户接受银行服务的数量大小、收益情况等。
5.明确有效内部适当授权定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明确了服务价格不得向下级分支机构授权。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没有类似规定,而且各地区资金供求状况不同,市场资金价格也不尽相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给予下级分支机构相应的授权定价权力,以便下级分支机构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存、贷款利率,以适应竞争,获取合理利润。
(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定价权
价格制定权蕴含着金融腐败的风险。在利率和服务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只有贷与不贷、服务与不服务的权力,但在利率和服务价格市场化下,商业银行又有了存贷款利率、服务价格制定权两大类权力,这时如果不严格执行内、外部定价政策,可能会出现“人情利率存贷款”“关系利率存贷款”“人情服务”“免费服务”“垄断价格”等现象,这其中就蕴含金融腐败的风险。此外,物价部门和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范银行服务标准,比如转账业务到底多长时间到账,托收业务多长时间把钱收过来,存款、取款业务怎样做,让消费者感到满意等。使客户在选择银行时就像买商品一样,可以货比三家。
五、结束语
价格管理是商业银行适应竞争、实现利润的基础条件,也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商业银行内部要整合好管理资源,形成统一的价格管理机制,以利于考慮综合成本,争取适度利润;各监督管理部门要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统一的价格监督机制,以便于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最终使消费者满意,银行增收,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淮安分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 价格 管理 整合
一、商业银行的价格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种类很多,可以按以下几种类型来划分:
(一)按定价权分类
政府定价类:人民币存款利率;政府指导价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收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市场调节类:外币存贷款利率、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二)按类别分类
商业银行的价格有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产品价格主要是存款、贷款的利率;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络、结算、信用等银行特有的金融服务工具为客户提供的便利而收取的费用。
(三)按实施价格管理的部门和依据分类
中国人民銀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存贷款利率管理;银监会、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服务价格管理。
二、商业银行价格管理的现状
(一)外部监管存在局部真空
由于实施管理的部门不同、管理的依据不同,而且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个人服务的免费项目较多,使得服务价格管理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所以对商业银行的部分价格行为监管没有落到实处。人民银行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适当的检查,对服务价格则过问较少;而对服务价格的管理也一直没有纳入到物价部门的管理范畴,实施的检查、监督也相对较少。
(二)管理依据相对简单粗放
《管理办法》明确了很多服务的价格管理办法,但对高利润率的国际结算、与百姓关系密切的银行卡账户等服务,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而且该办法基本是以国有商业银行架构为模型制定的,但我国除了五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数千家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数量众多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他们的经营范围基本上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但其价格制定、管理能力较弱,《暂行办法》没有对这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作出明确规定。
(三)价格监管目标相对单一
由于我国一直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国家稀有资源进行管理,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将银行也纳入实施宏观调控的部门,所以在价格管理上也偏重于资金价格管理,而且更多的是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对除此之外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不严。
(四)银行内部忽视价格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重视利率的管理,能够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管好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但对利率浮动幅度有较大差异;部分银行对服务价格的制定、实施、反馈、调整等方面,没有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而是分由会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或储蓄部门来负责。
三、整合商业银行外部的价格监管体系
(一)明确物价部门对商业银行价格监管职责
将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统一纳入物价部门的管理范畴。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利率手段被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是合理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定价的范围越来越小,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主体——企业自行确定,银行也需用价格手段作为自己实施市场竞争的有效法宝。目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中只有人民币存款利率属于政府定价,其余均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议由中央银行保留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和贷款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制定权,将存贷款价格管理监督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物价管理部门。便于从整体上监督商业银行的价格行为,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二)物价部门加大商业银行价格监管力度
不能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特殊商品,而放松对存贷款及服务价格的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与人民群众、社会各行各业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我国的银行业竞争不充分,这些都需要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赋予的权力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整个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防范银行间组成价格联盟垄断市场
目前,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服务的主体,其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的存贷款份额,并拥有国家出资建立的全球性银行服务网络。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在金融界占有绝对的权威性。其他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做其价格的附和者。因此,要对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价格行为进行监测。
(四)建立便于各类服务对象投诉便捷通道
过去人们在遇到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问题时,一般向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投诉,物价部门较少参与。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物价部门应相应接受百姓投诉,解决百姓的价格难题。同时还要将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纳入整个消费者的维权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也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价格权益。
四、商业银行应整合内部价格管理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服务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必须学会自主确定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善于运用价格杠杆参与市场竞争。商业银行为此要建立自己的价格决策和管理机制。
(一)明确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理念 1.要明确依法经营的价格管理理念。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开阔思路,适应价格管理要求,不但要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作为自己实施价格行为的依据,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制定和实施产品和服务价格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价格行为。建议将“依法合规,综合成本,适应竞争,维护权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的价格基础理念,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价格经营策略。
2.要明确银行内部的价格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分散在若干个经营管理部门,虽然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好处,但也带来多头价格决策的问题,以及为了本条线、本项业务的拓展而盲目降价的行为,或利用稀缺资源、服务项目盲目涨价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各种价格决策权力进行集中,由一个部门来统一进行量本利分析,并结合本行的经营策略,确定某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以根据客户使用本行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收益来确定本行维护和争取客户的价格策略。
3.要重视银行实施价格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1)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客户为中心,增加经营和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要按照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不能超越其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同时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3)注意禁止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4)执行公告制度。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并要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二)理顺商业银行的定价程序
商业银行也应该像一般商业企业一样,按照进货(存款资金)价格——成本核算——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确定销售价格的顺序进行价格管理。
1.根据战略意图确定资金价格。
(1)根据可负债规模确定阶段存款价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符合8%的监管要求。因此当商业银行负债规模超过资本金的监管比例时,就要降低存款价格,控制负债规模,减少监管风险。
(2)根据资金运营情况制定存款价格。即根据目前本行资金是否宽裕、是否有资金运用项目、资金是否紧缺来确定存款价格策略。当需要运用资金时,可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当资金闲置时,应适当降低存款利率。
(3)根据市场利率走势确定自己的价格策略。当预期市场利率上涨时,宜以略高于目前市场价格的利率吸收长期存款,发放短期贷款;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则要减少长期存款的数额,并增加长期贷款。
(4)根据竞争对手的策略确定本行的存款价格。一是顺应法,即采取与竞争对手保持一致的价格方式,在竞争中通过优质服务来吸引更多的客户。二是高价法,以高于竞争对手的价格来吸引存款,影响竞争对手目标的实现。三是差别价格法,对不同金额存款、不同期限存款采取与对手不同的价格策略,与竞争对手进行错位竞争。
2.合理成本核算完善定价基础。就银行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而言,就是银行成本管理。银行对成本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产品确定一个合理而有竞争力的价位,以使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随着利率和服务价格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丰富,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和银行服务品种,如何确定它们的成本,也直接关系到这些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使银行管理会计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必须在加强成本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利率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使成本管理工作切实落到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和服务好社会的双重目标上来。商业银行要建立自己的成本管理模型和客户贡献模型,一方面,使单项产品和服务具有成本核算平台;另一方面,使单一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能够通过这一模型清晰地反映出来。从而精确地测算出每笔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以及客户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和本行可以承受的最低价格。还可以通过这些价格模型测算出自己争取客户的产品与服务价格组合策略。
3.确定合理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商业银行以资金融通为主要业务,其内部业务分工大致可划分为资金筹集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资金在部门之间调拨,如何核算部门间资金成本显得很重要。如果成本核算准确,银行就可以对各种资金来源的价格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有效地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引导处于不同经营环境中的具有不同经营能力的分支机构合理处理上存资金和发放贷款的关系,处理好支持重点地区与分支机构借款放贷的关系。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的转移定价系统。存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市场利率波动更为频繁,商业银行对于市场资金的依赖程度更大,因而内部资金的利率制定方式必然也要随之进行改革,要使内部资金利率确定机制更加灵活,对市场的反映更为灵敏,同时兼顾总分行间,资金来源部门和运用部门之间的利益,以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意图的实现。
4.构建高效综合成本定价机制。制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定价机制,即确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的价格水平,有利于商业银行强化自身成本收益核算,制定出既拥有市场份额,又保证自身盈利的富有竞争力的价格水平。具体构建商业银行定价机制时,不但要综合考虑到影响资金价格水平的各方面因素,如宏观经济走势、市场利率水平、中央银行政策导向、社会资金供求、资金成本、经营决策等,还要综合考虑本行服务被客户使用的频率和金额,给银行带来的服务效益情况。在产品定价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一个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综合收益,如存贷款效益、本外币结算收益、委托业务收益、银行卡收益等等。在测算个体项目时,除了要考虑派生业务外,还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大小(包括准确的财务状况分析)、贷款期限的长短以及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分摊,客户接受银行服务的数量大小、收益情况等。
5.明确有效内部适当授权定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明确了服务价格不得向下级分支机构授权。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没有类似规定,而且各地区资金供求状况不同,市场资金价格也不尽相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给予下级分支机构相应的授权定价权力,以便下级分支机构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存、贷款利率,以适应竞争,获取合理利润。
(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定价权
价格制定权蕴含着金融腐败的风险。在利率和服务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只有贷与不贷、服务与不服务的权力,但在利率和服务价格市场化下,商业银行又有了存贷款利率、服务价格制定权两大类权力,这时如果不严格执行内、外部定价政策,可能会出现“人情利率存贷款”“关系利率存贷款”“人情服务”“免费服务”“垄断价格”等现象,这其中就蕴含金融腐败的风险。此外,物价部门和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范银行服务标准,比如转账业务到底多长时间到账,托收业务多长时间把钱收过来,存款、取款业务怎样做,让消费者感到满意等。使客户在选择银行时就像买商品一样,可以货比三家。
五、结束语
价格管理是商业银行适应竞争、实现利润的基础条件,也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商业银行内部要整合好管理资源,形成统一的价格管理机制,以利于考慮综合成本,争取适度利润;各监督管理部门要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统一的价格监督机制,以便于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最终使消费者满意,银行增收,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淮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