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共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公益诉讼也越来越普遍。检察机关作为参与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在公益诉讼中有着两层身份,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者,二是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者。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目前,检察机关无论是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支持起诉的中的权利,都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的权利具体包括起诉权,调查取证权,和解、调解、撤诉的权利,支持起诉权等。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利,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权利
一、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
在新型的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是被法律逐渐赋予的。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直到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始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已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下来。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利
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有条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进行支持,此时检察机关的身份是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二是公共利益已经受损,但有条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组织未起诉或者当地不存在具备起诉资格的相关组织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检察机关的身份是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一)支持起诉时所享有的权利
1.支持起诉的权利
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可支持起诉。只有在适格的机关和组织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方可进一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正是国家和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2.协助调查取证权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更加的专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也具有天然的优势,更容易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弥补相关组织的法律能力不足问题,达到平衡原被告双方实力的效果。
3.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对于支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案件的证据、事实等情况,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该《支持起诉意见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法院,若有相关的证据,则一并移送。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宣读自己的《支持起诉意见书》,供法庭参考。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举证、质证。意见书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4.提供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专业的法律人才,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有利于原告的公益诉求得到支持,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行起诉时所享有的权利
1.起诉权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其享有原告所应有的起诉权。但其行使起诉权有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时,它才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只有公告期满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的诉权这一块,检察机关是后顺位主体。
2.申请回避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符合条件时提出回避申请。当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时,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主体,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监督义务,如果检察机关在法院审判时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当行使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能。由此可见,申请回避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他的职责。
3.限制诉讼相对人的反诉权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具有反诉权。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本质上其与被诉行为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没有提起反诉的基础,所以被告无权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这一点也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4.接受法院变更訴讼请求的释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检察机关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主要是由于民事公益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民事公益案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院和检察院都承担此项任务,此时法院不再是绝对的居中裁判,完全的不告不理,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释明要求变更或增加相关诉讼请求。
5.和解、调解、撤诉的权利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也享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权利。许多司法实践证明,有时候和解、调解的方式比刚性的诉讼更容易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解、调解的方式也更加高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而关于撤诉,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的前提是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并且经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才可撤诉。
同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跟一般的原告相比,除了称谓不同、无须缴纳诉讼费、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之外,其他的诉讼权利并无差别。例如,在登记立案、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权利和普通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是一样的。
综上,无论是哪种身份,检察机关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已经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更需要明确自身的权利,才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展开,才能为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提供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权利
一、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
在新型的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是被法律逐渐赋予的。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直到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始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已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下来。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利
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有条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进行支持,此时检察机关的身份是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二是公共利益已经受损,但有条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组织未起诉或者当地不存在具备起诉资格的相关组织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检察机关的身份是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一)支持起诉时所享有的权利
1.支持起诉的权利
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可支持起诉。只有在适格的机关和组织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方可进一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正是国家和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2.协助调查取证权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更加的专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也具有天然的优势,更容易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弥补相关组织的法律能力不足问题,达到平衡原被告双方实力的效果。
3.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对于支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案件的证据、事实等情况,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该《支持起诉意见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法院,若有相关的证据,则一并移送。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宣读自己的《支持起诉意见书》,供法庭参考。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举证、质证。意见书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4.提供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专业的法律人才,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有利于原告的公益诉求得到支持,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行起诉时所享有的权利
1.起诉权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其享有原告所应有的起诉权。但其行使起诉权有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时,它才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只有公告期满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的诉权这一块,检察机关是后顺位主体。
2.申请回避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符合条件时提出回避申请。当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时,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主体,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监督义务,如果检察机关在法院审判时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当行使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能。由此可见,申请回避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他的职责。
3.限制诉讼相对人的反诉权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具有反诉权。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本质上其与被诉行为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没有提起反诉的基础,所以被告无权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这一点也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4.接受法院变更訴讼请求的释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检察机关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主要是由于民事公益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民事公益案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院和检察院都承担此项任务,此时法院不再是绝对的居中裁判,完全的不告不理,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释明要求变更或增加相关诉讼请求。
5.和解、调解、撤诉的权利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也享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权利。许多司法实践证明,有时候和解、调解的方式比刚性的诉讼更容易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解、调解的方式也更加高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而关于撤诉,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的前提是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并且经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才可撤诉。
同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跟一般的原告相比,除了称谓不同、无须缴纳诉讼费、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之外,其他的诉讼权利并无差别。例如,在登记立案、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权利和普通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是一样的。
综上,无论是哪种身份,检察机关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已经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更需要明确自身的权利,才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展开,才能为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