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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新闻:印度总理莫迪被嘲讽了——他2014年大张旗鼓推行“清洁印度”行动,收效甚微,被印度媒体讥刺为作秀。我是很为这个平易近人的总理感到不公的。公共卫生这事儿,人都是贪图自己方便而不惜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并将这种损害变成了习惯,成为公共习惯,大家就都放心地糟践,也不感到难为情或羞耻了。更要命的是,想扭转这种习惯,在现代社会,是不容易的,现在的人,头脑中充斥着无理争辩的敏感神经,维护个人利益,振振有词,明明是愚俗,却早早地打翻了传统文化中“因果报应以警愚俗”的药箱,所以,现代人的疾病,几乎无药可治。
进入深秋,河南为了整治农民于田间焚烧秸秆,各地县制定了整治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村干部,于是,各种言词狠戾又搞笑的标语,张挂于乡村,其词滑稽,令人喷饭。禁止焚烧秸秆,为的是减轻城市雾霾——奇怪了:农村焚烧秸秆,农村没有雾霾,反而城市有,好像雾霾也喜欢城市生活似的。其实,农村焚烧秸秆的烟,是轻烟,极易消散,不像城市产生的工业烟雾,重而难消散。当然,焚烧产生浓烟,的确不好,应该像东北某地那样,从农民手里购买秸秆,转化成可燃烧气体,再卖给农民,不仅无污染,还是能源的有效再利用。弄那些言词狠戾的标语,就以为能解决问题,岂不知“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
这两条新闻,让我想起古代中国的刑罚:罪及弃灰。
在商朝,人要是将日常生活垃圾抛弃到街道上,这家的主人是要被城管(军队)抓去,砍掉手臂的(“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惩罚极其严厉。
商鞅在秦国变法,制定了一套严苛的法律,所谓“秦法繁密若凝脂”,比如对于“棄灰于道”者的惩罚是在他脸上刺字,即黥刑。这与商朝斩断手臂已经是很轻了,但历来仍然有许多人认为商鞅制定的法律太严苛。秦代被认为是古代严刑峻法的典型时代,文人们感慨兴亡,举例秦代,也多数不假思索地剿袭暴虐一说,同时很容易将秦之暴虐与秦法苛繁一起挞伐。这样简单地混同,简单地崇尚宽仁弛缓,必然简单地摒弃严刑峻法。
将垃圾抛到街道上,有多大的罪,以至于罪及弃灰,殷商断手而秦法黥面?惩处是不是太重了?当然很重。重得历史上许多人批评商鞅“残伤民以骏刑”,或不敢相信,或不愿意相信,或找理由曲解。
比如苏东坡就不太接受:“商鞅立信于徙木,立威于弃灰,刑其亲戚师傅,积威信之极。以及始皇,秦人视其君如雷电鬼神,不可测也。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夫以法毒天下者,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也。”可见,苏东坡是反对刑罚过重的。
明朝有个拘儒张萱一直不理解秦法为什么会严苛到“罪及弃灰”,他偶尔翻阅《马经》,便觉恍然大悟,很得意自己的发现,写了一篇《疑耀·秦法弃灰》,以补缺前人之未发明:“秦法,弃灰于道者弃市。此固秦法之苛,第弃灰何害于事,而苛酷如此?余尝疑之,先儒未有发明者。偶阅《马经》,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秦之禁弃灰也,其为畜马计耶?”——张萱老师显然把“弃灰”理解为将石矿灰抛弃到道路上,以致使秦军的马队受到惊吓、让怀孕的母马早产,这简直是阴谋破坏军队加颠覆国家之罪,所以商鞅才制定了如此严厉的刑罚。张老师此说,显然不靠谱:人平白无故地弃石矿灰干什么?难道那时候的石矿灰生产量很大、很容易吗?这种现象很普遍吗?
不仅张萱,到了清末,中国近代法律的先驱沈家本先生,也理解不了“罪及弃灰”之刑,他在《历代刑法考察·律令》中按道:“此法太重,恐失其实。”以自己的臆断从根本上否定“罪及弃灰”的存在。沈先生仿佛是受了新式思维的影响,凡事讲究考据和实证,但太过于细究,终于钻到牛角尖去了,思路反而被自己堵塞得不会转圜了。
其实,“罪及弃灰”,孔子早就说得非常明白。当时,人们就认为殷商“罪及弃灰”,此法太重,连孔子的学生子贡都认为太重,不管怎么说,乱扔垃圾,也不至于断手啊……他想不通,向老师孔子请教。孔子不假思索地说:这正是治理天下的最有效的办法。你想啊:人乱扔垃圾,必然影响到别人,必然会常常因此发生争斗和冲突,有的争斗和冲突,乱子闹得很大,三族都给卷进来械斗也有可能。所以,要严厉禁止,受重刑惩处是常人所称畏惧的,但不乱倒垃圾却很容易做到嘛。用严厉的刑罚惩罚人们很容易犯也容易改的小错误,为的是让人知法懂法,普通人因此笨寻思也不会、不敢去犯更大的错误。难道刑罚是为了成天到大街上找人行刑的吗?刑罚的作用是警戒后来。(“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无恶,此治之道也。”)
汉代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他是很理解孔子的。
孔子以小见大,探幽发微,况且说得如此明白,后人却有许多仍不理解的。可见圣哲是千古寂寞,极少知音的。
其实,“罪及弃灰”貌似刑罚苛重,其实是爱民之道,即所谓“小人之福也”—— “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系辞下》)
有识之士鉴于此,说:罪及弃灰,恰如新加坡之鞭刑,一次鞭刑,宣扬得举世关注,西方人汹汹议论,也有谴责其过重的,也有上升到人权的,而新加坡不为所动,恰恰是在执行坚守法律的真义。鞭刑难道是为鞭刑而鞭刑吗?难道是让警察满大街找屁股打吗?难道是为完成打屁股指标和任务而设的吗?非也,为的是警戒后来。新加坡曾经对相应犯罪者施以鞭刑,即打过犯罪者的屁股,网上有行刑的视频,观之令人心惊胆寒,但你何曾见新加坡每天在执行鞭刑?
刑罚如医药,上医医未病,小惩而大诫,为的是使人知禁而无病。此正“罪及弃灰”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可惜,懂得此中真义的人自古以来就少,而今日尤其稀绝。
进入深秋,河南为了整治农民于田间焚烧秸秆,各地县制定了整治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村干部,于是,各种言词狠戾又搞笑的标语,张挂于乡村,其词滑稽,令人喷饭。禁止焚烧秸秆,为的是减轻城市雾霾——奇怪了:农村焚烧秸秆,农村没有雾霾,反而城市有,好像雾霾也喜欢城市生活似的。其实,农村焚烧秸秆的烟,是轻烟,极易消散,不像城市产生的工业烟雾,重而难消散。当然,焚烧产生浓烟,的确不好,应该像东北某地那样,从农民手里购买秸秆,转化成可燃烧气体,再卖给农民,不仅无污染,还是能源的有效再利用。弄那些言词狠戾的标语,就以为能解决问题,岂不知“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
这两条新闻,让我想起古代中国的刑罚:罪及弃灰。
在商朝,人要是将日常生活垃圾抛弃到街道上,这家的主人是要被城管(军队)抓去,砍掉手臂的(“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惩罚极其严厉。
商鞅在秦国变法,制定了一套严苛的法律,所谓“秦法繁密若凝脂”,比如对于“棄灰于道”者的惩罚是在他脸上刺字,即黥刑。这与商朝斩断手臂已经是很轻了,但历来仍然有许多人认为商鞅制定的法律太严苛。秦代被认为是古代严刑峻法的典型时代,文人们感慨兴亡,举例秦代,也多数不假思索地剿袭暴虐一说,同时很容易将秦之暴虐与秦法苛繁一起挞伐。这样简单地混同,简单地崇尚宽仁弛缓,必然简单地摒弃严刑峻法。
将垃圾抛到街道上,有多大的罪,以至于罪及弃灰,殷商断手而秦法黥面?惩处是不是太重了?当然很重。重得历史上许多人批评商鞅“残伤民以骏刑”,或不敢相信,或不愿意相信,或找理由曲解。
比如苏东坡就不太接受:“商鞅立信于徙木,立威于弃灰,刑其亲戚师傅,积威信之极。以及始皇,秦人视其君如雷电鬼神,不可测也。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夫以法毒天下者,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也。”可见,苏东坡是反对刑罚过重的。
明朝有个拘儒张萱一直不理解秦法为什么会严苛到“罪及弃灰”,他偶尔翻阅《马经》,便觉恍然大悟,很得意自己的发现,写了一篇《疑耀·秦法弃灰》,以补缺前人之未发明:“秦法,弃灰于道者弃市。此固秦法之苛,第弃灰何害于事,而苛酷如此?余尝疑之,先儒未有发明者。偶阅《马经》,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秦之禁弃灰也,其为畜马计耶?”——张萱老师显然把“弃灰”理解为将石矿灰抛弃到道路上,以致使秦军的马队受到惊吓、让怀孕的母马早产,这简直是阴谋破坏军队加颠覆国家之罪,所以商鞅才制定了如此严厉的刑罚。张老师此说,显然不靠谱:人平白无故地弃石矿灰干什么?难道那时候的石矿灰生产量很大、很容易吗?这种现象很普遍吗?
不仅张萱,到了清末,中国近代法律的先驱沈家本先生,也理解不了“罪及弃灰”之刑,他在《历代刑法考察·律令》中按道:“此法太重,恐失其实。”以自己的臆断从根本上否定“罪及弃灰”的存在。沈先生仿佛是受了新式思维的影响,凡事讲究考据和实证,但太过于细究,终于钻到牛角尖去了,思路反而被自己堵塞得不会转圜了。
其实,“罪及弃灰”,孔子早就说得非常明白。当时,人们就认为殷商“罪及弃灰”,此法太重,连孔子的学生子贡都认为太重,不管怎么说,乱扔垃圾,也不至于断手啊……他想不通,向老师孔子请教。孔子不假思索地说:这正是治理天下的最有效的办法。你想啊:人乱扔垃圾,必然影响到别人,必然会常常因此发生争斗和冲突,有的争斗和冲突,乱子闹得很大,三族都给卷进来械斗也有可能。所以,要严厉禁止,受重刑惩处是常人所称畏惧的,但不乱倒垃圾却很容易做到嘛。用严厉的刑罚惩罚人们很容易犯也容易改的小错误,为的是让人知法懂法,普通人因此笨寻思也不会、不敢去犯更大的错误。难道刑罚是为了成天到大街上找人行刑的吗?刑罚的作用是警戒后来。(“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无恶,此治之道也。”)
汉代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他是很理解孔子的。
孔子以小见大,探幽发微,况且说得如此明白,后人却有许多仍不理解的。可见圣哲是千古寂寞,极少知音的。
其实,“罪及弃灰”貌似刑罚苛重,其实是爱民之道,即所谓“小人之福也”—— “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系辞下》)
有识之士鉴于此,说:罪及弃灰,恰如新加坡之鞭刑,一次鞭刑,宣扬得举世关注,西方人汹汹议论,也有谴责其过重的,也有上升到人权的,而新加坡不为所动,恰恰是在执行坚守法律的真义。鞭刑难道是为鞭刑而鞭刑吗?难道是让警察满大街找屁股打吗?难道是为完成打屁股指标和任务而设的吗?非也,为的是警戒后来。新加坡曾经对相应犯罪者施以鞭刑,即打过犯罪者的屁股,网上有行刑的视频,观之令人心惊胆寒,但你何曾见新加坡每天在执行鞭刑?
刑罚如医药,上医医未病,小惩而大诫,为的是使人知禁而无病。此正“罪及弃灰”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可惜,懂得此中真义的人自古以来就少,而今日尤其稀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