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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创造与创作成果的民事权利,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他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知识产权与人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为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含义。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人权是自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法定性;第二,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则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知识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
知识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典型地表现在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的冲突上。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被私人所垄断的,这当然也包括诊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然而,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却将诊断和治疗所使用的物质材料、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等列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外情况。这就说明一旦权利人享有了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物质材料、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的专利权保护,则享有了该领域的垄断地位。便可以抬高价钱,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导致药品价格的飞涨。这就对那些经济收入差,无力购买此类药品的人来说则面临的是无药可治,慢慢走向死亡的绝境。这种对药品授予专利权的例外保护使得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而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存权发生了冲突。
·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
发展权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所做的调整,是人的本质的反应,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利用其知识经济的垄断地位,侵犯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发展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其技术的垄断地位,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待遇;第二,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这就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成本大大增加,知识的传播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个人的发展,造成了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发展权的冲突;第三,发达国家大多数为技术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为技术输入国,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的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施压,控制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发展进程,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协调发展
·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理论分析
目前,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利益平衡理论。他认为,一是在权利冲突方面,应遵循“法益优先保护”原则。即要优先保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的价值;二是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平衡”原则。即既要尊重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创作者的民事财产权,这也是民法基本精神的要求。另一种是知识公共领域理论。知识公共领域的主张者认为知识产权对个人和社会有重大意义,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应该扩大其民主化程度,接受公众的评论和意见,让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来。以上两种理论从不同的方面为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支撑。
·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思路
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过分扩大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的利益则必然会侵犯公众的合理使用。相反,一味扩大公众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则会损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期限保护是很有其存在必要的,即知識产权有固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则不受保护,知识产品就进入了公众领域,被人们获取和利用。另外,对于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知识产权,应强制性要求其在实现智力产品的成本和利润后,权利归于消灭,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创造与创作成果的民事权利,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他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知识产权与人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为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含义。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人权是自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法定性;第二,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则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知识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
知识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典型地表现在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的冲突上。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被私人所垄断的,这当然也包括诊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然而,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却将诊断和治疗所使用的物质材料、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等列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外情况。这就说明一旦权利人享有了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物质材料、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的专利权保护,则享有了该领域的垄断地位。便可以抬高价钱,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导致药品价格的飞涨。这就对那些经济收入差,无力购买此类药品的人来说则面临的是无药可治,慢慢走向死亡的绝境。这种对药品授予专利权的例外保护使得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而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存权发生了冲突。
·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
发展权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所做的调整,是人的本质的反应,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利用其知识经济的垄断地位,侵犯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发展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其技术的垄断地位,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待遇;第二,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这就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成本大大增加,知识的传播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个人的发展,造成了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发展权的冲突;第三,发达国家大多数为技术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为技术输入国,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的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施压,控制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发展进程,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协调发展
·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理论分析
目前,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利益平衡理论。他认为,一是在权利冲突方面,应遵循“法益优先保护”原则。即要优先保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的价值;二是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平衡”原则。即既要尊重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创作者的民事财产权,这也是民法基本精神的要求。另一种是知识公共领域理论。知识公共领域的主张者认为知识产权对个人和社会有重大意义,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应该扩大其民主化程度,接受公众的评论和意见,让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来。以上两种理论从不同的方面为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支撑。
·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思路
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过分扩大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的利益则必然会侵犯公众的合理使用。相反,一味扩大公众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则会损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期限保护是很有其存在必要的,即知識产权有固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则不受保护,知识产品就进入了公众领域,被人们获取和利用。另外,对于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知识产权,应强制性要求其在实现智力产品的成本和利润后,权利归于消灭,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