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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人一谈教师惩戒权就“色变”,认为是不可探讨的“雷区”,这是没有正视“惩戒”的观点。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正确地认识并行使惩戒权,以充分发挥惩戒的教育意义,成了现代社会教师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一、教师惩戒权的范围
教师惩戒权的内涵。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在教育中,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二是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三是从手段上看,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焕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四是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教师惩戒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教育权。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方法
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必须明确惩戒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惩戒方式,讲究惩戒方法。
惩戒必须有合法性。作为教师不仅要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而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权利,滥用自己的权力,以致侵犯学生的权利。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应该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惩戒必须有合法性,做到依法从教。
惩戒必须有教育性。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在惩处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防患于未然。由于学生年幼、经验不足、心理水平低下、认知能力缺失等原因,他们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处的同时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
惩戒必须注重方式。采取何种惩戒方式由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合理选择。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对于那些初犯或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老师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制止学生。对于上课打磕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不准赶出教室罚站。对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的老师制止不了的,可由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对那些暂时不能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不能实施随意惩戒。
惩戒必须尊重人格。青少年学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处与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是矛盾的,而是辨证统一的。同样是惩处,有的教师不讲究策略,为惩而惩,使学生感到失去了人格,受到了侮辱,不但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反而可能使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轻生。
惩戒必须公正合理。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也容易受到权威性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以致惩处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致使惩处不合情理。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具体情景,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处公正、合情、合理。
惩戒必须以人为本。教师随意惩罚和体罚学生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伦理的视角来审视,与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相悖的。教师侵权是教育不人道的重要表现,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人道主义原则,以保证学生权利免遭侵害。做到尊重人权,坚持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汕头市林百欣中学附属小学)
一、教师惩戒权的范围
教师惩戒权的内涵。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在教育中,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二是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三是从手段上看,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焕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四是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教师惩戒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教育权。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方法
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必须明确惩戒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惩戒方式,讲究惩戒方法。
惩戒必须有合法性。作为教师不仅要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而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权利,滥用自己的权力,以致侵犯学生的权利。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应该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惩戒必须有合法性,做到依法从教。
惩戒必须有教育性。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在惩处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防患于未然。由于学生年幼、经验不足、心理水平低下、认知能力缺失等原因,他们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处的同时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
惩戒必须注重方式。采取何种惩戒方式由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合理选择。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对于那些初犯或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老师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制止学生。对于上课打磕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不准赶出教室罚站。对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的老师制止不了的,可由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对那些暂时不能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不能实施随意惩戒。
惩戒必须尊重人格。青少年学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处与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是矛盾的,而是辨证统一的。同样是惩处,有的教师不讲究策略,为惩而惩,使学生感到失去了人格,受到了侮辱,不但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反而可能使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轻生。
惩戒必须公正合理。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也容易受到权威性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以致惩处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致使惩处不合情理。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具体情景,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处公正、合情、合理。
惩戒必须以人为本。教师随意惩罚和体罚学生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伦理的视角来审视,与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相悖的。教师侵权是教育不人道的重要表现,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人道主义原则,以保证学生权利免遭侵害。做到尊重人权,坚持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汕头市林百欣中学附属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