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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信访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当前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检信访而言,由于其兼具信访和司法的特殊性,于是如何涉检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对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分析和构建,以期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设想构建
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相对人就特定事项向有权机关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申辩、表达意见,以及有权机关核查事实、采纳证据、听取意见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产生与价值
(一)涉检信访听证的产生溯源
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2000)高检控发第8号]规定中第3至第9条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等。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在检察工作内部引入听证制度。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正式以法规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下来。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这一规定使听证程序正式成为处理涉检信访的一项重要方式。
(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价值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建立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事实和价值观念,从而形成一种外在的感召力量来解决疑难问题。听证程序的价值并不在于体现结果正确的证明上,而在于建立对裁决可能不利者的程序的正义性上。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正当、合理的程序,作为信访听证运行的规范,才能使听证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以上的程序设计是建立在有利于各方参与、有效配置听证权利、合理规划听证程序、努力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形成的。必将有利于规范听证活动,保证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各方参与人的权益,促进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我国当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以其优越的程序价值有力地促进了重大、复杂、疑难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的解决,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难题上所处的困境,但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毕竟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的定位、原则的设定、程序的设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在涉检信访中开展听证工作,现行法律中尚找不到有关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中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涉检信访这个大范围的现有规定只是简单的停留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上,对于信访听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计、结果处理等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操作体系。
第二,适用涉检信访听证的案件范围不够具体。2007 年 3月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该规定正式确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成为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重要制度,但是并未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三,涉检信访听证程序的原则不够明确。听证制度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听证程序的始终,充分反映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听证程序具有指导、补缺、整合、和解释功能的基本准则。由于听证制度尤其涉检信访听证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关于听证的原则理论尚不成熟。
第四,涉检信访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听证程序是听证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指检察机关和听证活动的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制度。根据现有的规定,尚没有发现对于听证程序的有关制度予以阐述或者说明,甚至有些地方的规定将制度和原则混为一谈,在开展听证活动的时候也都是想当然而为之。
三、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程序构建
美国学者杰里•马修认为:评价法律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无到有,也体现了这一推论的正确性。程序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程序的合法与否直接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听证程序的设计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中一个核心问题。结合一般程序法的模式,以听证程序的进行和发展为主线,提出以下构建和运行思路,以供探讨:
第一,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指导思想: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根据法律和相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原则: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参与、效率、证据确认和有错必纠原则。
第三,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形式: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主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
第四,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下列案件适用公开听证程序:1、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2、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经处理仍未息诉罢访,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3、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访或越级访的案件;4、原办理机关或上级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当,当事人仍坚持上访的案件;5、署名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初查结论的案件;6、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信访案件。
第五,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进行步骤: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查明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宣布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3、主持人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案情,宣读原处理决定。4、当事人陈述,委托代理人就陈述作补充说明。5、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当事人的陈述阐述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相互发问、质证、辩论和补充发言。7、主持人经询问与会人员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组织听证员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提问。8、主持人征求旁听人员的意见。9、主持人宣布休会。10、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1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12、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1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复查决定择日宣告。
四、结语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叠加凸现,信访案件大量发生,涉检信访高位运行。听证制度因其广泛的社会参与性、高度的公开透明性等优越的程序价值,对处理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威:《程序的力量—浅谈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及其价值》,来源于中国检察网,2008-11-21.
[2]刘正斌:《法制事业中涉检信访制度听证研究》,下载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1-25。
[3]马卫国、杨威:《对涉检听证制度度的思考》,来源于中国检察网,2010-02-01.
[4]黄镇刚:《构建涉检信访听证的制度设计》,《中国法治论坛》第二十八卷,416页,2009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胶州 266300)
关键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设想构建
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相对人就特定事项向有权机关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申辩、表达意见,以及有权机关核查事实、采纳证据、听取意见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产生与价值
(一)涉检信访听证的产生溯源
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2000)高检控发第8号]规定中第3至第9条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等。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在检察工作内部引入听证制度。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正式以法规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下来。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这一规定使听证程序正式成为处理涉检信访的一项重要方式。
(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价值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建立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事实和价值观念,从而形成一种外在的感召力量来解决疑难问题。听证程序的价值并不在于体现结果正确的证明上,而在于建立对裁决可能不利者的程序的正义性上。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正当、合理的程序,作为信访听证运行的规范,才能使听证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以上的程序设计是建立在有利于各方参与、有效配置听证权利、合理规划听证程序、努力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形成的。必将有利于规范听证活动,保证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各方参与人的权益,促进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我国当前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以其优越的程序价值有力地促进了重大、复杂、疑难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的解决,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难题上所处的困境,但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毕竟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的定位、原则的设定、程序的设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在涉检信访中开展听证工作,现行法律中尚找不到有关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中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涉检信访这个大范围的现有规定只是简单的停留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上,对于信访听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计、结果处理等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操作体系。
第二,适用涉检信访听证的案件范围不够具体。2007 年 3月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该规定正式确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成为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重要制度,但是并未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三,涉检信访听证程序的原则不够明确。听证制度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听证程序的始终,充分反映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听证程序具有指导、补缺、整合、和解释功能的基本准则。由于听证制度尤其涉检信访听证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关于听证的原则理论尚不成熟。
第四,涉检信访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听证程序是听证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指检察机关和听证活动的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制度。根据现有的规定,尚没有发现对于听证程序的有关制度予以阐述或者说明,甚至有些地方的规定将制度和原则混为一谈,在开展听证活动的时候也都是想当然而为之。
三、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程序构建
美国学者杰里•马修认为:评价法律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无到有,也体现了这一推论的正确性。程序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程序的合法与否直接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听证程序的设计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中一个核心问题。结合一般程序法的模式,以听证程序的进行和发展为主线,提出以下构建和运行思路,以供探讨:
第一,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指导思想: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根据法律和相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原则: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参与、效率、证据确认和有错必纠原则。
第三,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形式: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主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
第四,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下列案件适用公开听证程序:1、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2、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经处理仍未息诉罢访,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3、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访或越级访的案件;4、原办理机关或上级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当,当事人仍坚持上访的案件;5、署名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初查结论的案件;6、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信访案件。
第五,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的进行步骤: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查明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宣布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3、主持人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案情,宣读原处理决定。4、当事人陈述,委托代理人就陈述作补充说明。5、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当事人的陈述阐述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相互发问、质证、辩论和补充发言。7、主持人经询问与会人员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组织听证员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提问。8、主持人征求旁听人员的意见。9、主持人宣布休会。10、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1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12、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1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复查决定择日宣告。
四、结语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叠加凸现,信访案件大量发生,涉检信访高位运行。听证制度因其广泛的社会参与性、高度的公开透明性等优越的程序价值,对处理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威:《程序的力量—浅谈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及其价值》,来源于中国检察网,2008-11-21.
[2]刘正斌:《法制事业中涉检信访制度听证研究》,下载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1-25。
[3]马卫国、杨威:《对涉检听证制度度的思考》,来源于中国检察网,2010-02-01.
[4]黄镇刚:《构建涉检信访听证的制度设计》,《中国法治论坛》第二十八卷,416页,2009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胶州 2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