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案例回放]2015年3月,在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中,临沭县某镇政府在清理辖区河中的养鱼网箱时,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工作迟迟没有进展。为解决这一执法难题,临沭县召集当地镇政府、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防汛抗旱指挥、环保、法制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依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