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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均关涉人格权,德国民法采一元模式,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对二者未加以区分。我国民法总则时代以前对二者亦未加区分,个人信息多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原因是个人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民法总则第110条和第111条将隐私与个人信息分别加以规定,改采二元模式。关于二者的区分,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领域理论中的“私密领域说”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