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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是“微腐败”的“多发地”
辽宁省纪委日前通报了7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件,其中4起涉及“微腐败”,当事人或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党纪处理。
本刊记者追踪调查发现,一些基层“沾钱”的领域易滋生“微腐败”,因其隐蔽性强、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扎紧制度笼子、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并完善法律法规,从根子上防治“微腐败”。
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是“微腐败”的“多发地”。比如村民委员会,掌握着村民集体财产,扶贫对象、补贴发放、低保办理、土地征收等,都要经过村委会具体落实,一旦监管不到位或制度出现漏洞,便容易引发腐败。
在辽宁省纪委此次集中通报的扶贫领域4起“微腐败”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起是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扶贫互助社原理事长程显英、原理事兼报账员温海泽、宝石村村民程谟远挪用扶贫资金问题。
据辽宁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利用管理扶贫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借款手续和借款人签字的方式,分3次挪用该社扶贫资金26.4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金全额退还。
拥有资源的单位也易滋生“微腐败”。比如水土、林业、矿山以及卫生、医疗、教育等,出现“微腐败”现象多,群众抱怨声大。
锦州市下辖的义县经济局原副局长关某某,作为一名副科级干部,连续5年自发福利8700元,其间还吩咐下属单位给其逐月补发工资,属于典型的“微腐败”。2017年3月,他被义县法院认定构成貪污罪。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认为,“微腐败”虽然金额不大,但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损害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不加以治理危害较大。“微腐败”表现为“小”“多”“近”三个特征:小,小官小贪;多,次数多、形式多;近,就在群众身边。“相比于‘大老虎’,群众对身边的‘小苍蝇’更有切肤之痛。”他说。
“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发布的这组数据,表明中央严查基层“微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受访的专家学者及司法人士表示,治理“微腐败”应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在打好突击战的同时,也要打赢攻坚战。归根结底,要揪出那些在群众身上“拔毛吸血”的腐败分子,清除死角,形成震慑。
在周维强看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出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治理“微腐败”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下一步,需要在落实党内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分领域、分层级加大“微腐败”治理力度,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程度,根据已有案例分析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微腐败”的治理体系。
“惩治‘微腐败’,须标本兼治。”辽宁社科院研究员张万里说,对已发生的这类案件,做到“零容忍”,这是治标。同时,要铲除滋生“微腐败”行为的土壤,营造廉洁环境。
辽宁省纪委日前通报了7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件,其中4起涉及“微腐败”,当事人或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党纪处理。
本刊记者追踪调查发现,一些基层“沾钱”的领域易滋生“微腐败”,因其隐蔽性强、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扎紧制度笼子、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并完善法律法规,从根子上防治“微腐败”。
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是“微腐败”的“多发地”。比如村民委员会,掌握着村民集体财产,扶贫对象、补贴发放、低保办理、土地征收等,都要经过村委会具体落实,一旦监管不到位或制度出现漏洞,便容易引发腐败。
在辽宁省纪委此次集中通报的扶贫领域4起“微腐败”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起是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扶贫互助社原理事长程显英、原理事兼报账员温海泽、宝石村村民程谟远挪用扶贫资金问题。
据辽宁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利用管理扶贫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借款手续和借款人签字的方式,分3次挪用该社扶贫资金26.4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金全额退还。
拥有资源的单位也易滋生“微腐败”。比如水土、林业、矿山以及卫生、医疗、教育等,出现“微腐败”现象多,群众抱怨声大。
锦州市下辖的义县经济局原副局长关某某,作为一名副科级干部,连续5年自发福利8700元,其间还吩咐下属单位给其逐月补发工资,属于典型的“微腐败”。2017年3月,他被义县法院认定构成貪污罪。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认为,“微腐败”虽然金额不大,但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损害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不加以治理危害较大。“微腐败”表现为“小”“多”“近”三个特征:小,小官小贪;多,次数多、形式多;近,就在群众身边。“相比于‘大老虎’,群众对身边的‘小苍蝇’更有切肤之痛。”他说。
“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发布的这组数据,表明中央严查基层“微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受访的专家学者及司法人士表示,治理“微腐败”应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在打好突击战的同时,也要打赢攻坚战。归根结底,要揪出那些在群众身上“拔毛吸血”的腐败分子,清除死角,形成震慑。
在周维强看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出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治理“微腐败”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下一步,需要在落实党内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分领域、分层级加大“微腐败”治理力度,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程度,根据已有案例分析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微腐败”的治理体系。
“惩治‘微腐败’,须标本兼治。”辽宁社科院研究员张万里说,对已发生的这类案件,做到“零容忍”,这是治标。同时,要铲除滋生“微腐败”行为的土壤,营造廉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