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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准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发展创新的新领域,随着准金融机构的发展加速,在实体经济或者金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对金融稳定将形成新的压力。本文分析包头市准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并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风险 监管
一、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2008年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仅有2家,2009年迅速扩张到35家后机构数量逐年快速增加,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余额148.43亿元,贷款余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有逐年成倍增长的趋势,逾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逐年小幅下降,贷款利率逐年攀升。从贷款方式上看,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占比相对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比均由2008年的30%上升到2011年的40%,其他贷款方式贷款占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注册资本及其结构看,以自然人为主,其次是民营(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较少,没有外资、社会组织出资控股;二是从资金来源看,以入股资金为主,银行贷款很少;三是从利润总额看,其收益逐年成倍增长;四是从贷款期限结构看,以短期贷款为主,占比达95%以上;五是从贷款投向看,以个人贷款为主且逐年上升,2008年占比56%,2011年3月末上升到66%。
(二)担保公司情况
截止2010年底包头市融资性担保机构141家,其中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6家、民间资本出资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135家,全市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合计89.75亿元,担保额度累计85.86亿元,从业人员约2000余人,实现担保收入1.8亿元,实现利税约0.129亿元。
2010年包头市141家担保机构中有82家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占担保机构总数的51%,其中有60家发生了业务,最小担保额度单笔为0.005亿元,最大担保额度单笔为0.25亿元。
包头市担保公司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担保机构业务范围涉及较广,包括工业性中小企业、农牧业、科技型企业、个体户、房地产、商业等领域。二是注册资本规模总体较高,最高3.1亿元。2010年新增担保机构47家,注册资金3.88亿元,其中,0.05亿元1家,0.1-0.2亿元5家,0.5亿元11家,1亿元以上30家。三是担保发生额和在保责任余额规模不断壮大。2010年办理担保业务6837笔,为1560户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2亿元,在保责任余额52亿元。四是实收担保费收入较低,平均担保费收入13万元。担保费率为2%左右,依照担保对象实行浮动费率,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为5倍,担保机构原则上均按10-2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
(三)典当行情况
包头市典当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机构数量、人员数量、注册资本逐年小幅增长;二是资金来源全部是股东出资,没有银行贷款;三是贷款余额与贷款户数逐年稳步增长;四是贷款利率平稳,平均月利率维持在4.5%;五是经营利润整体呈增长态势;六是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
(四)委托寄卖行情况
据统计,目前包头市共有寄卖行184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4770.4万元,从业人员338人。从总体上看,包头市寄卖行业发展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规模普遍不大。全市登记注册的寄卖行中,公司制企业2户,个人独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178户,其中最高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金只有2000元,经营场所面积多在22-58平方米之间。二是业务方便快捷。大多数寄卖行只有一间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有的寄卖行仅配备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一台电脑。在办理寄卖业务时,顾客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证即可。三是利润可观。寄卖行经营业务广泛,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均可交易,并且按交易标的价的10%—15%不等收取手续费,有的手续费甚至更高。在所调查的寄卖行中,多则年收入10万元以上,少则3—4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不能全面了解其信息从而及时防范风险。例如,目前委托寄卖行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本次调查就无法了解到其机构发展、资金运作、资产抵押等详细情况。
(二)准金融机构的客户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不能与人民银行共享,且目标客户资信信息具有离散度高、透明度低、规范性差等特点。准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查询客户资信情况,且自身尚未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在客户选择上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如果监管不力,均可能产生涉众金融风险。
(三)准金融机构的后续资金不足,部分机构出资人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难以凭借资本提升信用等级、以资本拓展业务和以资本抵御风险。同时,准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偏高,由于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对抵押和担保的要求很高。
(四)内部管理及业务经营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匮乏、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薄弱等问题制约准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协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加强依法依规管理,大力支持准金融机构的发展。要加强宏观指导服务准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升其发展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其银企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二)建立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建立征信系统以及信用评级机制、优势项目共同培育和服务协调机制、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等一系列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增强互信,促进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一是积极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内控机制、风险补偿机制、资本金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机制。三是加强金融、财政、税收等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引进人才,不断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四是加强行业管理与监督、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风险 监管
一、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2008年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仅有2家,2009年迅速扩张到35家后机构数量逐年快速增加,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余额148.43亿元,贷款余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有逐年成倍增长的趋势,逾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逐年小幅下降,贷款利率逐年攀升。从贷款方式上看,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占比相对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比均由2008年的30%上升到2011年的40%,其他贷款方式贷款占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包头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注册资本及其结构看,以自然人为主,其次是民营(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较少,没有外资、社会组织出资控股;二是从资金来源看,以入股资金为主,银行贷款很少;三是从利润总额看,其收益逐年成倍增长;四是从贷款期限结构看,以短期贷款为主,占比达95%以上;五是从贷款投向看,以个人贷款为主且逐年上升,2008年占比56%,2011年3月末上升到66%。
(二)担保公司情况
截止2010年底包头市融资性担保机构141家,其中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6家、民间资本出资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135家,全市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合计89.75亿元,担保额度累计85.86亿元,从业人员约2000余人,实现担保收入1.8亿元,实现利税约0.129亿元。
2010年包头市141家担保机构中有82家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占担保机构总数的51%,其中有60家发生了业务,最小担保额度单笔为0.005亿元,最大担保额度单笔为0.25亿元。
包头市担保公司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担保机构业务范围涉及较广,包括工业性中小企业、农牧业、科技型企业、个体户、房地产、商业等领域。二是注册资本规模总体较高,最高3.1亿元。2010年新增担保机构47家,注册资金3.88亿元,其中,0.05亿元1家,0.1-0.2亿元5家,0.5亿元11家,1亿元以上30家。三是担保发生额和在保责任余额规模不断壮大。2010年办理担保业务6837笔,为1560户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2亿元,在保责任余额52亿元。四是实收担保费收入较低,平均担保费收入13万元。担保费率为2%左右,依照担保对象实行浮动费率,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为5倍,担保机构原则上均按10-2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
(三)典当行情况
包头市典当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机构数量、人员数量、注册资本逐年小幅增长;二是资金来源全部是股东出资,没有银行贷款;三是贷款余额与贷款户数逐年稳步增长;四是贷款利率平稳,平均月利率维持在4.5%;五是经营利润整体呈增长态势;六是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
(四)委托寄卖行情况
据统计,目前包头市共有寄卖行184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4770.4万元,从业人员338人。从总体上看,包头市寄卖行业发展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规模普遍不大。全市登记注册的寄卖行中,公司制企业2户,个人独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178户,其中最高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金只有2000元,经营场所面积多在22-58平方米之间。二是业务方便快捷。大多数寄卖行只有一间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有的寄卖行仅配备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一台电脑。在办理寄卖业务时,顾客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证即可。三是利润可观。寄卖行经营业务广泛,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均可交易,并且按交易标的价的10%—15%不等收取手续费,有的手续费甚至更高。在所调查的寄卖行中,多则年收入10万元以上,少则3—4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不能全面了解其信息从而及时防范风险。例如,目前委托寄卖行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本次调查就无法了解到其机构发展、资金运作、资产抵押等详细情况。
(二)准金融机构的客户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不能与人民银行共享,且目标客户资信信息具有离散度高、透明度低、规范性差等特点。准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查询客户资信情况,且自身尚未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在客户选择上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如果监管不力,均可能产生涉众金融风险。
(三)准金融机构的后续资金不足,部分机构出资人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难以凭借资本提升信用等级、以资本拓展业务和以资本抵御风险。同时,准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偏高,由于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对抵押和担保的要求很高。
(四)内部管理及业务经营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匮乏、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薄弱等问题制约准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协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加强依法依规管理,大力支持准金融机构的发展。要加强宏观指导服务准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升其发展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其银企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二)建立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建立征信系统以及信用评级机制、优势项目共同培育和服务协调机制、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等一系列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增强互信,促进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一是积极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内控机制、风险补偿机制、资本金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机制。三是加强金融、财政、税收等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引进人才,不断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四是加强行业管理与监督、审慎经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