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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8年前到外地打工时,和邻居梁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0年的转包合同,约定李某的承包地由梁某耕种,由李某按每亩100元的标准支付“托管费”。2013年初,李某向梁某提出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被梁某以转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李某为此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关于“三农”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当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无法预料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