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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的基础是合同,其本质应该是契约性的。信托合同可以被视为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债权制约,而受益人享有基于该合同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其他从权利。生前信托的设立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核心在于债权行为。确立生前信托的合同基础能够推进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适应了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传统,同时能够达到与衡平法支持下的英美法信托同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