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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的价值取向必须根据监管的实际对象出发,影子银行由于其特性,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对于其监管的价值追求取向,不是舍弃与偏废,而是协调与统一,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秩序价值
影子银行至2007被提出来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影子银行业务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推手之一,更是引起了各国的监管部门和理论界的激烈讨论。现在对于影子银行的系统性的理论也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影子银行的本身的特殊属性,在制定法律时候需要考虑清楚制定相关法律的价值追求。价值追求是指法律所欲取得何种价值内容,而价值取向则不仅体现了法律所欲实现的目标,而且还对这些目标进行取舍和排序,更加彰显其所欲追求的价值结构状态。
对影子银行监管价值追求主要是在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存在冲突。要对这些价值进行一种合理的排序,不是任意的舍弃,首先要了解影子银行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以及它的利弊。影子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强化了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过度复杂化的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虚拟性;高杠杆蕴藏着巨大金融风险与损失隐患;高度关联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与扩散;监管套利行为弱化了金融监管效果。由于影子银行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加之其业务具有表外性,在进行活动的时候不必遵守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等要求,相对于传统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盈利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涉足影子银行业务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利润率。危机爆发以后,各国与国际组织均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关注影子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革或完善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之中。只是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律的时候应该秉承何种价值追求,理论指导于行动。在秩序价值及其内涵的各价值的法律化即市场规制法的形成制定阶段,它集中反映在对价值认识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立法主张,这种主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某一法律是否制定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进行规定。
在此笔者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的价值定位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这一价值追求涵盖了市场安全、市场效率、市场正义和市场公平等方面。持该观点的学者李金泽、丁作还进一步提出,公平、效益、安全等虽然也是经济法所欲追求的价值,但不能成为其根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由其所调整的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监管影子银行的法律具有社会公共性,而市场秩序是这一社会公共性的最好的阐述和结构。我们认为,社会公共性虽然涵盖许多内容,但最基本的起决定性的应该是社会制度利益。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秩序价值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影子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总量秩序,市场秩序是指通过对不良市场秩序障碍的排除来实现的市场的有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任何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有关这些价值的重要序列可能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对于法律制定者来说,任何一个价值排序都不是固定的,对于影子银行监管法律的制定不仅是要立足指定法律本身,更要考虑到对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法律监管的价值选择在面对监管对象复杂而且有价值冲突时,会感到格外的迷惘和困惑,甚至为了兼顾各方利益追求市场效率,出现影子银行业务主体为利益最大化的人性追求而选择高杠杆高回报的业务,结果只能是饱了私囊损了公益,最终尝到的苦果是法制停滞不前,经济倒退。
影子银行业对于金融的繁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据相关统计美国高峰时的影子银行体系持有16万亿美元资产,而美国前5大银行控股公司总资产加起来也不超过6万亿美元。由此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子银行的发展也不是一无是处,影子银行提供的相关业务是可以分散风险;提供获得流动性、资产变现的途径,优化资产结构,增加二级市场的活跃性。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我们一直呼吁要加强金融创新,影子银行的业务很多都是新型并且能够极大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应该是选择金融自由与效率还是金融市场的稳定的秩序?影子银行体系使得投资者的资产更多的暴露在风险之下,市场信息化、市场情绪和短期流动性的变化导致资产价格的较大波动。影子银行体系本身对信息和流动性的需求更大,对资产价格的敏感性也就更大,尤其是在监管放松的条件之下,金融市场的过度交易使得市场的脆弱性加大,对金融自由的放任,极有可能是对金融危机埋下伏笔。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讨论中,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提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其承担的社会任务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指向了效率。如此之说,未免急近功利,诚然影子银行的发展能促进金融业的繁荣,但是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市场危机的来源是资产价格与经济的基本面的偏离和持续性的资产泡沫,也就是说那一片欣欣向荣只不过是金融泡沫堆起来的海市蜃楼。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秩序追求,不是舍弃效率,而是在安全的基础之上再谈效率,即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是经济法能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的最佳保证。
【关键词】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秩序价值
影子银行至2007被提出来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影子银行业务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推手之一,更是引起了各国的监管部门和理论界的激烈讨论。现在对于影子银行的系统性的理论也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影子银行的本身的特殊属性,在制定法律时候需要考虑清楚制定相关法律的价值追求。价值追求是指法律所欲取得何种价值内容,而价值取向则不仅体现了法律所欲实现的目标,而且还对这些目标进行取舍和排序,更加彰显其所欲追求的价值结构状态。
对影子银行监管价值追求主要是在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存在冲突。要对这些价值进行一种合理的排序,不是任意的舍弃,首先要了解影子银行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以及它的利弊。影子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强化了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过度复杂化的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虚拟性;高杠杆蕴藏着巨大金融风险与损失隐患;高度关联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与扩散;监管套利行为弱化了金融监管效果。由于影子银行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加之其业务具有表外性,在进行活动的时候不必遵守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等要求,相对于传统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盈利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涉足影子银行业务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利润率。危机爆发以后,各国与国际组织均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关注影子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革或完善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之中。只是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律的时候应该秉承何种价值追求,理论指导于行动。在秩序价值及其内涵的各价值的法律化即市场规制法的形成制定阶段,它集中反映在对价值认识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立法主张,这种主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某一法律是否制定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进行规定。
在此笔者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的价值定位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这一价值追求涵盖了市场安全、市场效率、市场正义和市场公平等方面。持该观点的学者李金泽、丁作还进一步提出,公平、效益、安全等虽然也是经济法所欲追求的价值,但不能成为其根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由其所调整的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监管影子银行的法律具有社会公共性,而市场秩序是这一社会公共性的最好的阐述和结构。我们认为,社会公共性虽然涵盖许多内容,但最基本的起决定性的应该是社会制度利益。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秩序价值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影子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总量秩序,市场秩序是指通过对不良市场秩序障碍的排除来实现的市场的有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任何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有关这些价值的重要序列可能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对于法律制定者来说,任何一个价值排序都不是固定的,对于影子银行监管法律的制定不仅是要立足指定法律本身,更要考虑到对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法律监管的价值选择在面对监管对象复杂而且有价值冲突时,会感到格外的迷惘和困惑,甚至为了兼顾各方利益追求市场效率,出现影子银行业务主体为利益最大化的人性追求而选择高杠杆高回报的业务,结果只能是饱了私囊损了公益,最终尝到的苦果是法制停滞不前,经济倒退。
影子银行业对于金融的繁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据相关统计美国高峰时的影子银行体系持有16万亿美元资产,而美国前5大银行控股公司总资产加起来也不超过6万亿美元。由此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子银行的发展也不是一无是处,影子银行提供的相关业务是可以分散风险;提供获得流动性、资产变现的途径,优化资产结构,增加二级市场的活跃性。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我们一直呼吁要加强金融创新,影子银行的业务很多都是新型并且能够极大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应该是选择金融自由与效率还是金融市场的稳定的秩序?影子银行体系使得投资者的资产更多的暴露在风险之下,市场信息化、市场情绪和短期流动性的变化导致资产价格的较大波动。影子银行体系本身对信息和流动性的需求更大,对资产价格的敏感性也就更大,尤其是在监管放松的条件之下,金融市场的过度交易使得市场的脆弱性加大,对金融自由的放任,极有可能是对金融危机埋下伏笔。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讨论中,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提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其承担的社会任务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指向了效率。如此之说,未免急近功利,诚然影子银行的发展能促进金融业的繁荣,但是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市场危机的来源是资产价格与经济的基本面的偏离和持续性的资产泡沫,也就是说那一片欣欣向荣只不过是金融泡沫堆起来的海市蜃楼。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秩序追求,不是舍弃效率,而是在安全的基础之上再谈效率,即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是经济法能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的最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