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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朱子的人性论建诸其“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上。人的本性是现实人性的本体、根据,也是至善的代名词。现实人性即气质之性,是至善的天理落实到人的身心之中,为人的物质需求、生理欲望所遮蔽、所挟裹的实际存在状态。恶是违理悖性,是善的“过”或“不及”;恶非本体论的范畴,而是实践论的范畴;人欲本身不是恶,但肆情纵欲、逐利忘义就是恶。
【关键词】理 气 人性 善 恶
【中图分类号】B223.1 【文献标识码】A
朱子的人性论建诸其“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上。本文立足于朱子“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肯定理学“人性本善”这一命题,探讨人的本性何以为善,现实的恶所自何来,并为实现至善人性向现实人生的转化提供一些哲学依据。
性与人性的本体论探源
朱子的人性论建诸其“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上。本体意义的“理”落实于人身、寓存在人心,就是人的本性或天地之性,这是至善无恶的;但是,作为“理气”统一体的人,又因所禀“气”的清浊精粗不同,现实的人性或气质之性便可为善或不善。所以,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朱子人性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他的“理气”本体论。
在朱子学理中,世界的本体不是单独的“理”,也不是单独的“气”,而是“理气”的统一体。他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天地之间所谓命者,理也,非气也。所谓人受以生,所谓动作威仪之则者,性也,非形也。……其曰天地之德者,理也。其曰阴阳之交鬼神之会者,气也。……《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周子曰:‘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所谓真者,理也;所谓精者,气也;所谓则者,性也;所谓物者,气也。”①这两个“必禀”,强调了“理气”的统一是世界万物的本原,同时也肯定了性的本原是理而不是气。概括而言,朱子的理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作为本体论意义的理—生物之理,即上文所引“生物之本也”。第二,作为宇宙论意义的理—具物之理,指决定一事物为该事物,保持其存在、发展和变化的内在本质或叫做“性”,即上文所引“然后有性”。第三,维系社会、人生存在和发展的理—“则”,包括维系社会存在、和谐、发展的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礼仪制度等各种规则。理的这三个层次内涵是我们理解人性本善的哲学基础。
与理相对应,朱子的气也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作为本体论意义的气,即与理共同构成世界本体进而形成世界万物的气,即上文中的“二五”—阴阳五行,它与作为本体的理一道,化生天地万物。第二,作为宇宙论意义的气,就是已经形成并标志世界万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气,即与性相对而言的万事万物的形质、形体。冯友兰说:“理即如希腊哲学中所说之形式(Form),气即如希腊哲学所说之材质(Matter)也。”② 此论尽管与朱子的理气论有区别,但把气理解为“材质”还是有道理的。第三,作为社会存在意义的气,指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各种事物、事务以及实践活动。此即朱子所谓的“器”、“物”、“事”之范畴。朱子说:“所以有此物,便是有此气。……不说气只说物者,言物则气与理皆在其中。”③又说:“物犹事也”④。气的这三个方面的内涵是理解现实人性的物质基础。
在理学,至善的人性即人的本性,也叫天地之性,是从人性的本体来命名。论及此,朱子借用了程颐“性即理也”这一命题。他说伊川“‘性即理也’四字颠扑不破……”⑤在理学,善的基本义即生生。“‘元者,善之长也’,善之首也,”“乾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知元者,天地生物之端倪也。”⑥朱子此论是说,“元”是首要的善,而“元”即万物的“资生”、“资始”,一言以蔽之:资生万物是首要的善。
朱子肯定“性即理也”。因此,在很多场合把人的本性界定为理而不叫作性。“人生而静以上,即是人物未生时,只可谓理,说性未得。……才谓之性,便是人生以后,此理已堕在形气之中,不全是性之本体矣。故曰便已不是性也。”⑦这显然是把人的本性与理相等同,而与现实人性区分开来。在朱子,性如化学上的水,“纯而不已”;现实的人性则如井水、河水、海水等,则含有了杂质。
理的本体义即生生。借“性即理”为桥梁,则人的本性也就是生生。如此,人的本性与天理在朱子理学中就成为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生生之理即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即生生之理。基于此,我们说以“资生万物”为大用的“人性本善”是毫无疑义的。
本体之理何以能生生万物
如果说,“生生”是人性本善的基础,那么,本体之理何以能“生生万物”呢?依朱子“理气”统一本体论和“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理学原理,理与气、道与器、形而上与形而下等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我们是否可以循此思考:化生世界万物的正是理、气的一种关系,一种内在的和谐的关系?落实地讲,是阴阳五行、万事万物之间的内在的和谐关系?是否可以认为,朱子理学本体论是一种理气关系本体论、阴阳关系本体论,或曰中和关系本体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朱子讲,人、物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这种理与气合而生物的过程也就是理与气相结合而达至一种和谐或和合的关系,是挂搭着理的气以及作为理气合一的万事万物的和谐或和合的关系,借用《中庸》的范畴,即一种万事万物致中和的关系和状态。朱子说:“然天命流行,必二气五行交感凝聚,然后能生物也。”⑧“一草一木,皆天地和平之气。”“如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绪,便是理。若气不结聚时,理亦无所附著。”⑨ “阴阳五行”本属气范畴,但,其“错综不失条绪”,正是“阴阳五行内在的和谐关系”,便是生物之本体—理气统一体。《中庸》讲:“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分明把“中和”作为了天地万物化生和存在之本。依朱子注:“中”即无所偏倚之“性”;“和”乃无所乖戾之“情”。“无所偏倚”即固守本来的性理、本分,它是人性的根本所在、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推而广之,也是天地万物生成、存在、流行化育的根本所在;无所乖戾的“和”就是对无所偏倚的“中”的追求和实现状态。我们可以理解,日、地、月三者的“和谐”关系,即是一种“中和”的关系和状态,这是现实世界产生、存在的前提。 所以可以说,生生之理即理与气、阴阳五行以及万事万物的中和之理、和合之理、秩序之理、和谐的关系之理,这才是现实世界、具体事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那么,本体之性也就是人内在的生生之性、中和之性、和合之性、秩序之性、和谐之性。至此,人性至善论才具有其哲学根据和现实意义。
人性即仁爱之理
借助一个“生”字,朱子又把人性落实到“仁”上。他说:“生底意思是仁。”⑩这样,“生生之性”就成为“仁性”。在朱子学,仁既是“生之道”又是“心之德,爱之理”。陈来先生讲:“对生命的关爱,对生命、出生、生长的爱护,是仁的本体依据。古语说‘爱之欲其生’,即是以生命表达爱,……仁是关爱、关怀、关心,仅仅讲生命还不能立仁体,还不就是仁,只有生命的意义与博爱的意义建立起联系,才能达到仁。”朱子认为,仁性“在天地则块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者也。”由此推出,人的本性即“仁性”,即“爱人利物之心”。那么,“仁性”何以能“爱人利物”呢?“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是“爱人利物”的本体论依据。“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因为视天地万物为自己的组成部分,如同自己的手足,焉有不爱之理。
有两个“公案”可对上述理论加以佐证:一是“乍见孺子将入于井”;一是“此窗亦归吾仁”。《孟子》讲,当人忽见孺子将落井,都会产生恻隐之心,采取救助行为。这不是出于外在的功利心:或结交孩子的父母而有所求;或在乡亲朋友中沽名钓誉;或怕自己不救助而招致坏名声。这是人性(仁)自然发出的情感行为,是不自禁的情感行为,是爱心的本能显露。否则,就是无人性。“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朱子肯定“天下物物皆归吾仁”。王信伯指窗棂发问:“此窗还归仁否?”朱子答:“此窗不归仁,何故不打坏了?”所谓“归仁”,也就是归于“爱人利物之心”,归于“民胞物与”、“万物一体”的宇宙大生命。这个窗好端端地在那里,便具有了窗之理。仁之大德在生物、成物、爱物,所以,使窗好端端地在那里,便是仁,无端地打坏它,便是不仁,面对美好事物被破坏,人的恻隐之心、爱惜之情就会油然而生。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就是生生之理、仁爱之理。它是现实人性的本体、根据,也是至善的代名词。
现实人性及恶自何来
人的本性至善无恶,那么,现实的恶又所自何来?为解决此问题,张载、二程提出“气质之性”。朱子讲,“气质之性”“起于张、程。某以为极有功于圣门……”朱子初不以气质之性为性,认为把性分为本性和气质之性的说法是“此大害理”。然而,因其理不离气、性不离形的原理,又提出“性即气,气即性”的命题,从而肯定了气质之性”。“才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缺一,便生物不得。有气质之性,无天命之性,亦做人不得;有天命之性,无气质之性,亦做人不得。至此,朱子在人性论上坚持了理、气的统一,用现代话讲即坚持了精神与物质的统一,始达完备。
因此,现实的人性即气质之性,是至善的天理落实到人的身心之中,为人的物质需求、生理欲望所遮蔽、所挟裹的实际存在状态。惟其本体是天理,故本然至善;因其被气质所遮蔽、所挟裹,故可以为不善。这种人性论,坚持了理、气的统一,坚持了天理与人欲的统一,坚持了精神性与物质性的统一。一方面,朱子反对离开气质、情欲等物质因素空言人性至善,从而导致种种物质虚无主义、禁欲主义,他说:“性与气皆出于天,性只是理,气则已属于形象。”“情本不是不好底。李翱灭情之论,乃释、老之言。”“……情如何可灭?”强调现实人性与生理欲望不能绝然分开。但万不可因此把人的生理欲望、自然需求全当了天理而加以张扬和放纵。所以,另一方面,朱子反对离开天理、本性,仅从生理欲望、物质需求的角度讲人性,如告子讲“食色性也”、杨朱主张“为我”、法家提倡“自利”等,把人性降到禽兽地位,“如饥食渴饮,趋利避害,人能之,禽兽亦能之。若不识个义理,便与他一般也。”如此,则导致恶的产生。
在朱子学理中,善是绝对的,恶是相对的。譬如,不能抽象地说杀人是恶:杀一无辜者是恶;杀一恶贯满盈者则是善。那么,恶究竟是什么?
首先,恶是违理悖性,是善的“过”或“不及”。在朱子学,从源头上讲只有善,没有恶。恶的源头也是天理、是善,只不过是天理、善的亏欠或过头。如姑息或残忍是恶,但都是出于“仁”这一天理、出于“恻隐”这一善源:对坏人坏事的恻隐就是姑息;对孺子落井不恻隐就是残忍。前者是“过”后者为“不及”。“问:程子曰‘天下善恶皆天理’,何也?曰:‘恻隐是善,于不当恻隐处恻隐即是恶;……本皆天理,只是被人欲反了,故用之不善而为恶耳。”“故他下面亦自云:‘谓之恶者,本非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
其次,恶非本体论的范畴,而是实践论的范畴。恶不是人性所本有,是人实践行为的结果,是至善人性的反动或异化。人性是抽象的,只能从它表现出来的思想行为和结果处来认识和把握,如表现为恻隐之心和扶弱济贫的行为是善,表现为残忍之心和恃强凌弱的行为则为恶。人的行为何以导致恶呢?取决于人心正与不正、自觉与不自觉。所谓心正、自觉,即时时存得天理本性、道德法规于自己心中,并以其来主宰自己的言行,使一言一行都合于天理人性、道德法规而不肆情纵欲、逐利忘义、徇私枉法。
再次,人欲即人的物质需求、自然欲望。其本身不是恶,但肆情纵欲、逐利忘义就是恶。朱子并不直接把人欲等同于恶。他说:“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日用之间,莫非天理,在在处处,莫非可乐。”他对《孟子》中所讲味、色、听、嗅、安逸这五种欲望评论道:“这个是天理之自然”,但又说:“盖五者之欲,固是人性,然有命分。既不可谓我性之所有而必求得之,又不可谓我分可以得而必极其欲。如贫贱不如所愿,此固分也。富贵之极,可以无所不为,然亦有限制裁节,又当安之于理。如纣之酒池肉林,却是富贵之极,而不知节制之意。若以其分言之,固无不可为,但道理却恁地不得。”借此可理解天理与人欲的辩证关系。朱子一方面肯定人欲“是天理之自然”,另一方面又以本性(天理)对人欲作出合理的限制:一是不要不择手段去改变不如所愿的贫贱现实,如偷盗、造假、徇私枉法等;二是即使富贵到如商纣无所不能的程度,也不要穷奢极欲。饮食男女,都本于生生之理。人必须生存、生活,且要生生不息。如果没有饮食男女之欲求,岂不断了生机!但是,如果追求美食美味、荒淫好色,则会溺于人欲,即沉溺于私欲、纵欲之泥潭,这就背离了天理、违反了人性而表现为恶的思想和行为,其结果也自会是恶的。
总之,讲现实人性,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天理与人欲的关系、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人类只有努力实现精神与物质亦即内心世界与外在世界的平衡、协调,才能达至一个秩序化、和谐化、幸福化的生存状态。任何割裂二者关系的思想和实践,都会给人类制造不同程度的罪恶、恐怖和灾难。
(作者为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⑧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2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55~2756页,第3275页,第3280页,第3275页。
②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77页。
③⑤⑥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64页,第1889页,第2256页,第1888页,第1980页。
④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89页,第17页。
⑦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69页,第3196页。
陈来:《仁学本体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75页。
⑨⑩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87页,第246页,第189页,第192~193页,第388页。
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责编/张蕾
【关键词】理 气 人性 善 恶
【中图分类号】B223.1 【文献标识码】A
朱子的人性论建诸其“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上。本文立足于朱子“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肯定理学“人性本善”这一命题,探讨人的本性何以为善,现实的恶所自何来,并为实现至善人性向现实人生的转化提供一些哲学依据。
性与人性的本体论探源
朱子的人性论建诸其“理气”统一本体论基础上。本体意义的“理”落实于人身、寓存在人心,就是人的本性或天地之性,这是至善无恶的;但是,作为“理气”统一体的人,又因所禀“气”的清浊精粗不同,现实的人性或气质之性便可为善或不善。所以,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朱子人性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他的“理气”本体论。
在朱子学理中,世界的本体不是单独的“理”,也不是单独的“气”,而是“理气”的统一体。他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天地之间所谓命者,理也,非气也。所谓人受以生,所谓动作威仪之则者,性也,非形也。……其曰天地之德者,理也。其曰阴阳之交鬼神之会者,气也。……《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周子曰:‘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所谓真者,理也;所谓精者,气也;所谓则者,性也;所谓物者,气也。”①这两个“必禀”,强调了“理气”的统一是世界万物的本原,同时也肯定了性的本原是理而不是气。概括而言,朱子的理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作为本体论意义的理—生物之理,即上文所引“生物之本也”。第二,作为宇宙论意义的理—具物之理,指决定一事物为该事物,保持其存在、发展和变化的内在本质或叫做“性”,即上文所引“然后有性”。第三,维系社会、人生存在和发展的理—“则”,包括维系社会存在、和谐、发展的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礼仪制度等各种规则。理的这三个层次内涵是我们理解人性本善的哲学基础。
与理相对应,朱子的气也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作为本体论意义的气,即与理共同构成世界本体进而形成世界万物的气,即上文中的“二五”—阴阳五行,它与作为本体的理一道,化生天地万物。第二,作为宇宙论意义的气,就是已经形成并标志世界万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气,即与性相对而言的万事万物的形质、形体。冯友兰说:“理即如希腊哲学中所说之形式(Form),气即如希腊哲学所说之材质(Matter)也。”② 此论尽管与朱子的理气论有区别,但把气理解为“材质”还是有道理的。第三,作为社会存在意义的气,指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各种事物、事务以及实践活动。此即朱子所谓的“器”、“物”、“事”之范畴。朱子说:“所以有此物,便是有此气。……不说气只说物者,言物则气与理皆在其中。”③又说:“物犹事也”④。气的这三个方面的内涵是理解现实人性的物质基础。
在理学,至善的人性即人的本性,也叫天地之性,是从人性的本体来命名。论及此,朱子借用了程颐“性即理也”这一命题。他说伊川“‘性即理也’四字颠扑不破……”⑤在理学,善的基本义即生生。“‘元者,善之长也’,善之首也,”“乾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知元者,天地生物之端倪也。”⑥朱子此论是说,“元”是首要的善,而“元”即万物的“资生”、“资始”,一言以蔽之:资生万物是首要的善。
朱子肯定“性即理也”。因此,在很多场合把人的本性界定为理而不叫作性。“人生而静以上,即是人物未生时,只可谓理,说性未得。……才谓之性,便是人生以后,此理已堕在形气之中,不全是性之本体矣。故曰便已不是性也。”⑦这显然是把人的本性与理相等同,而与现实人性区分开来。在朱子,性如化学上的水,“纯而不已”;现实的人性则如井水、河水、海水等,则含有了杂质。
理的本体义即生生。借“性即理”为桥梁,则人的本性也就是生生。如此,人的本性与天理在朱子理学中就成为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生生之理即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即生生之理。基于此,我们说以“资生万物”为大用的“人性本善”是毫无疑义的。
本体之理何以能生生万物
如果说,“生生”是人性本善的基础,那么,本体之理何以能“生生万物”呢?依朱子“理气”统一本体论和“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理学原理,理与气、道与器、形而上与形而下等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我们是否可以循此思考:化生世界万物的正是理、气的一种关系,一种内在的和谐的关系?落实地讲,是阴阳五行、万事万物之间的内在的和谐关系?是否可以认为,朱子理学本体论是一种理气关系本体论、阴阳关系本体论,或曰中和关系本体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朱子讲,人、物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这种理与气合而生物的过程也就是理与气相结合而达至一种和谐或和合的关系,是挂搭着理的气以及作为理气合一的万事万物的和谐或和合的关系,借用《中庸》的范畴,即一种万事万物致中和的关系和状态。朱子说:“然天命流行,必二气五行交感凝聚,然后能生物也。”⑧“一草一木,皆天地和平之气。”“如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绪,便是理。若气不结聚时,理亦无所附著。”⑨ “阴阳五行”本属气范畴,但,其“错综不失条绪”,正是“阴阳五行内在的和谐关系”,便是生物之本体—理气统一体。《中庸》讲:“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分明把“中和”作为了天地万物化生和存在之本。依朱子注:“中”即无所偏倚之“性”;“和”乃无所乖戾之“情”。“无所偏倚”即固守本来的性理、本分,它是人性的根本所在、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推而广之,也是天地万物生成、存在、流行化育的根本所在;无所乖戾的“和”就是对无所偏倚的“中”的追求和实现状态。我们可以理解,日、地、月三者的“和谐”关系,即是一种“中和”的关系和状态,这是现实世界产生、存在的前提。 所以可以说,生生之理即理与气、阴阳五行以及万事万物的中和之理、和合之理、秩序之理、和谐的关系之理,这才是现实世界、具体事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那么,本体之性也就是人内在的生生之性、中和之性、和合之性、秩序之性、和谐之性。至此,人性至善论才具有其哲学根据和现实意义。
人性即仁爱之理
借助一个“生”字,朱子又把人性落实到“仁”上。他说:“生底意思是仁。”⑩这样,“生生之性”就成为“仁性”。在朱子学,仁既是“生之道”又是“心之德,爱之理”。陈来先生讲:“对生命的关爱,对生命、出生、生长的爱护,是仁的本体依据。古语说‘爱之欲其生’,即是以生命表达爱,……仁是关爱、关怀、关心,仅仅讲生命还不能立仁体,还不就是仁,只有生命的意义与博爱的意义建立起联系,才能达到仁。”朱子认为,仁性“在天地则块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者也。”由此推出,人的本性即“仁性”,即“爱人利物之心”。那么,“仁性”何以能“爱人利物”呢?“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是“爱人利物”的本体论依据。“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因为视天地万物为自己的组成部分,如同自己的手足,焉有不爱之理。
有两个“公案”可对上述理论加以佐证:一是“乍见孺子将入于井”;一是“此窗亦归吾仁”。《孟子》讲,当人忽见孺子将落井,都会产生恻隐之心,采取救助行为。这不是出于外在的功利心:或结交孩子的父母而有所求;或在乡亲朋友中沽名钓誉;或怕自己不救助而招致坏名声。这是人性(仁)自然发出的情感行为,是不自禁的情感行为,是爱心的本能显露。否则,就是无人性。“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朱子肯定“天下物物皆归吾仁”。王信伯指窗棂发问:“此窗还归仁否?”朱子答:“此窗不归仁,何故不打坏了?”所谓“归仁”,也就是归于“爱人利物之心”,归于“民胞物与”、“万物一体”的宇宙大生命。这个窗好端端地在那里,便具有了窗之理。仁之大德在生物、成物、爱物,所以,使窗好端端地在那里,便是仁,无端地打坏它,便是不仁,面对美好事物被破坏,人的恻隐之心、爱惜之情就会油然而生。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就是生生之理、仁爱之理。它是现实人性的本体、根据,也是至善的代名词。
现实人性及恶自何来
人的本性至善无恶,那么,现实的恶又所自何来?为解决此问题,张载、二程提出“气质之性”。朱子讲,“气质之性”“起于张、程。某以为极有功于圣门……”朱子初不以气质之性为性,认为把性分为本性和气质之性的说法是“此大害理”。然而,因其理不离气、性不离形的原理,又提出“性即气,气即性”的命题,从而肯定了气质之性”。“才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缺一,便生物不得。有气质之性,无天命之性,亦做人不得;有天命之性,无气质之性,亦做人不得。至此,朱子在人性论上坚持了理、气的统一,用现代话讲即坚持了精神与物质的统一,始达完备。
因此,现实的人性即气质之性,是至善的天理落实到人的身心之中,为人的物质需求、生理欲望所遮蔽、所挟裹的实际存在状态。惟其本体是天理,故本然至善;因其被气质所遮蔽、所挟裹,故可以为不善。这种人性论,坚持了理、气的统一,坚持了天理与人欲的统一,坚持了精神性与物质性的统一。一方面,朱子反对离开气质、情欲等物质因素空言人性至善,从而导致种种物质虚无主义、禁欲主义,他说:“性与气皆出于天,性只是理,气则已属于形象。”“情本不是不好底。李翱灭情之论,乃释、老之言。”“……情如何可灭?”强调现实人性与生理欲望不能绝然分开。但万不可因此把人的生理欲望、自然需求全当了天理而加以张扬和放纵。所以,另一方面,朱子反对离开天理、本性,仅从生理欲望、物质需求的角度讲人性,如告子讲“食色性也”、杨朱主张“为我”、法家提倡“自利”等,把人性降到禽兽地位,“如饥食渴饮,趋利避害,人能之,禽兽亦能之。若不识个义理,便与他一般也。”如此,则导致恶的产生。
在朱子学理中,善是绝对的,恶是相对的。譬如,不能抽象地说杀人是恶:杀一无辜者是恶;杀一恶贯满盈者则是善。那么,恶究竟是什么?
首先,恶是违理悖性,是善的“过”或“不及”。在朱子学,从源头上讲只有善,没有恶。恶的源头也是天理、是善,只不过是天理、善的亏欠或过头。如姑息或残忍是恶,但都是出于“仁”这一天理、出于“恻隐”这一善源:对坏人坏事的恻隐就是姑息;对孺子落井不恻隐就是残忍。前者是“过”后者为“不及”。“问:程子曰‘天下善恶皆天理’,何也?曰:‘恻隐是善,于不当恻隐处恻隐即是恶;……本皆天理,只是被人欲反了,故用之不善而为恶耳。”“故他下面亦自云:‘谓之恶者,本非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
其次,恶非本体论的范畴,而是实践论的范畴。恶不是人性所本有,是人实践行为的结果,是至善人性的反动或异化。人性是抽象的,只能从它表现出来的思想行为和结果处来认识和把握,如表现为恻隐之心和扶弱济贫的行为是善,表现为残忍之心和恃强凌弱的行为则为恶。人的行为何以导致恶呢?取决于人心正与不正、自觉与不自觉。所谓心正、自觉,即时时存得天理本性、道德法规于自己心中,并以其来主宰自己的言行,使一言一行都合于天理人性、道德法规而不肆情纵欲、逐利忘义、徇私枉法。
再次,人欲即人的物质需求、自然欲望。其本身不是恶,但肆情纵欲、逐利忘义就是恶。朱子并不直接把人欲等同于恶。他说:“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日用之间,莫非天理,在在处处,莫非可乐。”他对《孟子》中所讲味、色、听、嗅、安逸这五种欲望评论道:“这个是天理之自然”,但又说:“盖五者之欲,固是人性,然有命分。既不可谓我性之所有而必求得之,又不可谓我分可以得而必极其欲。如贫贱不如所愿,此固分也。富贵之极,可以无所不为,然亦有限制裁节,又当安之于理。如纣之酒池肉林,却是富贵之极,而不知节制之意。若以其分言之,固无不可为,但道理却恁地不得。”借此可理解天理与人欲的辩证关系。朱子一方面肯定人欲“是天理之自然”,另一方面又以本性(天理)对人欲作出合理的限制:一是不要不择手段去改变不如所愿的贫贱现实,如偷盗、造假、徇私枉法等;二是即使富贵到如商纣无所不能的程度,也不要穷奢极欲。饮食男女,都本于生生之理。人必须生存、生活,且要生生不息。如果没有饮食男女之欲求,岂不断了生机!但是,如果追求美食美味、荒淫好色,则会溺于人欲,即沉溺于私欲、纵欲之泥潭,这就背离了天理、违反了人性而表现为恶的思想和行为,其结果也自会是恶的。
总之,讲现实人性,就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天理与人欲的关系、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人类只有努力实现精神与物质亦即内心世界与外在世界的平衡、协调,才能达至一个秩序化、和谐化、幸福化的生存状态。任何割裂二者关系的思想和实践,都会给人类制造不同程度的罪恶、恐怖和灾难。
(作者为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⑧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2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55~2756页,第3275页,第3280页,第3275页。
②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77页。
③⑤⑥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64页,第1889页,第2256页,第1888页,第1980页。
④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89页,第17页。
⑦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69页,第3196页。
陈来:《仁学本体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75页。
⑨⑩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87页,第246页,第189页,第192~193页,第388页。
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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