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三阶层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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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0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对于犯罪论体系,学界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分类: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以中国大陆、前苏联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其中三阶层犯罪论體系更具影響。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犯罪的成立理论体系,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了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一般到具体、从积极到消极的操作程式。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以法官认定犯罪的思维进路为基准,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成分予以改进。
  关键词:三阶层犯罪论;优越性:不足
  一般认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于1906年所创立,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新古典学派的麦耶、麦德格继承和发展,随后该理论又传入日本,由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和团滕重光等人发展、创新。至此,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内容的“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成为通说。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经历了一段由纯客观性、记述的要素到主观、规范的要素的转变过程。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创始人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是指客观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所谓客观性要素,是指行为的纯客观的外部表现,不含有任何主观的因素。具体包括行为、法益侵害之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记述性要素是指构成要件是价值中立的,纯描述性的,不含有任何违法性评价的规范要素。最先认识到构成要件中包含有主观的、规范性要素的是麦耶。至今,在德日刑法学界,承认主观性、规范性要素属于构成要件内容已成为通说。
  第二个阶层,有违性。依照通说的观点,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除非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正当行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或者正当行为等条件时,这种情况就阻止了该行为的违法性推定,该行为不违法,也就不成立犯罪。如果不存在这些违法性阻却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推定为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有责性。有责任,又称非难可能性,是指可以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谴责、非难。是犯罪构成理论讨论的第三个要件。在这个要件当中需要讨论的内容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在有些情况下还要考虑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
  上述三要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形式的判断、一般的判断、定型的判断、积极的判断。违法性是实质的判断、具体的判断、非定型的判断、消极的判断。有责性是个别的判断、内部的判断、主观的判断、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判断。该判断顺序不可互易,只能层层递进。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越性
  第一,鲜明的层次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构都是具有目的性的,“建立阶层体系的目的原本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工具,就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情况所能设计出来决定一个行为现象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与否的检验程序,依序就是代表犯罪常态类型检验的构成要件合致性,其次是行为时有无出于特殊而法律可以容忍的阻却违法情况,最后是行为人本人是否应该予以谅宥阻却罪责事由。”体现的是一种从形式到实质、从外表到内在、从客观到主观的评价过程,先后有序,层层递进。
  第二,双向的功能性。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一种积极要件,是从正向作出的积极判断,体现的是入罪功能;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所以一般认为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可推定其违法,除非例外的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违法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是一种消极的判断、反向的判断,具有出罪功能。有责性的判断包括责任能力的判断和责任心态以及期待可能性的判断,由于有责性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尚有歧见,导致有责性的判断是积极的判断还是消极的判断认识不一。但由于其包含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而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则是一种消极的、反向的判断,所以有责性判断也具有出罪功能。这样,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功能上,一正一反,一入一出,相互配合,使犯罪的认定避免了片面性。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不足
  第一,体系的繁杂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些繁杂的犯罪论体系,不仅给人一种眼花缭乱、变动不居、无所适从的感觉,而且会导致犯罪论体系的不经济性。
  第二,内在的矛盾性。就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言,构成要件符合性仅指客观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评价要素,显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难以称之为犯罪类型。就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而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但有违法阻却事由,就不具有违法性。而“阻却违法”并不是说原本就具有违法性,“只是在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不违法的意义上使用阻却一词”,就此意义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能不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换言之,如果要使构成要件真正成为违法类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因阻却违法事由而排除违法性时,必须是该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阶段就具有违法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也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就新古典及目的论犯罪论体系而言,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故意、过失前置到构成要件要素中,虽然解决了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问题,但由于责任能力仍然留置于有责任性中,而不先认定责任能力,又怎么认定其故意、过失?即使将故意、过失拆分于构成要件和有责性中,又势必导致故意、过失定位的冲突和混乱。
  四、结语
  总之,犯罪构成论学说在我国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诸多的优点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希望未来的学者能够更加的努力,使我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陈兴良.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J].法学家,2010(1).
  作者简介:
  宋昱颖(1993~),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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