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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多来,经常从一些官员口中或官方文件中听到、看到要打破刚性兑付的说法。老实说,真有点疑惑,笔者在全球经济自由度最高的香港从事金融工作近30年,还从未听到过这种讲法,因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所有交易遵从合同处理就是了。
最近银行渠道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兑付,如2018年1月初招商银行与弘毅投资的一起10亿元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有人就妄断这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开始,看了禁不住捏了把汗,如果以为这就是打破刚性兑付了,那中国离发生金融危机的日子也许不远了。
再加上最近看到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并且有人因此提议,可以考虑让一些地方政府破产,认为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
见此笔者心里感叹:若这样做不怕惹出更大的麻烦吗?
由此想到现在尤其需要说明什么是刚性兑付?在哪些方面可以谈打破刚性兑付及要满足哪些条件?打破刚性兑付要做哪些善后?如何避免有些机构借打破刚性兑付之名而逃脱债务?如何避免因大面积打破刚性兑付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清楚的理解以及法律上的准备,可以断言,所谓的打破刚性兑付不仅会引起相当程度的债务混乱,使中国深陷债务纠纷的泥沼,同时中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也将大大上升。
何为“刚性兑付”?
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人对刚性兑付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仅看到有人或从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平台产品不能预先设定回报承诺做出过表述,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有人认为某种债务活动满期时不能履约也是一种打破刚性兑付,这完全是一种混淆概念的解释,这不是打破刚性兑付,这是违约。按这种理解,问题的焦點已远远超出了金融产品要不要预先设定回报,而是一种债务到期了要不要履行偿还义务,这种债务的确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刚性兑付”,如果把打破刚性兑付套用到这一范畴,不仅说法极为荒唐,其后果也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承受的。
笔者认为,目前所说的打破刚性兑付更多或更像是为了平抑前一段时间国内争夺金融资源乱象及后果而做出的一种无奈表态和表述,是把某些金融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按约定兑付混成了一个问题来加以讨论。以一定条件占用了他人货币资源的一方,届合约满期时必须依约定完成兑付,这没有任何可讨论的空间,因为这里强调的是兑付,因此不存在打不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如果要讨论金融产品出售的约束条件,也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依是否设定回报预定就确定是不是刚性兑付,而要看具体的市场环境以及产品的设计背景等等。
从金融的角度看,一些金融机构能不能有占用货币资源方面的回报承诺,首先就要看这些机构的功能及占用他人货币资源的目的。金融机构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基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交代被占用货币资产的具体用途,如银行吸收存款、寿险公司收缴的一些种类的保险费,这些机构经营这些货币所获得的利益只归这些机构所有,并不归货币资产的出让方。另一种是一些金融机构事先讲明:不会享有对从他方吸纳的货币资产管理后的任何收益,但会事先讲明对货币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不言而喻,前一种通过占用他人货币资产而实现自身获利行为的金融活动,理所应当地要向货币资产出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占用对价、利息,或一定的回报。而后一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不做任何回报承诺,如一些股票基金;一类是做出一定的承诺,到期会使货币资产出让方获得比出让初始时更多的货币资产。这些都应是有关货币资产向金融机构转移前事先约定好的,合约满期时金融机构该付什么钱就付什么钱,该收什么钱就收什么钱,因此也没有什么打不打破刚性兑付一说。反倒是若该付的不能付出,如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取存款、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真发生了所谓打破刚性兑付事件之时,那也就是这些机构走上被告席,甚至直至被清盘的道路之际,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机制,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等的原因。
打破刚性兑付要先想清目的与后果
与海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不同,国内金融市场正处于建设发育的初级阶段,整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因兼顾目标过多而难以充分释放效用,货币传导机制又因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制约而形成了掣肘和耗损,资金供给的基础成本始终无法降低,一方面是一些领域的资金大规模沉淀和低效率占用,资金错配俯拾皆是;一方面是一些领域、一些部门的资金严重缺口,财务信息存在某些不足的企业融资无门,而前一个时期进入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快速增多无疑更会加剧资金供给的短缺局面,尽管中国的资金供给已达到了超出一般想象的规模。
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任何金融机构想付出比银行利率还低的成本去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都是难以做到的。在一些金融机构自身尚存在商业信用瑕疵之时,只能以更高的成本为条件去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或者为了扩大收益,不得不和那些在正常信贷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企业形成利益联盟,以更高的成本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如近些年发生的大量打着信托、理财的旗号开展的项目融资。毋庸赘言,有关金融机构对这种有违于信托或理财运作常理的融资若不做出较高的回报承诺,谁又会放心地把钱交给它去管理呢?
这时讲要打破刚性兑付,首先就要想清楚如此行动的目的是要保护金融供需两端哪一方的利益?而长此以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以往的一些行业发展历程来看,实行所谓的刚性兑付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从2007年开始,中国的信托业高速发展,监管机构多番下发指导文件指出要注意行业风险和兑付问题,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这一条款一出,信托公司为了继续开展业务和保护自己稀有的牌照,遇到兑付存疑项目,只能尽快履行“刚性兑付”责任。
而对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举债,如果中央政府不兜底,地方政府又不能履行偿付义务,那只能由那些机构投资者(包括国有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承担那些不该承担的损失,由此引起的债务链条会绷得多紧及会否绷断是很难预测的。 如何解决未来中国增量的债务风险
一些人之所以强调打破刚性兑付基本是着眼于防范未来的债务危机,但现在做的已属于亡羊补牢的工作了。一方面今后确实应该对一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做出回报方面的约束,一方面则要对不同所有制背景的金融部门、地方政府已形成的潜在债务规模及结构有清晰的了解,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有化解相关债务危机的预案。而要解决未来中国增量的债务风险关键在几方面:
一是禁止金融机构从事任何“挂羊头卖狗肉”的经营活动,所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本源基础上进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得随意逾越,一有违反,当严惩不贷。对信托、理财类的金融服务,第一要对标准产品和非標准产品比例、非标准产品中的股权与债权比例等做出清晰约束;第二要对受托人的专业责任做出更严格系统的约束,防止受托人卸除回报承诺负担后而不恪尽资产托管责任。
二是要彻底遏制地方官员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一些地方官员所以敢无视上级规定筹资举债,归根结底是这些官员并不会对政府债务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地方债务即使上一级政府不兜底,对有关官员利益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何况这种寅吃卯粮、透支未来的行为不少官员都在干,到风险爆发的那天还不知找谁算账呢!再说一个官员在某个岗位能干上几年从来都是未知数。要想彻底遏制地方政府官员违法违规举债筹资乱象,就要对那些违法违规举债筹资并造成损失的地方政府官员“开刀问斩”,应依从非法集资罪的法理根据,对有关官员予以惩处。否则社会会出现民间集资有非法集资罪,政府官员违法违规集资则不需承担责任的现象。
三是坚定地推进市场硬约束预算,让失败者及时出局,避免因市场不能出清而形成大量的无效金融资源占用。
四是“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该在系统提升金融供给服务透明度上下功夫。第一是随时公布各自认可的金融机构名单;第二是适时公布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的特性(有无回报承诺约束);第三是公布具备专业资格的金融从业人员名单,以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五是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安全区域,以促进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竭力提升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资源利用能力以及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这是实现中国经济质量增长的长远根本之道。
最近银行渠道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兑付,如2018年1月初招商银行与弘毅投资的一起10亿元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有人就妄断这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开始,看了禁不住捏了把汗,如果以为这就是打破刚性兑付了,那中国离发生金融危机的日子也许不远了。
再加上最近看到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并且有人因此提议,可以考虑让一些地方政府破产,认为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
见此笔者心里感叹:若这样做不怕惹出更大的麻烦吗?
由此想到现在尤其需要说明什么是刚性兑付?在哪些方面可以谈打破刚性兑付及要满足哪些条件?打破刚性兑付要做哪些善后?如何避免有些机构借打破刚性兑付之名而逃脱债务?如何避免因大面积打破刚性兑付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清楚的理解以及法律上的准备,可以断言,所谓的打破刚性兑付不仅会引起相当程度的债务混乱,使中国深陷债务纠纷的泥沼,同时中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也将大大上升。
何为“刚性兑付”?
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人对刚性兑付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仅看到有人或从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平台产品不能预先设定回报承诺做出过表述,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有人认为某种债务活动满期时不能履约也是一种打破刚性兑付,这完全是一种混淆概念的解释,这不是打破刚性兑付,这是违约。按这种理解,问题的焦點已远远超出了金融产品要不要预先设定回报,而是一种债务到期了要不要履行偿还义务,这种债务的确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刚性兑付”,如果把打破刚性兑付套用到这一范畴,不仅说法极为荒唐,其后果也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承受的。
笔者认为,目前所说的打破刚性兑付更多或更像是为了平抑前一段时间国内争夺金融资源乱象及后果而做出的一种无奈表态和表述,是把某些金融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按约定兑付混成了一个问题来加以讨论。以一定条件占用了他人货币资源的一方,届合约满期时必须依约定完成兑付,这没有任何可讨论的空间,因为这里强调的是兑付,因此不存在打不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如果要讨论金融产品出售的约束条件,也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依是否设定回报预定就确定是不是刚性兑付,而要看具体的市场环境以及产品的设计背景等等。
从金融的角度看,一些金融机构能不能有占用货币资源方面的回报承诺,首先就要看这些机构的功能及占用他人货币资源的目的。金融机构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基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交代被占用货币资产的具体用途,如银行吸收存款、寿险公司收缴的一些种类的保险费,这些机构经营这些货币所获得的利益只归这些机构所有,并不归货币资产的出让方。另一种是一些金融机构事先讲明:不会享有对从他方吸纳的货币资产管理后的任何收益,但会事先讲明对货币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不言而喻,前一种通过占用他人货币资产而实现自身获利行为的金融活动,理所应当地要向货币资产出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占用对价、利息,或一定的回报。而后一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不做任何回报承诺,如一些股票基金;一类是做出一定的承诺,到期会使货币资产出让方获得比出让初始时更多的货币资产。这些都应是有关货币资产向金融机构转移前事先约定好的,合约满期时金融机构该付什么钱就付什么钱,该收什么钱就收什么钱,因此也没有什么打不打破刚性兑付一说。反倒是若该付的不能付出,如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取存款、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真发生了所谓打破刚性兑付事件之时,那也就是这些机构走上被告席,甚至直至被清盘的道路之际,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机制,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等的原因。
打破刚性兑付要先想清目的与后果
与海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不同,国内金融市场正处于建设发育的初级阶段,整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因兼顾目标过多而难以充分释放效用,货币传导机制又因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制约而形成了掣肘和耗损,资金供给的基础成本始终无法降低,一方面是一些领域的资金大规模沉淀和低效率占用,资金错配俯拾皆是;一方面是一些领域、一些部门的资金严重缺口,财务信息存在某些不足的企业融资无门,而前一个时期进入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快速增多无疑更会加剧资金供给的短缺局面,尽管中国的资金供给已达到了超出一般想象的规模。
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任何金融机构想付出比银行利率还低的成本去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都是难以做到的。在一些金融机构自身尚存在商业信用瑕疵之时,只能以更高的成本为条件去占用他人的货币资产,或者为了扩大收益,不得不和那些在正常信贷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企业形成利益联盟,以更高的成本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如近些年发生的大量打着信托、理财的旗号开展的项目融资。毋庸赘言,有关金融机构对这种有违于信托或理财运作常理的融资若不做出较高的回报承诺,谁又会放心地把钱交给它去管理呢?
这时讲要打破刚性兑付,首先就要想清楚如此行动的目的是要保护金融供需两端哪一方的利益?而长此以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以往的一些行业发展历程来看,实行所谓的刚性兑付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从2007年开始,中国的信托业高速发展,监管机构多番下发指导文件指出要注意行业风险和兑付问题,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这一条款一出,信托公司为了继续开展业务和保护自己稀有的牌照,遇到兑付存疑项目,只能尽快履行“刚性兑付”责任。
而对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举债,如果中央政府不兜底,地方政府又不能履行偿付义务,那只能由那些机构投资者(包括国有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承担那些不该承担的损失,由此引起的债务链条会绷得多紧及会否绷断是很难预测的。 如何解决未来中国增量的债务风险
一些人之所以强调打破刚性兑付基本是着眼于防范未来的债务危机,但现在做的已属于亡羊补牢的工作了。一方面今后确实应该对一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做出回报方面的约束,一方面则要对不同所有制背景的金融部门、地方政府已形成的潜在债务规模及结构有清晰的了解,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有化解相关债务危机的预案。而要解决未来中国增量的债务风险关键在几方面:
一是禁止金融机构从事任何“挂羊头卖狗肉”的经营活动,所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本源基础上进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得随意逾越,一有违反,当严惩不贷。对信托、理财类的金融服务,第一要对标准产品和非標准产品比例、非标准产品中的股权与债权比例等做出清晰约束;第二要对受托人的专业责任做出更严格系统的约束,防止受托人卸除回报承诺负担后而不恪尽资产托管责任。
二是要彻底遏制地方官员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一些地方官员所以敢无视上级规定筹资举债,归根结底是这些官员并不会对政府债务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地方债务即使上一级政府不兜底,对有关官员利益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何况这种寅吃卯粮、透支未来的行为不少官员都在干,到风险爆发的那天还不知找谁算账呢!再说一个官员在某个岗位能干上几年从来都是未知数。要想彻底遏制地方政府官员违法违规举债筹资乱象,就要对那些违法违规举债筹资并造成损失的地方政府官员“开刀问斩”,应依从非法集资罪的法理根据,对有关官员予以惩处。否则社会会出现民间集资有非法集资罪,政府官员违法违规集资则不需承担责任的现象。
三是坚定地推进市场硬约束预算,让失败者及时出局,避免因市场不能出清而形成大量的无效金融资源占用。
四是“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该在系统提升金融供给服务透明度上下功夫。第一是随时公布各自认可的金融机构名单;第二是适时公布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的特性(有无回报承诺约束);第三是公布具备专业资格的金融从业人员名单,以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五是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安全区域,以促进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竭力提升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资源利用能力以及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这是实现中国经济质量增长的长远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