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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尽管这些争议大多集中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金、保险金缴纳等问题上,但引发这些问题的真正诱因却是超工时。争议双方在主张用工形式时首先提出的论证就是工作时间。因此《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4小时与24小时的限度是一个严格界限还是可以有所变通就成为确认非全日制用工的关键所在,对非全日制用工超工时给予正确的界定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