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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认了“审前辩护”制度,这意味着审判前的辩护开始走向专业化。审判前的辩护是指,辩护方在侦查起诉阶段所做的防御准备活动,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为当事人寻求防御性保护。
有律师认为,此项制度的确立,将对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带来重大影响。律师界普遍认为,原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导致律师开展工作的空间太小。如今,“审前辩护”制度确立,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律师收费制度也应进行适当的改革。
据了解,全世界比较典型的律师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律师绝对按小时收费、按劳动量计费。对律师来说,审判前的工作越多越好:庭前的阅卷、调查、会见,庭前交涉等工作量越大,律师收入相应也就越高。 另一种是中国模式,一揽子的合同,按案件进展的阶段收费,不考虑工作量、不考虑案件难度。简单的案件,当事人觉得亏;复杂的案件,律师觉得亏。因而,有理由认为,收费制度存在着改革的空间。这次“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提供了机遇。
个人建议,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应该走第三条道路:按照具体的工作环节来收费。审判前的辩护把律师的工作从原来的一个笼统的辩护概念,细化成若干个工作环节:包括侦查阶段的辩护、批捕环节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庭前会议的辩护等,这其中还包括会见、阅卷、调查等大量工作。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立了中国律师收费制度原则是双轨制,即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主要有五种,即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
在实践中,往往依照案件难易程度,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大多将业务“统一打包”,提供全程服务,以计件收费方式为主。
“我特别推崇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轻辩护,如果在开庭前将重罪改为轻罪,‘打掉’部分罪名,‘打掉’部分数额,那么,开庭时的压力会大大减轻。”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孟陶律师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空间很小,罪轻辩护空间极大。”
有时,法庭上的辩护远远不如庭前辩护的效果好。孟陶举例说,在公安机关经手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通过律师“审前辩护”甚至可以使当事人避免被批捕。庭前会议阶段,律师可以尽量争取维护委托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罪轻辩护“打掉”部分罪名,把罪名从重罪改成轻罪等等。
过去律师实务中有两大误区:一个误区是鉴定辩护成功的标准是无罪,另一个误区是律师应该更多注重在法庭上出色的辩护表现。为什么不能在批捕环节为自己的委托人申请不批捕呢?如果申请不批捕成功了,也应该是成功辩护的一种表现。衡量律师专业与否的标准不应只是法庭辩护。
“辩护活动越来越多,辩护质量愈发重要,整个收费模式应当改变。过去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建立在审判辩护为基础的,收取侦查阶段的费用似乎‘理不直气不壮’。有的案件到了二审甚至费用还减半,说明我们过分重视一审中的法庭上辩护。”一位刑诉法学者曾公开表示。
这名刑诉法学者还指出,立法部门现已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审判前律师的辩护空间已越来越大,辩护的形态会多元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都会出现在审判前的辩护中。
此次“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无疑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将为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提供更充分的理由。
有律师认为,此项制度的确立,将对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带来重大影响。律师界普遍认为,原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导致律师开展工作的空间太小。如今,“审前辩护”制度确立,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律师收费制度也应进行适当的改革。
据了解,全世界比较典型的律师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律师绝对按小时收费、按劳动量计费。对律师来说,审判前的工作越多越好:庭前的阅卷、调查、会见,庭前交涉等工作量越大,律师收入相应也就越高。 另一种是中国模式,一揽子的合同,按案件进展的阶段收费,不考虑工作量、不考虑案件难度。简单的案件,当事人觉得亏;复杂的案件,律师觉得亏。因而,有理由认为,收费制度存在着改革的空间。这次“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提供了机遇。
个人建议,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应该走第三条道路:按照具体的工作环节来收费。审判前的辩护把律师的工作从原来的一个笼统的辩护概念,细化成若干个工作环节:包括侦查阶段的辩护、批捕环节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庭前会议的辩护等,这其中还包括会见、阅卷、调查等大量工作。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立了中国律师收费制度原则是双轨制,即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主要有五种,即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
在实践中,往往依照案件难易程度,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大多将业务“统一打包”,提供全程服务,以计件收费方式为主。
“我特别推崇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轻辩护,如果在开庭前将重罪改为轻罪,‘打掉’部分罪名,‘打掉’部分数额,那么,开庭时的压力会大大减轻。”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孟陶律师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空间很小,罪轻辩护空间极大。”
有时,法庭上的辩护远远不如庭前辩护的效果好。孟陶举例说,在公安机关经手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通过律师“审前辩护”甚至可以使当事人避免被批捕。庭前会议阶段,律师可以尽量争取维护委托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罪轻辩护“打掉”部分罪名,把罪名从重罪改成轻罪等等。
过去律师实务中有两大误区:一个误区是鉴定辩护成功的标准是无罪,另一个误区是律师应该更多注重在法庭上出色的辩护表现。为什么不能在批捕环节为自己的委托人申请不批捕呢?如果申请不批捕成功了,也应该是成功辩护的一种表现。衡量律师专业与否的标准不应只是法庭辩护。
“辩护活动越来越多,辩护质量愈发重要,整个收费模式应当改变。过去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建立在审判辩护为基础的,收取侦查阶段的费用似乎‘理不直气不壮’。有的案件到了二审甚至费用还减半,说明我们过分重视一审中的法庭上辩护。”一位刑诉法学者曾公开表示。
这名刑诉法学者还指出,立法部门现已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审判前律师的辩护空间已越来越大,辩护的形态会多元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都会出现在审判前的辩护中。
此次“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无疑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将为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提供更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