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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是国家的重点战略部署。要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实现核心技术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都离不开创新,创新处于现代经济的核心位置。但创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如若创新风险全由创新主体独自承担,无疑会抑制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制约创新发展。基于创新的特殊性,要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建立有效的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尤为重要。
一、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
建立有效创新风险分担机制,需理解创新风险的属性,或者说创新风险是一种什么样的风险。本文借助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分析框架来讨论创新风险的属性及风险分担机制。1920年,奈特出版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书中区分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奈特认为,风险源自不确定性,并将不确定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度量的不确定性,另一类是不能度量的不确定性。前者是指风险发生概率可通过计算先验概率或经验数据估算,比如掷一枚骰子其出现“1”点的概率是六分之一,飞机失事的概率是三百万分之一等,事件未来结果概率已知。后者是指风险发生概率靠估计,取决于判断或直觉,而不是推论,事件未来结果概率未知。奈特指出,可度量的不确定性是风险,不可度量的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不确定性”。
创新风险是什么类型的风险,可度量还是不可度量?学术界对创新的概念存在争论,但有一个基本共识,即创新是创造性破坏,具体指与技术相关的创新活动,涉及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量产,再到产品市场推广等环节组成。根据定义,创新本质上表现为创造新事物,如创建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等,创造新事物是一种典型的向未知领域探索的前瞻性活动,未知和前瞻性天然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是不可度量的,属于真正的“不确定性”。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早在1962年就认为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为创新的基本属性。多西(G.Dosi)在其著作《创新过程的性质》中指出,创新所带来的技术,以及技术的商业结果事先很难知道,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不确定性。克兰(S.J.Kilin)和罗森堡(N.Rosen-berg)也指出,创新的基本维度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程度与创新的超前程度密切相关。显然,创新与不确定性紧密联系,创新的基本属性是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创新不确定性体现在创新的各个环节。一是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创新主体无法预测未来技术的突破方向、时间和进展,新技术对现有技术、产品、市场的可能影响等。二是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预测利用新技术,能否开发出性能稳定、均衡和性价比相当的优质产品。三是产品量产的不确定性。产品量产是指利用流水线制造出大规模、价低高品质的新产品,但由于现代化的流水生产线涉及面广,协调复杂,中间充满了不可预见性。四是产品市场化的不确定性。新产品推向市场,要跨越消费裂谷,让消费者接受,实现价值,其过程同样充满未知。总之,创新活动由于极高的完全信息成本,致使创新活动各环节都存在着未知的领域,都存在创新主体难以预料和把握的未知因素,从而表现出创新的复杂性特征和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
创新的不确定性使创新在什么时候、什么领域出现都变得未知和模糊,更有可能的是,为了创新,创新主体在某一领域大量的投入,都未必产生预定的创新结果。相反,有些创新竟是无意中產生或是意料之外的结果。创新的不确定性必然带来风险,而且风险难以预料和把握。因此,创新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呢?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也提出了自己观点,规避风险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合并”规避风险,常见方法是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为客户提供未来收入一致性的金融工具,其运行大的原则是先对客户“分组”,然后再“加总”,其中“分组”旨在对客户细分,使组里的风险接近,减少搭便车行为。“加总”是指对“分组”的客户加总,运用大数定理荡平风险。第二种是通过“分散”,损失分担的方法。“分散”,奈特的解释是,“与其让一个人损失1万元,不如让100人每人损失100元”,即常讲的“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股份制是常见的分散机制。
二、科技保险的困境
创新风险能否通过“合并”,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规避呢?根据经济学原理,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事件一般遵循三个基本的标准:概率性、不相关性、独立性。概率性是指要保的事件一定要有概率,而且概率能被度量。如养老,每个人都会变老,是确定的事实,变老的概率是百分百,被称之养老的保险就不是保险,只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从年轻人转移给老人。同样,市场上并没有养儿防老保险,其原因是老人养大小孩后,小孩赡养老人的概率没法统计,不符合正态分布,概率不确定。不相关性是指投保事件间的概率是互不相关,不相关的反面是相关,投保事件间相关,意味着风险是全局、系统的,保险公司无法设计险种为全局、系统性风险投保。比如全球性自然灾害、系统性金融危机等,保险公司无法设保。独立性是指事件概率不受投保人主观意愿左右,投保人不能控制风险的发生概率。如交通事故的概率车主无法控制,可以投保,而失业、结婚、考大学等不能保险,投保人完全可以控制事件发生概率,不可以设保。结论是,保险公司能投保事件的基本标准一定是概率性,互不相关,而且是独立的。
对照保险设保的三个基本标准,创新风险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满足被保险标准。一是概率性。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奈特讲的真正的“不确定性”。创新风险几乎都是“前瞻性”,历史数据得出的概率无法预测事件未来风险概率,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确定,险种无法定价,难运用大数定理熨平风险。创新风险不可度量,跟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标准之一概率性相悖,对没概率的创新风险无法设保。二是独立性。创新往往体现为智力成果,创新结果跟创新主体的能力、主动性和意愿有紧密联系。意味着创新主体可以左右创新结果,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损失。创新主体能左右创新结果跟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标准之一独立性相悖,对没独立性的创新风险无法设保。违背了保险设保概率性和独立性两个基本标准,从理论上讲,保险无法分担创新风险。 从实际情况来看,科技保险作为保险的创新工具,旨在为创新活动中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量产、市场应用等环节中可能的风险提供避险工具,被寄予后望。2006年初,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我国科技保险试点。经过十多年发展,科技保险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广,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体来看,国内科技保险大多都是针对创新主体特定风险,提供“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产品,如企业财产类保险、责任类保险、贷款保证类保险和人身意外类保险等,而专门针对创新风险特点而设,具有创新价值的的特殊科技险种较少。根据前面的分析,“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要遵循三个基本标准,而创新风险又无法满足,“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无法满足科技保险的需要。显然,目前我国科技保险挂科技保险之名,行传统保险之实,其结果是科技保险市场出现保险公司“实际供给”不足,企业“有效需求”不足的“供需雙冷”局面,陷入“叫好不叫座”困境。从这点来看,科技保险的困境正好印证了“投保—理赔型”保险无法为创新风险投保,无法分担创新风险这一结论。
面对科技保险困境,是否意味着科技保险对分担创新风险就无能为力,当然不是。科技保险需要创新,改变当前科技保险的传统性,设计出与创新风险不确定性相适的险种。根据国际科技保险成功经验,科技保险的成功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科技保险摒弃了“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担保型”“半参与型”“全参与型”等合约模式。“担保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与银行共同规避创新风险;“半参与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为创新项目提供保险,在项目失败时提供理赔,但在项目成功时按约定参与项目收益分成;“全参与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类似于风险投资,全程参与创新项目风险管理,风险和收益共担。二是保险专业化。专业化是指保险公司熟悉特定的产业技术特性,如波兰Aon保险公司专门对工业行业提供保险,圣保罗旅行者集团专门提供信息技术保险、医疗技术保险等。科技保险演变成为向某一特殊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组合式保险服务。三是保险服务化。科技保险不再是一个特定险种名称,而是保险公司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思维,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特定产业技术创新特点,为创新主体提供创新风险解决方案。因此,科技保险需要创新险种,改变“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提供组合式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分担创新风险。
三、创新风险的分担机制
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不能通过“合并”,购买商业保险规避。不能“合并”处理,那只能通过“分散”应对。常见的分散机制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一方面是集中资本,维持公司合理规模,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投资者只需承担有限责任,限制了风险。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其价值和意义甚至是超过了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实际证明,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的160多项重大创新中,公司贡献占到80%。除了公司制度外,具有“分散”功能的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分散;二是创新融资平台。
(一)政府财政分散
创新包括科学研究、技术研发、量产和市场化等多个环节,但归纳起来,创新可以区分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两个部分。科学研究揭示的是一般规律,研究的是基础理论,产生新的知识;技术研发开发的是某种具体技术应用。由于科学研究揭示的是一般规律和理论,往往不能物化于某种具体商品,创新主体无法通过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取得收入。从经济学角度讲,规律和理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规律和理论一经公布,使用者无需支付成本就可以使用,正外部性明显。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对于科学研究这类创新风险,应该由政府财政来分担,政府财政为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创新风险由全体纳税人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散最为彻底。政府财政除分担科学研究风险外,如国防技术这类研发风险,政府财政也应分担其风险。尽管军工技术一般有具体的商品载体,但因国防技术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保密性,难以通过正常的技术转让或出售获得收入。
(二)创新融资平台
除科学研究和国防技术研发等外,政府财政不应成为大多数技术研发的风险分担主体,因为大多数技术可以通过转让或出售取得收入的市场方式实现创新风险分担。商业银行不适合分担创新风险,尤其是对早期创新风险分担作用更为有限。适合分担创新风险的融资分散机制有私募股权基金和科创板、注册制两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具有资金规模化、投资专业和资金分散等特点,追求高风险和高回报。这些特点与创新风险不确定性高度匹配,适合分担创新风险。因此,实施创新驱动,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分散创新风险。同时,要发展科创板,注册制。股票市场因所有权细小,可转让,注册制降低上市门槛,是为创新量身打造的金融支撑制度,既可为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又会为创新风险提供分担机制,美国的“纳斯达克”是支持科技创新最为成功的案例。
(作者单位: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
一、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
建立有效创新风险分担机制,需理解创新风险的属性,或者说创新风险是一种什么样的风险。本文借助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分析框架来讨论创新风险的属性及风险分担机制。1920年,奈特出版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书中区分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奈特认为,风险源自不确定性,并将不确定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度量的不确定性,另一类是不能度量的不确定性。前者是指风险发生概率可通过计算先验概率或经验数据估算,比如掷一枚骰子其出现“1”点的概率是六分之一,飞机失事的概率是三百万分之一等,事件未来结果概率已知。后者是指风险发生概率靠估计,取决于判断或直觉,而不是推论,事件未来结果概率未知。奈特指出,可度量的不确定性是风险,不可度量的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不确定性”。
创新风险是什么类型的风险,可度量还是不可度量?学术界对创新的概念存在争论,但有一个基本共识,即创新是创造性破坏,具体指与技术相关的创新活动,涉及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量产,再到产品市场推广等环节组成。根据定义,创新本质上表现为创造新事物,如创建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等,创造新事物是一种典型的向未知领域探索的前瞻性活动,未知和前瞻性天然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是不可度量的,属于真正的“不确定性”。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早在1962年就认为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为创新的基本属性。多西(G.Dosi)在其著作《创新过程的性质》中指出,创新所带来的技术,以及技术的商业结果事先很难知道,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不确定性。克兰(S.J.Kilin)和罗森堡(N.Rosen-berg)也指出,创新的基本维度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程度与创新的超前程度密切相关。显然,创新与不确定性紧密联系,创新的基本属性是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创新不确定性体现在创新的各个环节。一是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创新主体无法预测未来技术的突破方向、时间和进展,新技术对现有技术、产品、市场的可能影响等。二是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预测利用新技术,能否开发出性能稳定、均衡和性价比相当的优质产品。三是产品量产的不确定性。产品量产是指利用流水线制造出大规模、价低高品质的新产品,但由于现代化的流水生产线涉及面广,协调复杂,中间充满了不可预见性。四是产品市场化的不确定性。新产品推向市场,要跨越消费裂谷,让消费者接受,实现价值,其过程同样充满未知。总之,创新活动由于极高的完全信息成本,致使创新活动各环节都存在着未知的领域,都存在创新主体难以预料和把握的未知因素,从而表现出创新的复杂性特征和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
创新的不确定性使创新在什么时候、什么领域出现都变得未知和模糊,更有可能的是,为了创新,创新主体在某一领域大量的投入,都未必产生预定的创新结果。相反,有些创新竟是无意中產生或是意料之外的结果。创新的不确定性必然带来风险,而且风险难以预料和把握。因此,创新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呢?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也提出了自己观点,规避风险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合并”规避风险,常见方法是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为客户提供未来收入一致性的金融工具,其运行大的原则是先对客户“分组”,然后再“加总”,其中“分组”旨在对客户细分,使组里的风险接近,减少搭便车行为。“加总”是指对“分组”的客户加总,运用大数定理荡平风险。第二种是通过“分散”,损失分担的方法。“分散”,奈特的解释是,“与其让一个人损失1万元,不如让100人每人损失100元”,即常讲的“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股份制是常见的分散机制。
二、科技保险的困境
创新风险能否通过“合并”,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规避呢?根据经济学原理,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事件一般遵循三个基本的标准:概率性、不相关性、独立性。概率性是指要保的事件一定要有概率,而且概率能被度量。如养老,每个人都会变老,是确定的事实,变老的概率是百分百,被称之养老的保险就不是保险,只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从年轻人转移给老人。同样,市场上并没有养儿防老保险,其原因是老人养大小孩后,小孩赡养老人的概率没法统计,不符合正态分布,概率不确定。不相关性是指投保事件间的概率是互不相关,不相关的反面是相关,投保事件间相关,意味着风险是全局、系统的,保险公司无法设计险种为全局、系统性风险投保。比如全球性自然灾害、系统性金融危机等,保险公司无法设保。独立性是指事件概率不受投保人主观意愿左右,投保人不能控制风险的发生概率。如交通事故的概率车主无法控制,可以投保,而失业、结婚、考大学等不能保险,投保人完全可以控制事件发生概率,不可以设保。结论是,保险公司能投保事件的基本标准一定是概率性,互不相关,而且是独立的。
对照保险设保的三个基本标准,创新风险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满足被保险标准。一是概率性。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奈特讲的真正的“不确定性”。创新风险几乎都是“前瞻性”,历史数据得出的概率无法预测事件未来风险概率,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确定,险种无法定价,难运用大数定理熨平风险。创新风险不可度量,跟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标准之一概率性相悖,对没概率的创新风险无法设保。二是独立性。创新往往体现为智力成果,创新结果跟创新主体的能力、主动性和意愿有紧密联系。意味着创新主体可以左右创新结果,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损失。创新主体能左右创新结果跟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标准之一独立性相悖,对没独立性的创新风险无法设保。违背了保险设保概率性和独立性两个基本标准,从理论上讲,保险无法分担创新风险。 从实际情况来看,科技保险作为保险的创新工具,旨在为创新活动中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量产、市场应用等环节中可能的风险提供避险工具,被寄予后望。2006年初,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我国科技保险试点。经过十多年发展,科技保险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广,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体来看,国内科技保险大多都是针对创新主体特定风险,提供“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产品,如企业财产类保险、责任类保险、贷款保证类保险和人身意外类保险等,而专门针对创新风险特点而设,具有创新价值的的特殊科技险种较少。根据前面的分析,“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要遵循三个基本标准,而创新风险又无法满足,“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保险无法满足科技保险的需要。显然,目前我国科技保险挂科技保险之名,行传统保险之实,其结果是科技保险市场出现保险公司“实际供给”不足,企业“有效需求”不足的“供需雙冷”局面,陷入“叫好不叫座”困境。从这点来看,科技保险的困境正好印证了“投保—理赔型”保险无法为创新风险投保,无法分担创新风险这一结论。
面对科技保险困境,是否意味着科技保险对分担创新风险就无能为力,当然不是。科技保险需要创新,改变当前科技保险的传统性,设计出与创新风险不确定性相适的险种。根据国际科技保险成功经验,科技保险的成功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科技保险摒弃了“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担保型”“半参与型”“全参与型”等合约模式。“担保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与银行共同规避创新风险;“半参与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为创新项目提供保险,在项目失败时提供理赔,但在项目成功时按约定参与项目收益分成;“全参与型”模式是指科技保险类似于风险投资,全程参与创新项目风险管理,风险和收益共担。二是保险专业化。专业化是指保险公司熟悉特定的产业技术特性,如波兰Aon保险公司专门对工业行业提供保险,圣保罗旅行者集团专门提供信息技术保险、医疗技术保险等。科技保险演变成为向某一特殊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组合式保险服务。三是保险服务化。科技保险不再是一个特定险种名称,而是保险公司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思维,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特定产业技术创新特点,为创新主体提供创新风险解决方案。因此,科技保险需要创新险种,改变“投保—理赔型”合约模式,提供组合式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分担创新风险。
三、创新风险的分担机制
创新风险的不确定性,不能通过“合并”,购买商业保险规避。不能“合并”处理,那只能通过“分散”应对。常见的分散机制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一方面是集中资本,维持公司合理规模,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投资者只需承担有限责任,限制了风险。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其价值和意义甚至是超过了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实际证明,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的160多项重大创新中,公司贡献占到80%。除了公司制度外,具有“分散”功能的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分散;二是创新融资平台。
(一)政府财政分散
创新包括科学研究、技术研发、量产和市场化等多个环节,但归纳起来,创新可以区分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两个部分。科学研究揭示的是一般规律,研究的是基础理论,产生新的知识;技术研发开发的是某种具体技术应用。由于科学研究揭示的是一般规律和理论,往往不能物化于某种具体商品,创新主体无法通过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取得收入。从经济学角度讲,规律和理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规律和理论一经公布,使用者无需支付成本就可以使用,正外部性明显。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对于科学研究这类创新风险,应该由政府财政来分担,政府财政为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创新风险由全体纳税人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散最为彻底。政府财政除分担科学研究风险外,如国防技术这类研发风险,政府财政也应分担其风险。尽管军工技术一般有具体的商品载体,但因国防技术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保密性,难以通过正常的技术转让或出售获得收入。
(二)创新融资平台
除科学研究和国防技术研发等外,政府财政不应成为大多数技术研发的风险分担主体,因为大多数技术可以通过转让或出售取得收入的市场方式实现创新风险分担。商业银行不适合分担创新风险,尤其是对早期创新风险分担作用更为有限。适合分担创新风险的融资分散机制有私募股权基金和科创板、注册制两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具有资金规模化、投资专业和资金分散等特点,追求高风险和高回报。这些特点与创新风险不确定性高度匹配,适合分担创新风险。因此,实施创新驱动,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分散创新风险。同时,要发展科创板,注册制。股票市场因所有权细小,可转让,注册制降低上市门槛,是为创新量身打造的金融支撑制度,既可为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又会为创新风险提供分担机制,美国的“纳斯达克”是支持科技创新最为成功的案例。
(作者单位: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