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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人往生时留下的财富征税,也可称为死亡税。其开征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平衡社会分配不公、鼓励创造财富,正因为其功能对社会发展的利处,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政策、缩小贫富差距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我国也应该酌情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
遗产税;征收;立法
1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当前,我国居民的个人财富积累已经到达了一定的规模,换言之,遗产税的开征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遗产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资产过分集中,其开征不仅已经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存在必要性。
1.1 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悬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财富不断膨胀,公民之间拥有财富和收入的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不断突显,形成了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畸形分配格局。经济学中的“基尼系数”是用于衡量社会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社会收入分配越不公平,那么介于0和1之间的系数数值越大说明。0.4是国际上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6年即已达到0.424,之后逐年提高,2012年为0.474,可见公民间早已有了相当大的贫富差距。国家通过遗产税所征得的钱投入社会福利事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这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1.2 有利于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它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有的人钻了我国税制建设还并不完善的空子,甚至有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创造灰色收入,规避了税收的杠杆。可见遗产税的存在是相当具有现实意义的,其开征正是我们要去寻找的弥补个人所得税只征收透明收入的缺陷的方法。遗产税能够将一个人通过“多元”手段获得的财富在其死后对其继承人进行征收,起到了一种事后调节,有力地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我国的财产税种不多,而遗产这一人人都有的这种财富却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无疑是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一大缺陷。
开征遗产税可以尽可能避免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共同富裕”的原则。
2 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条件
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长期任务。我国开征遗产税所具备的条件之利与弊分析如下:
2.1 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民间个人财产的拥有量也逐步增加,可见我国的经济条件已经达到了开征遗产税的需求。当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正在日益壮大,他们的财富拥有量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可见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开征遗产税的强大物质后盾。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程度和素养较之前大大不同。现今依法纳税的人越来越多,当然归因于公民的先进意识的逐步提升和中国税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无疑为遗产税的开征管理工作提供了大大的方便。
2.2 不利条件
虽然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条件,但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并非易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中国财富拥有者多越来越多,在中国地大物博的环境下,这些富翁和这些财富的分布是及其分散的。此外,当今社会拥有灰色收入绝非个别现象,所以这些财富处于隐蔽状态。中国还没有建立全面评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对富人财产的监控机制来防止财产外流。此外,仍就有一部分人还没调整好心态,对纳税呈现排斥和反感态度,于是造成了偷税漏税行为无法杜绝的现象。可见,要在中国开征遗产税还是有一定阻力的。
3 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
对于税收,人们已经逐步养成一些纳税意识,但还不够强。因此,我们需要完善遗产税开征的配套制度,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扫除开征路上的“荆棘”。
3.1 设立管理评估制度、改变公众观念
(1)建立个人资产登记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的财产是不透明的,这给遗产税的征管带来不便,同时也让逃税有机可趁。因此需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对公民的储蓄、股票、房产、汽车等各类财产一一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财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给与监督,以便准确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遗产税的征收情况。
(2)调动公民积极性的回馈制度
遗产税的征收顺利与否,除了需要许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外,还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税务机关的配合。我国人口多财富分散的特点对开征遗产税而言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这更要强调公民的理解与配合。可见,加大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的是十分有意义的。国家应相应的给予依法纳税的遗产继承人一些真正的社会福利,例如有关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调动公众对缴纳遗产税的积极性。
3.2 完善法制,弥补法律漏洞
(1)修改旧法,与时俱进
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了规定。遗产的概念、范围,分割方法等都在1985年我国颁布的《继承法》中首次对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的《继承法》对遗产的继承、分割等方面有所体现,但是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的需求。为了遗产税开征的顺畅,针对《继承法》的某些笼统条款应给予一些必要的改动。如:《继承法》第26条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过于含糊,家庭财产数额的多少会影响遗产税的纳税基数,应该予以重视。
(2)设立新法——税务处罚奖励制度
征税和偷漏税往往相伴而生,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有如下:(1)遗产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的;(2)为逃避纳税义务虚假或隐瞒申报应遗产的;(3)法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税款的;(4) 故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抗税的或帮助他人逃、漏、抗税的;(5)法定期限内不分割遗产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态度的好坏,给予其不同严厉程度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结语
在充分斟酌遗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利弊后,笔者希望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完善的遗产税征收法规。通过征收遗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人往生时留下的财富征税,也可称为死亡税。其开征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平衡社会分配不公、鼓励创造财富,正因为其功能对社会发展的利处,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政策、缩小贫富差距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我国也应该酌情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
遗产税;征收;立法
1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当前,我国居民的个人财富积累已经到达了一定的规模,换言之,遗产税的开征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遗产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资产过分集中,其开征不仅已经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存在必要性。
1.1 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悬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财富不断膨胀,公民之间拥有财富和收入的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不断突显,形成了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畸形分配格局。经济学中的“基尼系数”是用于衡量社会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社会收入分配越不公平,那么介于0和1之间的系数数值越大说明。0.4是国际上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6年即已达到0.424,之后逐年提高,2012年为0.474,可见公民间早已有了相当大的贫富差距。国家通过遗产税所征得的钱投入社会福利事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这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1.2 有利于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它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有的人钻了我国税制建设还并不完善的空子,甚至有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创造灰色收入,规避了税收的杠杆。可见遗产税的存在是相当具有现实意义的,其开征正是我们要去寻找的弥补个人所得税只征收透明收入的缺陷的方法。遗产税能够将一个人通过“多元”手段获得的财富在其死后对其继承人进行征收,起到了一种事后调节,有力地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我国的财产税种不多,而遗产这一人人都有的这种财富却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无疑是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一大缺陷。
开征遗产税可以尽可能避免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共同富裕”的原则。
2 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条件
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长期任务。我国开征遗产税所具备的条件之利与弊分析如下:
2.1 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民间个人财产的拥有量也逐步增加,可见我国的经济条件已经达到了开征遗产税的需求。当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正在日益壮大,他们的财富拥有量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可见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开征遗产税的强大物质后盾。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程度和素养较之前大大不同。现今依法纳税的人越来越多,当然归因于公民的先进意识的逐步提升和中国税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无疑为遗产税的开征管理工作提供了大大的方便。
2.2 不利条件
虽然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条件,但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并非易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中国财富拥有者多越来越多,在中国地大物博的环境下,这些富翁和这些财富的分布是及其分散的。此外,当今社会拥有灰色收入绝非个别现象,所以这些财富处于隐蔽状态。中国还没有建立全面评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对富人财产的监控机制来防止财产外流。此外,仍就有一部分人还没调整好心态,对纳税呈现排斥和反感态度,于是造成了偷税漏税行为无法杜绝的现象。可见,要在中国开征遗产税还是有一定阻力的。
3 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
对于税收,人们已经逐步养成一些纳税意识,但还不够强。因此,我们需要完善遗产税开征的配套制度,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扫除开征路上的“荆棘”。
3.1 设立管理评估制度、改变公众观念
(1)建立个人资产登记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的财产是不透明的,这给遗产税的征管带来不便,同时也让逃税有机可趁。因此需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对公民的储蓄、股票、房产、汽车等各类财产一一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财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给与监督,以便准确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遗产税的征收情况。
(2)调动公民积极性的回馈制度
遗产税的征收顺利与否,除了需要许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外,还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税务机关的配合。我国人口多财富分散的特点对开征遗产税而言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这更要强调公民的理解与配合。可见,加大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的是十分有意义的。国家应相应的给予依法纳税的遗产继承人一些真正的社会福利,例如有关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调动公众对缴纳遗产税的积极性。
3.2 完善法制,弥补法律漏洞
(1)修改旧法,与时俱进
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了规定。遗产的概念、范围,分割方法等都在1985年我国颁布的《继承法》中首次对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的《继承法》对遗产的继承、分割等方面有所体现,但是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的需求。为了遗产税开征的顺畅,针对《继承法》的某些笼统条款应给予一些必要的改动。如:《继承法》第26条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过于含糊,家庭财产数额的多少会影响遗产税的纳税基数,应该予以重视。
(2)设立新法——税务处罚奖励制度
征税和偷漏税往往相伴而生,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有如下:(1)遗产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的;(2)为逃避纳税义务虚假或隐瞒申报应遗产的;(3)法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税款的;(4) 故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抗税的或帮助他人逃、漏、抗税的;(5)法定期限内不分割遗产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态度的好坏,给予其不同严厉程度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结语
在充分斟酌遗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利弊后,笔者希望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完善的遗产税征收法规。通过征收遗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