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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财政工作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创造性地解决了根据地的财政危机,是财政事业和工作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财政工作为党所领导的军事斗争胜利,为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边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党的建设等领域发展创造了条件。
延安时期财政政策和法规建设,为财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它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政策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财政政策。1939年,边区政府提出了“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的财政方针。1941年以后,陕甘宁边区财政外援断绝,完全自给。这种情况下,陕甘宁边区除采取发展公营经济的举措外,取之于民的部分也较以前有所增加。组织财政收支的原则也相应转变为量入为主、量出为辅。1942年以后,陕甘宁边区财政工作上执行了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原则,减少了公粮征收数量,通过大生产运动和促进生产经济发展的举措来解决财政问题。其它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主要靠自身力量加以解决。根据地政府根据抗日事业与发展人民经济的需要和人民承受能力,征收一定税收与救国公粮等,征收中照顾到各阶级的利益。为减轻民众经济负担,各个根据地普遍重视自力更生工作和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作为重要的财经工作方针。他们重视财政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令政策,指导财政经济事业,推动财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进程。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
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就重视根据地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制定工作。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各根据地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1932年在制定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中指出“财政人民委员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岁入岁出,并管理国库税收权、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事宜”。
红军长征到陕北后,西北苏区就制定了一系列财政法规。1935年12月制定了《各级财政部组织纲要》,规定财政部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立一名部长。省县财政部设立部长副部长各一人,区市财政部设立部长一人。行政隶属上,省县区市财政部直属于上级财政部门,但同时又受到同级执委会、主席团的指导与监督。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核准颁发了《没收暂行条例》,规定了没收的标准、手续、对没收品的处理和收款缴款手续等。1936年8月颁布了《中央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苏维埃中央政府做出了《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1936年6月,中央财政部为建立金库制度,完善会计手续,颁发了《暂行会计条例》,其内容包括收款程序、支款程序和预算计算等内容。1936年8月2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做出了《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为监督地方财政,苏维埃中央政府还出台了《中央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1936年1月,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了《抗日基金筹募条例》,按照不同标准,对捐赠数量较大的资本家或工农群众,分别表扬,并授予奖状和一等银质奖章、二等铜质奖章、三等布质奖章,用筹募抗日基金的方式筹措资金。
(二)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重视粮食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公粮收支顺利进行
延安时期,粮食工作是财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供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抗战时期,根据地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指导公粮征收、保管和分配等工作。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等各个根据地都重视公粮征收等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1937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征收救国公粮附则》《救国公粮保管分配条例》等,明确指出救国公粮由边区政府统一征收,规定了个人应缴公粮的具体数额,明确了征收机关的组成和任务,保管分配事宜统一由边区粮食局负责领导等。1941年11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1941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和《陕甘宁边区政府1941年度征收公草办法》。1942年7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1942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征收救国公粮条例细则》和《征收公草办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除过继续颁布了1943年度《征收救国公粮公草暂行条例》外,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和《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指导农业领域统一累进税的试点征收工作。
敌后抗日根据地同样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粮征收、管理和分配法规,为粮食供给提供制度保障。晋察冀边区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粮征收使用的法规制度,以确保公粮收支工作。1938年9月,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条例》,11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救国公粮储存保管办法》。为了方便和规范向军队提供粮食,还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军用粮票使用办法》(1938年11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公粮征收制度,晋察冀根据地采用了统一累进税制度,1941年3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晋绥边区同样重视公粮收支的法规制度建设。1940年2月,晋绥边区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擊区行署征收抗日公粮条例》。1941年11月,颁布了《晋西北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条例》,12月制定了《晋西北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奖惩办法》。1942年11月,晋西北临参会通过,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了《晋西北征收救国公粮条例》。1943年10月,他们还颁布了《晋西北统一救国公粮征收条例》。1943年12月,颁布了《晋绥边区军政民44年度经费粮秣开支规定》,加强粮食开支方面的管理。1946年8月,颁布了《晋绥边区行署关于公粮条例与施行细则的修改决定》。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公粮征收和开支的法规政策。1942年3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地方粮款征收及开支暂行办法》。9月,他们还制定了《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以法规形式,加强了对游击区、接敌区财粮征收与管理工作。华中各个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公粮相关制度,以确保财粮工作顺利开展。1942年6月华中抗日根据地淮海区制定了《淮海区救国公粮公草征集条例》。1943年苏北根据地颁布了《盐阜区夏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和《盐阜区一九四三年各机关部队经领公粮公草暂行办法》等。1947年,华中解放区苏皖边区第九专署颁布了《夏季征收粮赋公草暂行条例》。山东抗日根据地也推动了公粮收支方面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1943年颁布了《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补充办法》和《胶东区征收田赋暂行办法》。1945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统一财粮收支暂行办法》《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1946年度征收公粮办法》《山东省暂行粮库条例(草案)》。 粮票制度是确保粮食供给的有效方法,制定相关法规是确保粮票管理的制度保障。1947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粮票料票使用办法》。为更好保障粮票在财粮供给中的作用,1941年5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制定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支粮票使用办法的规定》
(三)延安时期重视财政统筹统支工作和对各级财政的管理工作
统一财政,杜绝自收自支现象发生,有利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促进根据地各项事业建设,为此革命根据地加强了财政统收统支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统一财政问题》,明确提出“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必须遵照‘统一财政’的原则,建立起财政系统,绝对不许可再有自收自用等事情发生”,同时又提出“根据各下级机关部队、团体的预算,绝对保障各下级机关部队团体的经费开支。”1938年又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第15号)——统一财政一切收入及公有财产管理事》,进一步确保统一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边区财政实行总的方针、统筹统支办法》。1942年8月,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各县财政收入必须随时交库》。1942年陕甘宁边区还做出了1943年《各分区财政统筹统支办法的决定》。
财政领域的统筹统支还扩大到公粮和其它物资的供给方面,1943年1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冀鲁豫区财粮统筹统支暂行办法》。1942年11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将军鞋的供给也纳入到统筹统支的范畴。
为加强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管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为有效管理财政厅事务和财务费,1941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财务行政规程》《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财政厅财务费支付办法》等法规。1945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制定了《暂行财务行政制度》。为了严格执行财政制度,1941年7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膠东行政联合办事处下达了《关于制发并严格执行财政制度的通令》,明确了所要求执行的十大财政制度。1946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收支规程(草案)》和《山东省暂行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华中抗日根据地重视财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1942年2月制定了《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各地财政和财政部门管理产生了重要作用。
(四)延安时期颁布财政预决算法规,制定供给标准,科学开展财政工作
各个革命根据地重视财政供给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明确了财政供给的标准。1942年,西北财经办事处制定了《关于1943年度供给标准的规定》。1939年2月,晋察冀边区做出了《边委会初次关于政工人员生活津贴费的规定》。1940年11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各机关部队团体口粮标准及领取食用办法的通令》。1941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公布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山东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各级公安局经费开支标准》。1944年9月,晋绥抗日根据地颁布了《晋绥边区财政1945年度供给标准规定》。1946年9月,颁布了《晋绥边区行署、军区司令部对边区过往人员开支标准规定》。1944年6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苏北区制定了《苏北军区、盐阜区地方党政机关支给标准》。供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预决算制度的顺利开展和财政费用的管理与节约。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领域的预决算制度建设工作,颁布相关法规,确保预决算制度顺利实施。1943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各分区地方预算审核给各专署的命令》,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条例》和《暂行决算条例》,以指导和加强财政预决算工作。1940年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预算暂行章程》《晋察冀边区决算暂行章程》《晋察冀边区各县编制村概算及办理村决算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各机关编制分月支付预算书分月支出计算书办法》。晋绥边区1940年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署编制支付预算章程》,1941年12月制定了《晋西北行政公署所属各级政府机关收支预决算暂行章则》。华中抗日根据地认真开展了财政预决算方面规章制度建设,1943年苏北根据地制定了《盐阜区各机关部队收支及预算决算暂行办法》。1946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预算章程(草案)》和《山东省暂行决算章程(草案)》。预决算法规制度的建设,体现了各个革命根据地对财政管理的高度重视。
(五)延安时期重视对会计制度、金库制度、审计制度法规的制定,保障了财政工作廉洁高效
延安时期重视会计制度建设工作,制定了规范会计工作的法规,确保科学、合理地开展会计工作。1935年12月,中央财政部就颁布了《财政部暂行会计出纳规则》,不仅规定了收款、支款、解款、记账的方法,而且确定了现金出纳手续和账簿的形式。1936年8月颁布了《陕北省会计制度》,对陕北省财政工作中的收入、支出、预算、金库等做了规定。1941年,制定了《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财务行政制度条例示范草案》。1941年3月,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工作细则》。1938年,晋察冀革命根据地制定了《晋察冀边区会计规程》。1946年山东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会计规程(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领域的金库制度建设工作,颁布相关法规,确保金库制度的建设和运行。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财政厅金库条例》。1941年10月,晋绥边区颁布了《晋西北行政公署所属各级金库暂行章程》。1941年6月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1942年5月山东革命根据地重订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暂行金库条例(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审计和反贪污工作,通过建立审计和反对贪污浪费的法规制度,确保财政预决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财政工作本身的清正廉明。1939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指出“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以贪污论罪。其它根据地也制定了审计法规,以确保财政工作的开展。1942年6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制定了《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暂行审计规程(草案)》。1944年4月,中共晋绥分局审计委员会颁发《审计条例》,加强晋绥边区财政领域的审计工作。1944年4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冀鲁豫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相关制度建设是财经领域预防“贪腐之风”的制度保障。 (六)延安时期制定乡村、教育、公债等方面财政法规制度,提高了财政管理能力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建立相关法规制度,确保教育经费来源。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县教育经费筹措暂行办法》。晋察冀根据地重视对学校财务的有效管理,1941年1月制定了《关于晋察冀边区各县高级小学校经费开支的若干规定》。山东革命根据地重视对教育款产的管理,1941年6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县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大纲》。
延安时期重视村级政权的财政工作,制定有关村级财政法规,建立村财政制度,确保乡村政权的正常运转。1938年,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村合理负担实施方法》。晋绥边区1940年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署修正村款开支办法》。1943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通令,颁布了《村财政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与工作规则》《村级经费开支编制》,他们还专门制定了《村级经费制度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发行公债在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有关救国公债的法规,是救国公债顺利发行的制度保障。1941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建设救国公债条例》,4月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救国公债发行细则》。1938年,晋察冀根据地制定了《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条例》。1941年9月,晋冀鲁豫根据地则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1943年1月,晋绥边区颁布了《晋西北巩固农币公债条例》。1947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胶东区发行爱国自卫公债劝募条例》。这些条例为当地公债发行和财经发展提供了法规支持。
延安时期边区财政工作成就突出,为革命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延安时期的公粮征收和供给工作成就显著,为保障军粮和党政人员粮食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1937年到1947年,边区粮食工作经历了四个发展階段,分别为从1937至1939年的初创时期;从1940至1941年的困难时期;从1942至1945年的整顿时期和战争时期。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陕甘宁边区脱离生产的机关部队人员不超过三万人,需要供给的粮食有限,1937年征募14,197石。1938年大批大后方学生来到边区后,增加了需要供给粮食的人数,当年征募粮食15,955石,采购粮16,700石,合计32,655石。1939年从前方调回一批部队保卫边区,加之后方学生的到来,边区需要供给粮食人员增加,人数增至四万多人,1939年征募粮食52,251石,采购粮24,400石,合计76,651石。随着边区需要供给粮食的人员数目增加,边区1940和1941年度公粮数(20万石)都较1939年多。1940年征收粮97,053石,采购了18,751石,共计115,804石。但1940年征收和购买的粮食距实际需要尚差34,000石。为解决这一困难,1941年春夏之交两次向人民借粮49,705石。1940年边区已有了公粮征收条例,实际上仍是一种劝募性质的民主摊派,负担主要在中农以上阶层。尽管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就开始正式设立粮食仓库,储存保管粮食,但1937至1940年,救国公粮征收数量较少,粮食仓库也较为分散。
1941年,陕甘宁边区决定当年粮食供给首先确保军粮,先将九万石粮中的三分之二拨给军事机关。同时保证延安机关学校每月三千石细粮,不发生断绝。在粮食的储存和运输方面,边区设立粮站,保证经常有存粮。粮局成立运输队,保证粮站粮食供给,确保不断粮。1942年粮食局将“掌握新粮,保证供给”确定为工作方针。1942年的公粮减少为16万石,公草减少为1600万斤,同时征收政策上减轻了贫农的负担。1942年边区加强了粮食供给制度的建设,实行了严格的统筹统支,改进了预决算审批制度。边区政府将粮食供应按季审批、一次拨付改变为分月掌握拨付,基本上杜绝了浮报冒领现象。同时,边区政府还加强了粮票的发行与使用管理,废止地方自行油印的粮票,改由边区粮食局用石印统一印发。
(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收支工作成效卓著,有力保障边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从1937年10月至1940年10月,中共中央向陕甘宁边区分配与补助的款项达到14092412元(法币),占到陕甘宁边区同期财政总收入的82.4%。这一阶段的财政工作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的程度,对于保证抗日经费供给,恢复和发展边区经济,确保人民休养生息,恢复生产,积蓄力量,医治战争的创伤创造了条件。1941年,陕甘宁边区财政收入中外援收入全部断绝,边区财政进入极端困难时期。为应对困难局势,边区采取了自力更生的财经总方针,通过发行边币,发行618万元的建设救国公债,发动群众运盐,重视和加强税收工作等方式解决问题。将边币发给各单位作为生产资金,帮助开展生产运动,1941年各部队与各地方政府的经费完全自给。1941年年终决算,财政支出25277831.43元,财政收入19605133.42元。1942年财政上实行“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办法。粮食、马料、被服、药材等由边区政府统筹统支。1942年年财政收入34887.5万元,财政支出23994.2万元,收支相抵尚有盈余。
1942年12月,毛泽东在延安的边区高干会议上作了《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此后,边区政府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开展了大生产运动,为边区财政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生产运动使得各单位生产自给收入大幅增加,弥补了边区财政收入的不足,提高了党政军人员的生活水平。1943年陕甘宁边区财政收入达到32亿元,支出31.9亿元。边区财政收入和各单位生产自给收入相加,使得财政收支分别约达61亿元,各单位留作生产的基金相加共有约30亿元。1944年,陕甘宁边区实行“节约储蓄,增加生产自给,克服浪费,备战备荒”的财政方针,进一步加强了财政制度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厉行节约举措,当年财政收支均约100亿元,达到了收支平衡。1945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财政方针是“生产节约,长期打算,积蓄物资,准备反攻”。1945年抗战胜利后,边区财政在确保边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同时,为将大批干部输送到其它革命根据地贡献了大量资金,做出了重要贡献。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筹办机关、部队、学校人员所需要的粮食、被服、生活日用品等生活费,这占了边区财政支出的相当大的部分;第二、干部教育支出。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在陕甘宁边区举措了一批干部学校,学校学员占到边区脱产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财政支出四分之一以上用于干部教育;第三,推动边区经济建设。1941年边区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额达到487万元,占到财政支出的五分之一,当年投入中用于工商业的数额占比较大。1942年,向经济建设方面投资达到7040万元,占到财政支出30%,投资的领域更趋合理,首先注重农业领域,其次为工商业和交通运输业。陕甘宁边区财政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对于推动边区大生产运动和经济领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延安时期建立了科学的财政制度,有效保证了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延安时期建立的预决算制度对于资金的高效管理意义重大。边区各级财政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编制预决算,经参议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审计部门对收支预算审核,决算核销。实施预决算制度能够有效纠正和克服财政领域任意报销开支,浪费与贪污等混乱现象。1937年12月边区政府所发的《统一财政问题》通令中就赋予了边区财政厅“关于预算决算编制事项”的职权。1941年、1943年,边区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预决算的法规,规定了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
延安时期建立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促进了陕甘宁边区对财政的科学管理工作。抗日战争前期,经过三年建设,陕甘宁边区统一了财政,实行了统一累进税制度、预决算制度,建立起统筹统支财政制度,统一税收和财政领导。1941年边区制定了统一领导,分区统筹的财政方针。在统一的政策标准制度下,以陕甘宁边区各个分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根据各分区脱离生产人员多少,生产基础强弱情况和地方税收状况,将任务分配给各个分区进行自筹,边区财政厅给以一定补助。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边区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办法》规定了统筹统支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出津贴费全部由政府统一供给;伙食费、办公杂支费、路费、特别费政府供给一部分,伙食费、办公杂支费、特别费单位自给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对边区和地方收支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收入与支出机关绝对分开;要求各分区各县市的地方收入,与边区收入划分清楚,地方开支在为其所指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内动用,不准随便动用开支未拨付给其的地方收入款项。
延安时期建立的金库制度加速了财政管理的发展步伐。中共中央达到陕北后,苏维埃中央政府要求省财政部健全组织,认真实行会计制度,将原设于省政府所在地的国库分库改为省金库。县金库改称“某省金库某县分库”。中央总库对省金库进行监督和指挥,省财政部分配省库存款。要求省政府主席团下设审计委员会,审查全省一切收入与支出。1937年,陕甘宁边区建立起金库制,将收支与保管分开,使财政作到统筹统支。边区总金库由银行代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强调各县建立金库制度,切实执行支付命令,严格制止金库随便借款;要求各金库严格执行周报与月报制度。
延安时期建立的审计制度与预决算制度配套实施,确保预决算制度和相关财政法规的有效实施。1939年冬,党中央成立中央财政经济部,下设审计处,主要是按照开支标准和各单位的人马数量,对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核销。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边区政府專门设立了审计处,加强了审计制度。审计处的职权与任务是: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的预算决算;审查全边区行政机关公物;审核全边区征税征粮及其它有关机关收支证据;审核金库收支;审核公产估价变卖;审核公营事业收支;审核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收支;检举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当时审计处的具体工作主要针对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的审批事项。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部门开展了对边区各级机关、部队、学校经费、粮秣、被服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同时,延安时期党、政、军系统实行了内部审计。1939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做出《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在中央财政部建立审计处,加强对边区各机关、学校、部队的审计工作。1940年10月,边区开展了生产自给运动,边区财政预决算和审计工作亦由集中管理转向按系统分级管理,撤销了中央财政经济部,在中央机关、军委系统、边区党政系统分别设立了财政经济处,在这三个财政经济处下均设有审计科,审计对所属单位经费预决算。
(四)延安时期财政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重视财政机构的建设工作。1937年10月,中央财政部改组为边区财政厅,设统收、会计、审计、公产保管四科,并将金库与银行设在一起,同时各县财政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财政厅建立初期仅有10余人,后逐渐增加,到1938年底已经有35人。与此同时,边区各县的财政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各区取消了原有的财政股,设立一名财政助理员(或由区秘书代理财政工作)。1941年时,财政厅人员编制达到了40多名。财政厅下附属有粮食局和税务总局。粮食局内设粮食科、调剂科、会计科、管理科。税务总局内设干部科、稽查科、征收科、会计科。
税收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陕甘宁边区重视税收机构建设工作。1937年秋,边区政府在定边设立西北税务总局(三边),专门管理西北税收事项。在庆环、关中、定边三分区,分别设立了财政特派员,专门管理这三个分区的财政工作,在各分区设分库,专管财政收支。1940年4月在边区财政厅内附设税务局,三边(定边)税务局改为分局。在边区各县设立征收局,县财政科科长兼任征收局局长。1940年1月,财政厅下达了《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通令》(吉字第5号)决定在各分区全部设立税务分局,各县全部设立税务征收局,县下为税务分卡。陕甘宁边区直属10县的征收局,由边区总局领导。各个分区所属各县的征收局,由设立在该分区的分局领导。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通令》规定各分区所设征收局、分卡、查验处,一律受分局领导;边区政府直属各县所设征收局、分卡,一律受总局领导;直属各县设立的查验处,一律受二科领导。查验处不能征收各种税款及手续费,只有检查偷漏权,对其查获的偷漏者,不得自行处罚或放行,必须送交附近的税收机关或第二科处理。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对边区税务机构的组织、制度和惩罚做了详细规定。组织建设上,边区税务总局设立局长、副局长、税收科、会计科、干部科、总务科、督导员、稽查主任和稽查、秘书、文书、收发,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通讯员、勤务员、炊事员、饲养员。边区税务总局局长总理全边区的税务工作。8月,陕甘宁边区共有税务局(总、分、县局)35个,税务所102个,税务人员400多名,止年底增至520人。边区实行精兵简政后,全边区的税务干部由520人减为400人。 粮食供给是延安时期根据地财政实物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陕甘宁边区重视粮食机构建设,推动粮食征收与供给。为此边区建立了边区粮食局,各县粮食股设立在财政科内。1940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边区粮食局改归边区政府财政厅领导。(财政厅)粮食局建立独立的行政系统,形成了粮食预决算制度,拥有了粮食会计,各县二科成立粮食股,领导县区仓库,并負责买粮运粮。粮食局内部设置秘书室、视察室、仓库管理科、会计科、调剂科、运输科6个职能科室。粮食局除管理边区粮草收支平衡、预决算审批、粮食采购收拨、供应调剂、储存运输等业务外,还管理9个直属仓库和各分支调剂处、调剂站的粮食调剂工作。1947年5月,边区财政厅粮食局又改归边区政府直接领导。
延安时期财政工作作用、
意义和经验
(一)陕甘宁边区财政支出重点突出,保障有力,对边区保卫、建设和中国革命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45年2月,陈云在陕甘宁边区作了关于“怎样做好财政工作”报告,指出当时财政工作的方针就是生产第一,分配第二;收入第一,支出第二;保证需要,军队第一,学校第二,机关第三。强调开支项目上,伙食、草料最重要(有了钱应多发油盐),衣服次之;其次是治病,办公,文化娱乐。抗战八年间财政在保卫边区上做了大量工作,其中边区安置退伍残废军人1.5万人,优待军属7.97万人,这方面是财政开支的一部分。
保证边区脱产人员的供给是边区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边区财政不仅要保障脱产人员的粮食供给,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的马匹提供公草。从1941年到1945年边区脱产人员的数量一直在增加,1941年边区地方机关和军事系统的脱产人员分别有27111人和46000人,占当时边区1362254总人口的接近6%,1945年边区地方机关和军事系统的脱产人员分别有42591人和64703人,占当时边区1595065总人口的7%左右,提供公草的马3050匹。
陕甘宁边区财政投入有力促进了生产发展。1942年,边区在财政仍困难的情况下,大幅度向生产建设投资,投入到生产中的资金14倍于1941年对生产的投资。1943年向生产领域的投资进一步增加,仅1943年1月到9月投入的生产基金就增至1亿7千余万元,等于1942年全年的四倍。这推动了边区公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扩展财政财源奠定了雄厚基础。
(二)延安时期财政工作充分发挥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将勤俭节约的精神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对财政工作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边区在财政管理方面,除过号召党政军民学全体动员养成爱惜公物的习惯与切实朴素的作风,开展节约运动外,还高度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推动节约工作。边区所实施的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会计制度和金库制度等,有效促进了财政工作高效、合理和节省运转,让节约工作有章可循,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规范使用。另外,各部门和单位在实践工作中,摸索创造了行之有效的节约措施,广大工作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培养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作风,对财政节约顺利开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延安时期重视生产运动对财政工作的重大作用,通过大生产运动卓有成效地克服了财政困难
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财政供给,是新民主主义财政的一个基本特点。通过生产运动,边区农业有明显发展,1939年到1942年四年间统计的边区开荒共235万亩,以1939年开荒为最多,达到了100万2千余亩。边区粮食生产能够自给而有余。种棉面积从1939年的3700余亩增加到1942年的九万余亩,棉产量由5万斤增加到140万斤左右,供给了全边区半数的棉花需要量。1941年后,边区政府与银行向军队生产投资六、七百万元,促进了部队的生产运动。部队通过生产于1941年到1942年在财政供给方面做出了三亿元以上的贡献。
为增强生产发展后劲,满足财政需要,1943年陕甘宁边区确定“仅以企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交财政任务,其余作家务之积累”,不仅进一步发展了财政,而且建立了雄厚的大公家务。1943年边区开展了广大群众的生产运动,军队贯彻实行屯田政策,效果明显。1943年边区农业开荒百万亩,增产细粮超过计划一倍,达到16万石,按总产量和消费量相对比,可余细粮二十二万石。工业方面,1943年边区的公营和私营纺织企业共生产大布10万匹。1943年,边区生产印刷纸张5500令,麻纸等1万2千刀。1943年边区盐产量超过计划50%,长期合作的运输牲口比1942年增加了十倍。1943年石油开采和炼制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煤油产量大增,不仅能够满足边区消费而且有余。1943年时,边区基本生活必需资料如粮食、棉布、皮毛、铁、纸、食盐、煤油、燃料、火柴和肥皂等,或则已经自给有余,或则在1944年就可以自给。各分区通过发展农工商业和部分税收中保障了自身供给,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渡过了财政困难。
(四)延安时期重视用科学方法开展财税管理和财政制度建设,确保了财政工作顺利发展,对新时期财政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了健全的预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金库制度等财政制度。通过科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约束,提高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统一预决算格式、科目、指标等,增强了预算、决算的可管理性。通过会计制度,对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组织、有系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通过审计制度有助于提高边区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通过金库制度建设,提高了预算资金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的管理,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当时,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上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下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努力保护边区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五)延安时期财粮工作重视保护民众生产积极性与合理负担相结合,有利于经济恢复发展和有效发挥财政的保障作用
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财政方针是“争取外援,休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财政收入相当程度上依靠外援,取之于民的部分较少,财政收支的原则应当是量入为出。当时,边区的财政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税制,并减低税率,得到了群众热烈的拥护,基本上满足了支持抗战、培养抗战人材、帮助生产事业等抗战工作的最低限度需要。
征收公粮是陕甘宁边区财粮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粮征收过程中边区重视照顾各阶层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1942年征收公粮总额减少为16万石,修改了起征点,提高了累进率,照顾到了贫苦农民生活。1943年公粮整体征收总量持续减少。公粮征收过程中,按地区条件分别定起征点、起征率,最高累进率提高到35%,达到各阶层根据收入多少所交公粮有适当的差距,照顾到了各阶层利益,趋于大致的公平合理。边区政府重视按照规定征收公粮,对于多征收的公粮进行减退。1943年就按照条例,对超过原定任务征收的公粮实施减退。1941年后,边区要求实行“合理负担、削弱封建、促进生产,保证供给及简便易行”的负担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民众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和保证公粮征收工作。
延安时期财政政策和法规建设,为财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它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政策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财政政策。1939年,边区政府提出了“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的财政方针。1941年以后,陕甘宁边区财政外援断绝,完全自给。这种情况下,陕甘宁边区除采取发展公营经济的举措外,取之于民的部分也较以前有所增加。组织财政收支的原则也相应转变为量入为主、量出为辅。1942年以后,陕甘宁边区财政工作上执行了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原则,减少了公粮征收数量,通过大生产运动和促进生产经济发展的举措来解决财政问题。其它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主要靠自身力量加以解决。根据地政府根据抗日事业与发展人民经济的需要和人民承受能力,征收一定税收与救国公粮等,征收中照顾到各阶级的利益。为减轻民众经济负担,各个根据地普遍重视自力更生工作和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作为重要的财经工作方针。他们重视财政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令政策,指导财政经济事业,推动财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进程。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
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就重视根据地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制定工作。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各根据地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1932年在制定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中指出“财政人民委员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岁入岁出,并管理国库税收权、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事宜”。
红军长征到陕北后,西北苏区就制定了一系列财政法规。1935年12月制定了《各级财政部组织纲要》,规定财政部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立一名部长。省县财政部设立部长副部长各一人,区市财政部设立部长一人。行政隶属上,省县区市财政部直属于上级财政部门,但同时又受到同级执委会、主席团的指导与监督。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核准颁发了《没收暂行条例》,规定了没收的标准、手续、对没收品的处理和收款缴款手续等。1936年8月颁布了《中央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苏维埃中央政府做出了《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1936年6月,中央财政部为建立金库制度,完善会计手续,颁发了《暂行会计条例》,其内容包括收款程序、支款程序和预算计算等内容。1936年8月2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做出了《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为监督地方财政,苏维埃中央政府还出台了《中央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1936年1月,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了《抗日基金筹募条例》,按照不同标准,对捐赠数量较大的资本家或工农群众,分别表扬,并授予奖状和一等银质奖章、二等铜质奖章、三等布质奖章,用筹募抗日基金的方式筹措资金。
(二)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重视粮食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公粮收支顺利进行
延安时期,粮食工作是财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供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抗战时期,根据地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指导公粮征收、保管和分配等工作。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等各个根据地都重视公粮征收等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1937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征收救国公粮附则》《救国公粮保管分配条例》等,明确指出救国公粮由边区政府统一征收,规定了个人应缴公粮的具体数额,明确了征收机关的组成和任务,保管分配事宜统一由边区粮食局负责领导等。1941年11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1941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和《陕甘宁边区政府1941年度征收公草办法》。1942年7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1942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征收救国公粮条例细则》和《征收公草办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除过继续颁布了1943年度《征收救国公粮公草暂行条例》外,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和《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指导农业领域统一累进税的试点征收工作。
敌后抗日根据地同样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粮征收、管理和分配法规,为粮食供给提供制度保障。晋察冀边区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粮征收使用的法规制度,以确保公粮收支工作。1938年9月,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条例》,11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救国公粮储存保管办法》。为了方便和规范向军队提供粮食,还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军用粮票使用办法》(1938年11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公粮征收制度,晋察冀根据地采用了统一累进税制度,1941年3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晋绥边区同样重视公粮收支的法规制度建设。1940年2月,晋绥边区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擊区行署征收抗日公粮条例》。1941年11月,颁布了《晋西北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条例》,12月制定了《晋西北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奖惩办法》。1942年11月,晋西北临参会通过,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了《晋西北征收救国公粮条例》。1943年10月,他们还颁布了《晋西北统一救国公粮征收条例》。1943年12月,颁布了《晋绥边区军政民44年度经费粮秣开支规定》,加强粮食开支方面的管理。1946年8月,颁布了《晋绥边区行署关于公粮条例与施行细则的修改决定》。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公粮征收和开支的法规政策。1942年3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地方粮款征收及开支暂行办法》。9月,他们还制定了《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以法规形式,加强了对游击区、接敌区财粮征收与管理工作。华中各个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公粮相关制度,以确保财粮工作顺利开展。1942年6月华中抗日根据地淮海区制定了《淮海区救国公粮公草征集条例》。1943年苏北根据地颁布了《盐阜区夏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和《盐阜区一九四三年各机关部队经领公粮公草暂行办法》等。1947年,华中解放区苏皖边区第九专署颁布了《夏季征收粮赋公草暂行条例》。山东抗日根据地也推动了公粮收支方面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1943年颁布了《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补充办法》和《胶东区征收田赋暂行办法》。1945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统一财粮收支暂行办法》《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1946年度征收公粮办法》《山东省暂行粮库条例(草案)》。 粮票制度是确保粮食供给的有效方法,制定相关法规是确保粮票管理的制度保障。1947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粮票料票使用办法》。为更好保障粮票在财粮供给中的作用,1941年5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制定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支粮票使用办法的规定》
(三)延安时期重视财政统筹统支工作和对各级财政的管理工作
统一财政,杜绝自收自支现象发生,有利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促进根据地各项事业建设,为此革命根据地加强了财政统收统支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统一财政问题》,明确提出“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必须遵照‘统一财政’的原则,建立起财政系统,绝对不许可再有自收自用等事情发生”,同时又提出“根据各下级机关部队、团体的预算,绝对保障各下级机关部队团体的经费开支。”1938年又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第15号)——统一财政一切收入及公有财产管理事》,进一步确保统一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边区财政实行总的方针、统筹统支办法》。1942年8月,下达了《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各县财政收入必须随时交库》。1942年陕甘宁边区还做出了1943年《各分区财政统筹统支办法的决定》。
财政领域的统筹统支还扩大到公粮和其它物资的供给方面,1943年1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冀鲁豫区财粮统筹统支暂行办法》。1942年11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将军鞋的供给也纳入到统筹统支的范畴。
为加强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管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为有效管理财政厅事务和财务费,1941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财务行政规程》《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财政厅财务费支付办法》等法规。1945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制定了《暂行财务行政制度》。为了严格执行财政制度,1941年7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膠东行政联合办事处下达了《关于制发并严格执行财政制度的通令》,明确了所要求执行的十大财政制度。1946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收支规程(草案)》和《山东省暂行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华中抗日根据地重视财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1942年2月制定了《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各地财政和财政部门管理产生了重要作用。
(四)延安时期颁布财政预决算法规,制定供给标准,科学开展财政工作
各个革命根据地重视财政供给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明确了财政供给的标准。1942年,西北财经办事处制定了《关于1943年度供给标准的规定》。1939年2月,晋察冀边区做出了《边委会初次关于政工人员生活津贴费的规定》。1940年11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各机关部队团体口粮标准及领取食用办法的通令》。1941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公布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山东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各级公安局经费开支标准》。1944年9月,晋绥抗日根据地颁布了《晋绥边区财政1945年度供给标准规定》。1946年9月,颁布了《晋绥边区行署、军区司令部对边区过往人员开支标准规定》。1944年6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苏北区制定了《苏北军区、盐阜区地方党政机关支给标准》。供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预决算制度的顺利开展和财政费用的管理与节约。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领域的预决算制度建设工作,颁布相关法规,确保预决算制度顺利实施。1943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各分区地方预算审核给各专署的命令》,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条例》和《暂行决算条例》,以指导和加强财政预决算工作。1940年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预算暂行章程》《晋察冀边区决算暂行章程》《晋察冀边区各县编制村概算及办理村决算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各机关编制分月支付预算书分月支出计算书办法》。晋绥边区1940年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署编制支付预算章程》,1941年12月制定了《晋西北行政公署所属各级政府机关收支预决算暂行章则》。华中抗日根据地认真开展了财政预决算方面规章制度建设,1943年苏北根据地制定了《盐阜区各机关部队收支及预算决算暂行办法》。1946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预算章程(草案)》和《山东省暂行决算章程(草案)》。预决算法规制度的建设,体现了各个革命根据地对财政管理的高度重视。
(五)延安时期重视对会计制度、金库制度、审计制度法规的制定,保障了财政工作廉洁高效
延安时期重视会计制度建设工作,制定了规范会计工作的法规,确保科学、合理地开展会计工作。1935年12月,中央财政部就颁布了《财政部暂行会计出纳规则》,不仅规定了收款、支款、解款、记账的方法,而且确定了现金出纳手续和账簿的形式。1936年8月颁布了《陕北省会计制度》,对陕北省财政工作中的收入、支出、预算、金库等做了规定。1941年,制定了《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财务行政制度条例示范草案》。1941年3月,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工作细则》。1938年,晋察冀革命根据地制定了《晋察冀边区会计规程》。1946年山东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暂行会计规程(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领域的金库制度建设工作,颁布相关法规,确保金库制度的建设和运行。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财政厅金库条例》。1941年10月,晋绥边区颁布了《晋西北行政公署所属各级金库暂行章程》。1941年6月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1942年5月山东革命根据地重订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暂行金库条例(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审计和反贪污工作,通过建立审计和反对贪污浪费的法规制度,确保财政预决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财政工作本身的清正廉明。1939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指出“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以贪污论罪。其它根据地也制定了审计法规,以确保财政工作的开展。1942年6月,山东革命根据地制定了《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6年颁布了《山东省暂行审计规程(草案)》。1944年4月,中共晋绥分局审计委员会颁发《审计条例》,加强晋绥边区财政领域的审计工作。1944年4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冀鲁豫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相关制度建设是财经领域预防“贪腐之风”的制度保障。 (六)延安时期制定乡村、教育、公债等方面财政法规制度,提高了财政管理能力
延安时期重视财政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建立相关法规制度,确保教育经费来源。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县教育经费筹措暂行办法》。晋察冀根据地重视对学校财务的有效管理,1941年1月制定了《关于晋察冀边区各县高级小学校经费开支的若干规定》。山东革命根据地重视对教育款产的管理,1941年6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县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大纲》。
延安时期重视村级政权的财政工作,制定有关村级财政法规,建立村财政制度,确保乡村政权的正常运转。1938年,晋察冀根据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村合理负担实施方法》。晋绥边区1940年制定了《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署修正村款开支办法》。1943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通令,颁布了《村财政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与工作规则》《村级经费开支编制》,他们还专门制定了《村级经费制度草案》。
延安时期重视发行公债在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有关救国公债的法规,是救国公债顺利发行的制度保障。1941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建设救国公债条例》,4月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救国公债发行细则》。1938年,晋察冀根据地制定了《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条例》。1941年9月,晋冀鲁豫根据地则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1943年1月,晋绥边区颁布了《晋西北巩固农币公债条例》。1947年,山东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胶东区发行爱国自卫公债劝募条例》。这些条例为当地公债发行和财经发展提供了法规支持。
延安时期边区财政工作成就突出,为革命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延安时期的公粮征收和供给工作成就显著,为保障军粮和党政人员粮食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1937年到1947年,边区粮食工作经历了四个发展階段,分别为从1937至1939年的初创时期;从1940至1941年的困难时期;从1942至1945年的整顿时期和战争时期。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陕甘宁边区脱离生产的机关部队人员不超过三万人,需要供给的粮食有限,1937年征募14,197石。1938年大批大后方学生来到边区后,增加了需要供给粮食的人数,当年征募粮食15,955石,采购粮16,700石,合计32,655石。1939年从前方调回一批部队保卫边区,加之后方学生的到来,边区需要供给粮食人员增加,人数增至四万多人,1939年征募粮食52,251石,采购粮24,400石,合计76,651石。随着边区需要供给粮食的人员数目增加,边区1940和1941年度公粮数(20万石)都较1939年多。1940年征收粮97,053石,采购了18,751石,共计115,804石。但1940年征收和购买的粮食距实际需要尚差34,000石。为解决这一困难,1941年春夏之交两次向人民借粮49,705石。1940年边区已有了公粮征收条例,实际上仍是一种劝募性质的民主摊派,负担主要在中农以上阶层。尽管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就开始正式设立粮食仓库,储存保管粮食,但1937至1940年,救国公粮征收数量较少,粮食仓库也较为分散。
1941年,陕甘宁边区决定当年粮食供给首先确保军粮,先将九万石粮中的三分之二拨给军事机关。同时保证延安机关学校每月三千石细粮,不发生断绝。在粮食的储存和运输方面,边区设立粮站,保证经常有存粮。粮局成立运输队,保证粮站粮食供给,确保不断粮。1942年粮食局将“掌握新粮,保证供给”确定为工作方针。1942年的公粮减少为16万石,公草减少为1600万斤,同时征收政策上减轻了贫农的负担。1942年边区加强了粮食供给制度的建设,实行了严格的统筹统支,改进了预决算审批制度。边区政府将粮食供应按季审批、一次拨付改变为分月掌握拨付,基本上杜绝了浮报冒领现象。同时,边区政府还加强了粮票的发行与使用管理,废止地方自行油印的粮票,改由边区粮食局用石印统一印发。
(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收支工作成效卓著,有力保障边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从1937年10月至1940年10月,中共中央向陕甘宁边区分配与补助的款项达到14092412元(法币),占到陕甘宁边区同期财政总收入的82.4%。这一阶段的财政工作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的程度,对于保证抗日经费供给,恢复和发展边区经济,确保人民休养生息,恢复生产,积蓄力量,医治战争的创伤创造了条件。1941年,陕甘宁边区财政收入中外援收入全部断绝,边区财政进入极端困难时期。为应对困难局势,边区采取了自力更生的财经总方针,通过发行边币,发行618万元的建设救国公债,发动群众运盐,重视和加强税收工作等方式解决问题。将边币发给各单位作为生产资金,帮助开展生产运动,1941年各部队与各地方政府的经费完全自给。1941年年终决算,财政支出25277831.43元,财政收入19605133.42元。1942年财政上实行“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办法。粮食、马料、被服、药材等由边区政府统筹统支。1942年年财政收入34887.5万元,财政支出23994.2万元,收支相抵尚有盈余。
1942年12月,毛泽东在延安的边区高干会议上作了《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此后,边区政府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开展了大生产运动,为边区财政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生产运动使得各单位生产自给收入大幅增加,弥补了边区财政收入的不足,提高了党政军人员的生活水平。1943年陕甘宁边区财政收入达到32亿元,支出31.9亿元。边区财政收入和各单位生产自给收入相加,使得财政收支分别约达61亿元,各单位留作生产的基金相加共有约30亿元。1944年,陕甘宁边区实行“节约储蓄,增加生产自给,克服浪费,备战备荒”的财政方针,进一步加强了财政制度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厉行节约举措,当年财政收支均约100亿元,达到了收支平衡。1945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财政方针是“生产节约,长期打算,积蓄物资,准备反攻”。1945年抗战胜利后,边区财政在确保边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同时,为将大批干部输送到其它革命根据地贡献了大量资金,做出了重要贡献。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筹办机关、部队、学校人员所需要的粮食、被服、生活日用品等生活费,这占了边区财政支出的相当大的部分;第二、干部教育支出。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在陕甘宁边区举措了一批干部学校,学校学员占到边区脱产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财政支出四分之一以上用于干部教育;第三,推动边区经济建设。1941年边区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额达到487万元,占到财政支出的五分之一,当年投入中用于工商业的数额占比较大。1942年,向经济建设方面投资达到7040万元,占到财政支出30%,投资的领域更趋合理,首先注重农业领域,其次为工商业和交通运输业。陕甘宁边区财政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对于推动边区大生产运动和经济领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延安时期建立了科学的财政制度,有效保证了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延安时期建立的预决算制度对于资金的高效管理意义重大。边区各级财政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编制预决算,经参议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审计部门对收支预算审核,决算核销。实施预决算制度能够有效纠正和克服财政领域任意报销开支,浪费与贪污等混乱现象。1937年12月边区政府所发的《统一财政问题》通令中就赋予了边区财政厅“关于预算决算编制事项”的职权。1941年、1943年,边区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预决算的法规,规定了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
延安时期建立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促进了陕甘宁边区对财政的科学管理工作。抗日战争前期,经过三年建设,陕甘宁边区统一了财政,实行了统一累进税制度、预决算制度,建立起统筹统支财政制度,统一税收和财政领导。1941年边区制定了统一领导,分区统筹的财政方针。在统一的政策标准制度下,以陕甘宁边区各个分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根据各分区脱离生产人员多少,生产基础强弱情况和地方税收状况,将任务分配给各个分区进行自筹,边区财政厅给以一定补助。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颁布了《边区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办法》规定了统筹统支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出津贴费全部由政府统一供给;伙食费、办公杂支费、路费、特别费政府供给一部分,伙食费、办公杂支费、特别费单位自给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对边区和地方收支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收入与支出机关绝对分开;要求各分区各县市的地方收入,与边区收入划分清楚,地方开支在为其所指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内动用,不准随便动用开支未拨付给其的地方收入款项。
延安时期建立的金库制度加速了财政管理的发展步伐。中共中央达到陕北后,苏维埃中央政府要求省财政部健全组织,认真实行会计制度,将原设于省政府所在地的国库分库改为省金库。县金库改称“某省金库某县分库”。中央总库对省金库进行监督和指挥,省财政部分配省库存款。要求省政府主席团下设审计委员会,审查全省一切收入与支出。1937年,陕甘宁边区建立起金库制,将收支与保管分开,使财政作到统筹统支。边区总金库由银行代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强调各县建立金库制度,切实执行支付命令,严格制止金库随便借款;要求各金库严格执行周报与月报制度。
延安时期建立的审计制度与预决算制度配套实施,确保预决算制度和相关财政法规的有效实施。1939年冬,党中央成立中央财政经济部,下设审计处,主要是按照开支标准和各单位的人马数量,对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核销。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边区政府專门设立了审计处,加强了审计制度。审计处的职权与任务是: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的预算决算;审查全边区行政机关公物;审核全边区征税征粮及其它有关机关收支证据;审核金库收支;审核公产估价变卖;审核公营事业收支;审核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收支;检举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当时审计处的具体工作主要针对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的审批事项。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部门开展了对边区各级机关、部队、学校经费、粮秣、被服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同时,延安时期党、政、军系统实行了内部审计。1939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做出《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在中央财政部建立审计处,加强对边区各机关、学校、部队的审计工作。1940年10月,边区开展了生产自给运动,边区财政预决算和审计工作亦由集中管理转向按系统分级管理,撤销了中央财政经济部,在中央机关、军委系统、边区党政系统分别设立了财政经济处,在这三个财政经济处下均设有审计科,审计对所属单位经费预决算。
(四)延安时期财政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重视财政机构的建设工作。1937年10月,中央财政部改组为边区财政厅,设统收、会计、审计、公产保管四科,并将金库与银行设在一起,同时各县财政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财政厅建立初期仅有10余人,后逐渐增加,到1938年底已经有35人。与此同时,边区各县的财政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各区取消了原有的财政股,设立一名财政助理员(或由区秘书代理财政工作)。1941年时,财政厅人员编制达到了40多名。财政厅下附属有粮食局和税务总局。粮食局内设粮食科、调剂科、会计科、管理科。税务总局内设干部科、稽查科、征收科、会计科。
税收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陕甘宁边区重视税收机构建设工作。1937年秋,边区政府在定边设立西北税务总局(三边),专门管理西北税收事项。在庆环、关中、定边三分区,分别设立了财政特派员,专门管理这三个分区的财政工作,在各分区设分库,专管财政收支。1940年4月在边区财政厅内附设税务局,三边(定边)税务局改为分局。在边区各县设立征收局,县财政科科长兼任征收局局长。1940年1月,财政厅下达了《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通令》(吉字第5号)决定在各分区全部设立税务分局,各县全部设立税务征收局,县下为税务分卡。陕甘宁边区直属10县的征收局,由边区总局领导。各个分区所属各县的征收局,由设立在该分区的分局领导。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通令》规定各分区所设征收局、分卡、查验处,一律受分局领导;边区政府直属各县所设征收局、分卡,一律受总局领导;直属各县设立的查验处,一律受二科领导。查验处不能征收各种税款及手续费,只有检查偷漏权,对其查获的偷漏者,不得自行处罚或放行,必须送交附近的税收机关或第二科处理。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对边区税务机构的组织、制度和惩罚做了详细规定。组织建设上,边区税务总局设立局长、副局长、税收科、会计科、干部科、总务科、督导员、稽查主任和稽查、秘书、文书、收发,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通讯员、勤务员、炊事员、饲养员。边区税务总局局长总理全边区的税务工作。8月,陕甘宁边区共有税务局(总、分、县局)35个,税务所102个,税务人员400多名,止年底增至520人。边区实行精兵简政后,全边区的税务干部由520人减为400人。 粮食供给是延安时期根据地财政实物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陕甘宁边区重视粮食机构建设,推动粮食征收与供给。为此边区建立了边区粮食局,各县粮食股设立在财政科内。1940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边区粮食局改归边区政府财政厅领导。(财政厅)粮食局建立独立的行政系统,形成了粮食预决算制度,拥有了粮食会计,各县二科成立粮食股,领导县区仓库,并負责买粮运粮。粮食局内部设置秘书室、视察室、仓库管理科、会计科、调剂科、运输科6个职能科室。粮食局除管理边区粮草收支平衡、预决算审批、粮食采购收拨、供应调剂、储存运输等业务外,还管理9个直属仓库和各分支调剂处、调剂站的粮食调剂工作。1947年5月,边区财政厅粮食局又改归边区政府直接领导。
延安时期财政工作作用、
意义和经验
(一)陕甘宁边区财政支出重点突出,保障有力,对边区保卫、建设和中国革命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45年2月,陈云在陕甘宁边区作了关于“怎样做好财政工作”报告,指出当时财政工作的方针就是生产第一,分配第二;收入第一,支出第二;保证需要,军队第一,学校第二,机关第三。强调开支项目上,伙食、草料最重要(有了钱应多发油盐),衣服次之;其次是治病,办公,文化娱乐。抗战八年间财政在保卫边区上做了大量工作,其中边区安置退伍残废军人1.5万人,优待军属7.97万人,这方面是财政开支的一部分。
保证边区脱产人员的供给是边区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边区财政不仅要保障脱产人员的粮食供给,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的马匹提供公草。从1941年到1945年边区脱产人员的数量一直在增加,1941年边区地方机关和军事系统的脱产人员分别有27111人和46000人,占当时边区1362254总人口的接近6%,1945年边区地方机关和军事系统的脱产人员分别有42591人和64703人,占当时边区1595065总人口的7%左右,提供公草的马3050匹。
陕甘宁边区财政投入有力促进了生产发展。1942年,边区在财政仍困难的情况下,大幅度向生产建设投资,投入到生产中的资金14倍于1941年对生产的投资。1943年向生产领域的投资进一步增加,仅1943年1月到9月投入的生产基金就增至1亿7千余万元,等于1942年全年的四倍。这推动了边区公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扩展财政财源奠定了雄厚基础。
(二)延安时期财政工作充分发挥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将勤俭节约的精神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对财政工作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边区在财政管理方面,除过号召党政军民学全体动员养成爱惜公物的习惯与切实朴素的作风,开展节约运动外,还高度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推动节约工作。边区所实施的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会计制度和金库制度等,有效促进了财政工作高效、合理和节省运转,让节约工作有章可循,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规范使用。另外,各部门和单位在实践工作中,摸索创造了行之有效的节约措施,广大工作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培养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作风,对财政节约顺利开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延安时期重视生产运动对财政工作的重大作用,通过大生产运动卓有成效地克服了财政困难
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财政供给,是新民主主义财政的一个基本特点。通过生产运动,边区农业有明显发展,1939年到1942年四年间统计的边区开荒共235万亩,以1939年开荒为最多,达到了100万2千余亩。边区粮食生产能够自给而有余。种棉面积从1939年的3700余亩增加到1942年的九万余亩,棉产量由5万斤增加到140万斤左右,供给了全边区半数的棉花需要量。1941年后,边区政府与银行向军队生产投资六、七百万元,促进了部队的生产运动。部队通过生产于1941年到1942年在财政供给方面做出了三亿元以上的贡献。
为增强生产发展后劲,满足财政需要,1943年陕甘宁边区确定“仅以企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交财政任务,其余作家务之积累”,不仅进一步发展了财政,而且建立了雄厚的大公家务。1943年边区开展了广大群众的生产运动,军队贯彻实行屯田政策,效果明显。1943年边区农业开荒百万亩,增产细粮超过计划一倍,达到16万石,按总产量和消费量相对比,可余细粮二十二万石。工业方面,1943年边区的公营和私营纺织企业共生产大布10万匹。1943年,边区生产印刷纸张5500令,麻纸等1万2千刀。1943年边区盐产量超过计划50%,长期合作的运输牲口比1942年增加了十倍。1943年石油开采和炼制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煤油产量大增,不仅能够满足边区消费而且有余。1943年时,边区基本生活必需资料如粮食、棉布、皮毛、铁、纸、食盐、煤油、燃料、火柴和肥皂等,或则已经自给有余,或则在1944年就可以自给。各分区通过发展农工商业和部分税收中保障了自身供给,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渡过了财政困难。
(四)延安时期重视用科学方法开展财税管理和财政制度建设,确保了财政工作顺利发展,对新时期财政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了健全的预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金库制度等财政制度。通过科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约束,提高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统一预决算格式、科目、指标等,增强了预算、决算的可管理性。通过会计制度,对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组织、有系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通过审计制度有助于提高边区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通过金库制度建设,提高了预算资金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的管理,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当时,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上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下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努力保护边区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五)延安时期财粮工作重视保护民众生产积极性与合理负担相结合,有利于经济恢复发展和有效发挥财政的保障作用
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财政方针是“争取外援,休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财政收入相当程度上依靠外援,取之于民的部分较少,财政收支的原则应当是量入为出。当时,边区的财政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税制,并减低税率,得到了群众热烈的拥护,基本上满足了支持抗战、培养抗战人材、帮助生产事业等抗战工作的最低限度需要。
征收公粮是陕甘宁边区财粮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粮征收过程中边区重视照顾各阶层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1942年征收公粮总额减少为16万石,修改了起征点,提高了累进率,照顾到了贫苦农民生活。1943年公粮整体征收总量持续减少。公粮征收过程中,按地区条件分别定起征点、起征率,最高累进率提高到35%,达到各阶层根据收入多少所交公粮有适当的差距,照顾到了各阶层利益,趋于大致的公平合理。边区政府重视按照规定征收公粮,对于多征收的公粮进行减退。1943年就按照条例,对超过原定任务征收的公粮实施减退。1941年后,边区要求实行“合理负担、削弱封建、促进生产,保证供给及简便易行”的负担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民众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和保证公粮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