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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德国在19世纪提出比例原则后,比例原则目前已被美国、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采纳吸收,也成为了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与其他原则相比还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大家一般都是简单地把它归入合理原则之下。实际上,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定位,是很值得我们去讨论和研究的。本文将试从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定位进行剖析,探讨比例原则对我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治;比例原则;位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75-01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麦耶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中,阐述了一项行政权运行的基本规律:行政权追求公共法益应当具有超越私人法益的优越性,但是行政权对人民的侵害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用最小侵害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比例原则。而麦耶曾把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的“王冠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认清楚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关于其内涵,学界一般认为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妥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采取的行为、措施应有利于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不然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就是说如果在很多种可以实现公益的措施而不得不侵害公民的权益,这种措施必须是侵害程度最小的。(三)狭义比例性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即实现公益的国家措施如果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通过这种措施所实现的公益与其造成的侵害必须成比例。
二、比例原则的定位
其次,若要借鉴这个原则,就必须明确其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而学界通说大概有三种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比例原则划分到宪法性原则内,即是说所有部门法,所有国家行为都适用该原则。第二种观点是将比例原则归到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让比例原则凌越于行政法上的各个领域,新的学说不再仅仅认为比例原则只适用于侵害行政行为,同时还适用于行政给付这样的授益行政行为。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一项行政法上的特殊原则。据此,笔者认为要让比例原则发挥作用,解决其在行政法治体系中的位阶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若将比例原则确定于宪法层次,那就是说所有国家措施,所有法律领域都要应用此原则,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很妥当。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对于立法领域,其实比例原则是由学者的理论和现实中的运用所合成出来的原则,自身的内涵相比较而言是苍白并且不够严密的,像这样定位于宪法原则实属因特别目标或者需求而被扩大利用,从现实情况来看,负担繁重和任务多元化的违宪审查机关会处于急迫地寻求可以为宪法控制的之方法和工具的境地下,也就导致违宪审查机关只要一碰上要制约国家权力的情形时,就会倾向于适用比例原则,从而持续扩张比例原则应有之义,这时比例原则失去了自己的本质,沦为了一个徒有其表的工具,即是说违宪审查机关可以凭借比例原则之名,使其获得不被制约及凌驾一切的权力,很明显这是违背比例原则的宗旨的。
将比例原则定位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我们会发现比例原则拥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所应当具备的特质:(一)普遍适用性。该原则可以运用于任何行政法领域。(二)抽象性。比例原则的内容并没有提供具体的适用进路,而是抽象化地指导适用于各个领域。(三)补增性。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适用,发挥备胎一般的功能,为复杂的案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四)能动性。比例原则不是滞后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补充新的内涵,例如现代理论中对给付行政行为的适用。此外,将比例原则定位于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还有下列一些优势:(一)层次脉络明晰。比例原则拥有三个非常准确的亚原则,分别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二)内容科学。比例原则是对公益和私益的权衡,考虑其是否符合比例关系,具备很强的条理性。(三)简易性。由于比例原则的内容复合了数学还有经济等学科的知识,在适用时可以建模剖析对策,以得出最科学的结论。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中应当被确立为一项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发挥它作为行政法学领域中“王冠原则”的作用,贯穿于行政法治各个领域之中,这才能够与现代行政法治趋势的发展相符合,从而推动中国现代行政法治的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J].时代法学,2005(4).
[2]徐狄栋.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定位[J].法制与经济,2015(7).
[3]许玉镇.试论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
[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展,2001(1).
[5]杨洪斌,王国锋.论比例原则的位阶[J].法制与社会,2010(2).
关键词:行政法治;比例原则;位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75-01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麦耶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中,阐述了一项行政权运行的基本规律:行政权追求公共法益应当具有超越私人法益的优越性,但是行政权对人民的侵害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用最小侵害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比例原则。而麦耶曾把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的“王冠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认清楚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关于其内涵,学界一般认为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妥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采取的行为、措施应有利于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不然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就是说如果在很多种可以实现公益的措施而不得不侵害公民的权益,这种措施必须是侵害程度最小的。(三)狭义比例性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即实现公益的国家措施如果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通过这种措施所实现的公益与其造成的侵害必须成比例。
二、比例原则的定位
其次,若要借鉴这个原则,就必须明确其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而学界通说大概有三种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比例原则划分到宪法性原则内,即是说所有部门法,所有国家行为都适用该原则。第二种观点是将比例原则归到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让比例原则凌越于行政法上的各个领域,新的学说不再仅仅认为比例原则只适用于侵害行政行为,同时还适用于行政给付这样的授益行政行为。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一项行政法上的特殊原则。据此,笔者认为要让比例原则发挥作用,解决其在行政法治体系中的位阶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若将比例原则确定于宪法层次,那就是说所有国家措施,所有法律领域都要应用此原则,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很妥当。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对于立法领域,其实比例原则是由学者的理论和现实中的运用所合成出来的原则,自身的内涵相比较而言是苍白并且不够严密的,像这样定位于宪法原则实属因特别目标或者需求而被扩大利用,从现实情况来看,负担繁重和任务多元化的违宪审查机关会处于急迫地寻求可以为宪法控制的之方法和工具的境地下,也就导致违宪审查机关只要一碰上要制约国家权力的情形时,就会倾向于适用比例原则,从而持续扩张比例原则应有之义,这时比例原则失去了自己的本质,沦为了一个徒有其表的工具,即是说违宪审查机关可以凭借比例原则之名,使其获得不被制约及凌驾一切的权力,很明显这是违背比例原则的宗旨的。
将比例原则定位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我们会发现比例原则拥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所应当具备的特质:(一)普遍适用性。该原则可以运用于任何行政法领域。(二)抽象性。比例原则的内容并没有提供具体的适用进路,而是抽象化地指导适用于各个领域。(三)补增性。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适用,发挥备胎一般的功能,为复杂的案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四)能动性。比例原则不是滞后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补充新的内涵,例如现代理论中对给付行政行为的适用。此外,将比例原则定位于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还有下列一些优势:(一)层次脉络明晰。比例原则拥有三个非常准确的亚原则,分别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二)内容科学。比例原则是对公益和私益的权衡,考虑其是否符合比例关系,具备很强的条理性。(三)简易性。由于比例原则的内容复合了数学还有经济等学科的知识,在适用时可以建模剖析对策,以得出最科学的结论。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中应当被确立为一项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发挥它作为行政法学领域中“王冠原则”的作用,贯穿于行政法治各个领域之中,这才能够与现代行政法治趋势的发展相符合,从而推动中国现代行政法治的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J].时代法学,2005(4).
[2]徐狄栋.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定位[J].法制与经济,2015(7).
[3]许玉镇.试论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
[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展,2001(1).
[5]杨洪斌,王国锋.论比例原则的位阶[J].法制与社会,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