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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首先要依靠司法公正.而作为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与作为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成为导致司法不信任的口实,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从.克服这一局限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几乎到了可怕的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制度权威、法律权威与法院权威、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