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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中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指出风险池理论没有说明为什么责任保险是整个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效率提升理论解决了责任保险是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有机构成部分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的非凸性及其决定的投保动力不足说明了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说明不能无差异地将全部责任保险都强制实施。基于上述经济分析的逻辑,文章最后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模式和一些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