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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彼此之间又相互冲突之处,因而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与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涵进行了概述,进而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一、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从知识产权来看,就美国学者的见解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所代表的,是一个由规范不同种类的思想与符号的使用的原理原则所组成的松散的群集。知识产权一般被形容为无体财产,是(人类)认知过程的产物,其价值在于其上的思想或思想的集合。相对于实体可拥有的财产,知识产权涵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一个统称,是作者或发明者所得行使的权利,所指的财产是该等权利所衍生的价值,而非其所由生的知识产物本身。事实上,知识产权一词是否适合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总称本质上即有疑问,不宜混为一谈。从不正当竞争来看,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创造性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创造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智慧创造力,赋予持有者以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但却也存在相互交叉保护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两种法律对于如何适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如何适用的一般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划分,并且在特别规定中对于优先适用的情况有特别规定。基于两种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合关系,并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使对于专利与著作权保护而言,两种法律都可进行使用,并且当事人可以在两种法律自由选择来获得一定的补偿。当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具有竞合关系的时候,权利人具有自主选择权,尽管专利权排斥优先选择权的规定,但权利人完全可以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确定优先选择权的适用性。
这种属于交叉又非相互包含的关系,在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方面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支持。专利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对专利进行保护,从而鼓励创造,激发灵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其对于知名商品的特色的保护,目的在于商品之间有效的避免混淆情况的出现,防止出现消费者购买错误商品的情况。从这一层面来看,这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根据不同的逻辑来为当事人提供保护。
2.两法都明确规定,仅一法给予保护
假设有企业将《我叫刘跃进》这部小说的名称作为自己酒店的名称,满足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要求,作品名称由于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而不能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保护。当书名有了一定知名度,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保护,禁止他人的仿冒行为。这时,两法关系的认定就至关重要。如认定两法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适用特别法即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予保护;如认定两法为一般法律竞合,当事人仍可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结果相反。
三、商标类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1.两者具有密切关系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立法目的更为接近。对于商标保护而言,法律对于它们的保护目的的基本出发点为避免混淆情况的出现,而并非是因为商标具有独特的创造性的特点。也即是说,避免混淆是法律设计的出发点,这能够有效的降低搭便车行为出现的机率,减少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
二是两者的保护手法更为相近。对于商标的专属权与禁用权而言,两者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商标权所认定的通常对应着禁止权而非专用权。就禁止权而言,其适用范围通常事前无法明确界定,而需要在具体的纠纷过程中加以明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来看,该法存在预先设定反不正当竞争权这一概念,较为明确的设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的竞争方式,采用了诚实守信、违背商业伦理等模糊性的认定专责。
2.商标法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独特基础。采用注册制度是对商标保护的最重要事件,能够有效的对商标进行保护。商标注册制度能够带来诸多的好处,它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有效的突破了商标权的地域保护,更能够给予商标以权利证据,对于商标侵权认定给予保证。我国商标保护属于行政许可的专有权利,这不仅仅表明对商标的认可,也反映着注册商标的法定效力,约束力较高。从这个层面来讲,我国的商标法大多数是关于商标注册的程序、各参与者的职责,以及违反管理规定应受到的惩罚方面而言的,因为有这些特定内容的存在,使得商标法不可能被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框架之中。
3.商标作为财产已经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从本质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隶属于侵权法的范畴,它的核心在于对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杜绝与组织,但这种法律却并没有赋予财产相应的权利与流转方面的规范建议。然而,对于商标这种独特的企业财产而言,商标的侵权不仅应当被杜绝,更应当看到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流转特质。这种特质在商标法中得到了关注,并且对于商标的流转方式给予了特别规定。这些内容也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之内。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法学研究. 2014(03).
[2] 陈恩,刘璟.构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基于广东反价格垄断执法案例分析[J].岭南学刊. 2016(03).
作者简介:
孙晓(1963—),男,硕士,北京 ,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一、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从知识产权来看,就美国学者的见解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所代表的,是一个由规范不同种类的思想与符号的使用的原理原则所组成的松散的群集。知识产权一般被形容为无体财产,是(人类)认知过程的产物,其价值在于其上的思想或思想的集合。相对于实体可拥有的财产,知识产权涵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一个统称,是作者或发明者所得行使的权利,所指的财产是该等权利所衍生的价值,而非其所由生的知识产物本身。事实上,知识产权一词是否适合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总称本质上即有疑问,不宜混为一谈。从不正当竞争来看,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创造性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创造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智慧创造力,赋予持有者以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但却也存在相互交叉保护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两种法律对于如何适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如何适用的一般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划分,并且在特别规定中对于优先适用的情况有特别规定。基于两种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合关系,并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使对于专利与著作权保护而言,两种法律都可进行使用,并且当事人可以在两种法律自由选择来获得一定的补偿。当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具有竞合关系的时候,权利人具有自主选择权,尽管专利权排斥优先选择权的规定,但权利人完全可以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确定优先选择权的适用性。
这种属于交叉又非相互包含的关系,在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方面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支持。专利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对专利进行保护,从而鼓励创造,激发灵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其对于知名商品的特色的保护,目的在于商品之间有效的避免混淆情况的出现,防止出现消费者购买错误商品的情况。从这一层面来看,这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根据不同的逻辑来为当事人提供保护。
2.两法都明确规定,仅一法给予保护
假设有企业将《我叫刘跃进》这部小说的名称作为自己酒店的名称,满足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要求,作品名称由于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而不能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保护。当书名有了一定知名度,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保护,禁止他人的仿冒行为。这时,两法关系的认定就至关重要。如认定两法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适用特别法即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予保护;如认定两法为一般法律竞合,当事人仍可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结果相反。
三、商标类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1.两者具有密切关系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立法目的更为接近。对于商标保护而言,法律对于它们的保护目的的基本出发点为避免混淆情况的出现,而并非是因为商标具有独特的创造性的特点。也即是说,避免混淆是法律设计的出发点,这能够有效的降低搭便车行为出现的机率,减少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
二是两者的保护手法更为相近。对于商标的专属权与禁用权而言,两者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商标权所认定的通常对应着禁止权而非专用权。就禁止权而言,其适用范围通常事前无法明确界定,而需要在具体的纠纷过程中加以明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来看,该法存在预先设定反不正当竞争权这一概念,较为明确的设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的竞争方式,采用了诚实守信、违背商业伦理等模糊性的认定专责。
2.商标法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独特基础。采用注册制度是对商标保护的最重要事件,能够有效的对商标进行保护。商标注册制度能够带来诸多的好处,它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有效的突破了商标权的地域保护,更能够给予商标以权利证据,对于商标侵权认定给予保证。我国商标保护属于行政许可的专有权利,这不仅仅表明对商标的认可,也反映着注册商标的法定效力,约束力较高。从这个层面来讲,我国的商标法大多数是关于商标注册的程序、各参与者的职责,以及违反管理规定应受到的惩罚方面而言的,因为有这些特定内容的存在,使得商标法不可能被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框架之中。
3.商标作为财产已经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从本质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隶属于侵权法的范畴,它的核心在于对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杜绝与组织,但这种法律却并没有赋予财产相应的权利与流转方面的规范建议。然而,对于商标这种独特的企业财产而言,商标的侵权不仅应当被杜绝,更应当看到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流转特质。这种特质在商标法中得到了关注,并且对于商标的流转方式给予了特别规定。这些内容也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之内。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法学研究. 2014(03).
[2] 陈恩,刘璟.构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基于广东反价格垄断执法案例分析[J].岭南学刊. 2016(03).
作者简介:
孙晓(1963—),男,硕士,北京 ,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