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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骑行或推行自行车状态的确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例结合车体痕迹特征、事故现场痕迹,运用动力学基本理论再现事故过程。再结合人体的损伤特征,分析确定事故发生时的自行车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鉴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此方法将车辆痕迹与法医学鉴定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事故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车;交通行为方式;损伤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是指根据事故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状态做出结论的过程。道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明确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是明确肇事主体,特别是事故成因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有重要作用。在涉及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非机动车是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涉案车辆痕迹和死者的损伤痕迹结合事故现场痕迹情况,根据痕迹学、运动力学、法医损伤学等基本原理对涉案自行车在事故时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鉴定。
一、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一辆奔驰轿车在成都市郊县某路段与一辆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查明案情要求对事故发生时自行车是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进行鉴定。
二、检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
现场路段为双向六车道,有中心绿化隔离带及主辅道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均宽360cm,事故路段限速80km/h;轿车静止于靠主辅绿化隔离带的右侧车道,车头与车行道方向相同,前部见撞击痕及刮痕;自行车左侧倒地静止于中间车道,车头与车行道方向相反,车轮靠中心绿化隔离带一侧的分道线,自行车严重受损变形;在靠主辅绿化隔离带的右侧车道靠人行横道线处见蓝色草帽;中间车道靠中心绿化隔离带一侧的分道线处见塑料碎片;靠中心綠化隔离带一侧见长约1590cm斜向带血印痕,印痕末端见一男性尸体,头部朝向车行道相反方向。
(二)车辆痕迹
轿车痕迹检验记录:车身前部左侧距地面34cm-75cm见斜向右的柱状擦撞痕,痕中表面灰漆擦脱并粘附锈迹及黑色物质;前号牌翘曲变形,距地面31cm-45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蓝漆擦脱;左前灯组破损;发动机舱盖左部翘曲变形,其中左侧中部见穿透性破损,表面粘附黑色物质;左前翼子板翘曲变形,距地面67cm-80cm见片状多条平行黑色擦痕。前风窗玻璃裂损,左上角与左前A柱上部胶条间嵌附毛发;左前A柱凹陷变形;左外后视镜破损外壳缺失。
自行车痕迹检验记录:整车严重损坏变形,前杂物篮损坏变形,前叉损坏变形右侧脱落;鞍座损坏变形,座垫缺失,鞍座前部向左偏转,车架鞍座柱管左侧距地面29cm-70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铁锈擦脱;车身后部损坏变形,左侧后部距地面24cm-35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粘附蓝色物质。
(三)人体损伤
死者尸体检验情况:死者为男性,身高160cm;左枕颞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多处擦挫伤;口鼻耳腔出血,双眼睑充血;胸腹部擦挫伤,以左腹外为重,双侧肋骨见骨折征,左背腰臀部见片条状擦挫伤,左骨盆骨折;会阴部未见异常;四肢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左肩关节骨折;右手背侧见有散在性皮肤擦挫伤;左大腿外侧、左膝关及小腿上段外侧、左小腿下段及外踝周围见有片状皮肤软组织损伤;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上段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右小腿上段内侧、双侧踝关节及足跟内侧、右足背内侧皮肤软组织损伤。
三、分析说明
(一)车辆碰撞形态分析
从两车受损痕迹部位、形状、受力情况、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两车特征性受损痕迹逐一比对分析如下:
(1)轿车左前翼子板的片状黑色细条纹擦痕(图1)与自行车黑色网状前杂物篮左侧擦痕(图2)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2)轿车前部左侧发动机舱盖及前保险杠上的柱状物的擦撞痕(图3)与自行车鞍座柱管、车架座管及其上缠绕的橡胶带左侧的擦撞痕(图4)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两车受损痕迹特征,符合轿车前部偏左部位与自行车左侧偏后部位相碰撞及碰撞后物质转换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4)自行车车架及后轮弯折变形和鞍座座垫脱落且前部向左偏转(图5)等痕迹,符合处于骑行状态的自行车左侧受到快速猛烈撞击,骑车人向左侧倾倒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二)死者损伤形态分析
从死者损伤痕迹及轿车受损痕迹的部位、形状、受力情况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两者特征性损伤痕迹逐一比对分析如下:
(1)死者头部左侧的开放性创口,应是与具有棱边的钝性物体猛烈碰撞所形成,与轿车前风窗玻璃及左A柱的受损痕迹(图8)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2)死者躯干左侧、左大腿及左膝外侧的大面积片状损伤痕迹与轿车发动机舱盖大面积凹陷变形及左前灯组灯罩破损的受损痕迹(图9)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死者损伤痕迹及轿车受损痕迹特征,符合轿车前部左侧与死者身体左侧相碰撞及碰撞后物质转换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4)死者左膝部内侧片状皮下出血,左侧足跟内侧皮下出血、左小腿中下1/4处表皮剥脱,双侧踝关节及足跟内侧的皮肤软组织损伤等损伤痕迹,符合其死者双下肢与位于死者双下肢间的钝性硬物体相擦撞所形成。
根据以上车辆受损痕迹及死者身体损伤痕迹,结合事故现场痕迹综合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轿车前部与由其前部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死者骑行自行车相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即事故发生时死者处于骑行自行车的状态可以成立。
四、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中自行车携带者的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主要根据事故发生时所涉及人、车、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分析得出事故发生时车辆间的碰撞形态;利用法医损伤学基本理论,根据人体损伤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从而重建事故过程,进而推断出自行车携带者的交通行为方式。此方法将事故过程再现与法医学鉴定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许洪国.汽车事故工程[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p160.
[2]梅冰松,张弢,来剑戈.交通事故法医工程学分析法[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0,(1):41-44.
[3]武林,关志伟,李德庄, 等.基于交通事故痕迹的自行车行驶状态分析[J].机械工程师,2014,(1):149-150. DOI:10.3969/j.issn.1002-2333.2014.01.068.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车;交通行为方式;损伤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是指根据事故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状态做出结论的过程。道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明确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是明确肇事主体,特别是事故成因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有重要作用。在涉及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非机动车是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涉案车辆痕迹和死者的损伤痕迹结合事故现场痕迹情况,根据痕迹学、运动力学、法医损伤学等基本原理对涉案自行车在事故时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鉴定。
一、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一辆奔驰轿车在成都市郊县某路段与一辆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查明案情要求对事故发生时自行车是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进行鉴定。
二、检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
现场路段为双向六车道,有中心绿化隔离带及主辅道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均宽360cm,事故路段限速80km/h;轿车静止于靠主辅绿化隔离带的右侧车道,车头与车行道方向相同,前部见撞击痕及刮痕;自行车左侧倒地静止于中间车道,车头与车行道方向相反,车轮靠中心绿化隔离带一侧的分道线,自行车严重受损变形;在靠主辅绿化隔离带的右侧车道靠人行横道线处见蓝色草帽;中间车道靠中心绿化隔离带一侧的分道线处见塑料碎片;靠中心綠化隔离带一侧见长约1590cm斜向带血印痕,印痕末端见一男性尸体,头部朝向车行道相反方向。
(二)车辆痕迹
轿车痕迹检验记录:车身前部左侧距地面34cm-75cm见斜向右的柱状擦撞痕,痕中表面灰漆擦脱并粘附锈迹及黑色物质;前号牌翘曲变形,距地面31cm-45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蓝漆擦脱;左前灯组破损;发动机舱盖左部翘曲变形,其中左侧中部见穿透性破损,表面粘附黑色物质;左前翼子板翘曲变形,距地面67cm-80cm见片状多条平行黑色擦痕。前风窗玻璃裂损,左上角与左前A柱上部胶条间嵌附毛发;左前A柱凹陷变形;左外后视镜破损外壳缺失。
自行车痕迹检验记录:整车严重损坏变形,前杂物篮损坏变形,前叉损坏变形右侧脱落;鞍座损坏变形,座垫缺失,鞍座前部向左偏转,车架鞍座柱管左侧距地面29cm-70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铁锈擦脱;车身后部损坏变形,左侧后部距地面24cm-35cm见擦撞痕,痕中表面粘附蓝色物质。
(三)人体损伤
死者尸体检验情况:死者为男性,身高160cm;左枕颞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多处擦挫伤;口鼻耳腔出血,双眼睑充血;胸腹部擦挫伤,以左腹外为重,双侧肋骨见骨折征,左背腰臀部见片条状擦挫伤,左骨盆骨折;会阴部未见异常;四肢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左肩关节骨折;右手背侧见有散在性皮肤擦挫伤;左大腿外侧、左膝关及小腿上段外侧、左小腿下段及外踝周围见有片状皮肤软组织损伤;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上段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右小腿上段内侧、双侧踝关节及足跟内侧、右足背内侧皮肤软组织损伤。
三、分析说明
(一)车辆碰撞形态分析
从两车受损痕迹部位、形状、受力情况、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两车特征性受损痕迹逐一比对分析如下:
(1)轿车左前翼子板的片状黑色细条纹擦痕(图1)与自行车黑色网状前杂物篮左侧擦痕(图2)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2)轿车前部左侧发动机舱盖及前保险杠上的柱状物的擦撞痕(图3)与自行车鞍座柱管、车架座管及其上缠绕的橡胶带左侧的擦撞痕(图4)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两车受损痕迹特征,符合轿车前部偏左部位与自行车左侧偏后部位相碰撞及碰撞后物质转换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4)自行车车架及后轮弯折变形和鞍座座垫脱落且前部向左偏转(图5)等痕迹,符合处于骑行状态的自行车左侧受到快速猛烈撞击,骑车人向左侧倾倒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二)死者损伤形态分析
从死者损伤痕迹及轿车受损痕迹的部位、形状、受力情况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两者特征性损伤痕迹逐一比对分析如下:
(1)死者头部左侧的开放性创口,应是与具有棱边的钝性物体猛烈碰撞所形成,与轿车前风窗玻璃及左A柱的受损痕迹(图8)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2)死者躯干左侧、左大腿及左膝外侧的大面积片状损伤痕迹与轿车发动机舱盖大面积凹陷变形及左前灯组灯罩破损的受损痕迹(图9)可以形成承痕体与造痕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死者损伤痕迹及轿车受损痕迹特征,符合轿车前部左侧与死者身体左侧相碰撞及碰撞后物质转换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4)死者左膝部内侧片状皮下出血,左侧足跟内侧皮下出血、左小腿中下1/4处表皮剥脱,双侧踝关节及足跟内侧的皮肤软组织损伤等损伤痕迹,符合其死者双下肢与位于死者双下肢间的钝性硬物体相擦撞所形成。
根据以上车辆受损痕迹及死者身体损伤痕迹,结合事故现场痕迹综合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轿车前部与由其前部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死者骑行自行车相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即事故发生时死者处于骑行自行车的状态可以成立。
四、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中自行车携带者的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主要根据事故发生时所涉及人、车、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分析得出事故发生时车辆间的碰撞形态;利用法医损伤学基本理论,根据人体损伤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从而重建事故过程,进而推断出自行车携带者的交通行为方式。此方法将事故过程再现与法医学鉴定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许洪国.汽车事故工程[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p160.
[2]梅冰松,张弢,来剑戈.交通事故法医工程学分析法[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0,(1):41-44.
[3]武林,关志伟,李德庄, 等.基于交通事故痕迹的自行车行驶状态分析[J].机械工程师,2014,(1):149-150. DOI:10.3969/j.issn.1002-2333.2014.0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