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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颀(1990-),女,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在读。
【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但过度地强调传媒监督的作用会导致两者的冲突,既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公正。
【关键词】司法;传媒;冲突
一、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产生的原因
(一)冲突点
传媒通过各种平台对司法领域里发生的事件等发表言论,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使社会维持一个良好秩序,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和正义。但传媒在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两者的冲突。
1.传媒与司法介入的时间点
我国没有从立法上对传媒做出明确的限制。由于传媒群众性的特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往往会首先选择传媒来帮助解决,而后才寻求法律的帮助。但审判结果的不同便会引起民众的愤慨,使司法陷入尴尬的境地。
2.伦理情感标准和法律标准
有些传媒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量、销售量,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对案件事实进行有目的的剪裁,断章取义,或是做一些大肆渲染大的报道,以伦理道德标准和情感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导致所报道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也使得舆论有所偏向,致使许多还没有结案的案件极其容易误导广大市民群众。
如“药家鑫”一案,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进展和掌握的各种信息,致使社会骂声一片。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带来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并不是所谓的“富二代”、“军二代”。
3.大众对传媒的推崇与司法公信力
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仅仅是属于一种外部的监督,如果过分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众群体就会对传媒产生盲目的推崇,不利于司法的独立,而且会对司法的公正造成损害。但是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在大众群体的心目中司法公信力正逐年降低。
4.传媒对判决的抨击与司法的权威性
夸张或过度的报道会对审理案件的司法部门无形中造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干预。“邓玉娇案”因其与官员的地位悬殊,让普通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此果不得不说源自舆论关注、声援等民意因素。如此,我国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就会下降,公信力随之降低,司法部门的权威性遭受到大众群体的严重质疑。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
1.两者性质不同
传媒作为传播即时信息的媒介,具有及时性、快速性;而司法部门在做出决策之前,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在确定了确凿的证据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
2006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媒体高调的关注引起各方评论,2008年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两者侧重不同
传媒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往往只着眼于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相比过程更注重报道司法部门的判案结果的,且在整个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可能会带有强烈的情感偏向,对报道的方面具有倾向性;而司法部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宣布审判结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求严格独立地按照司法程序,审判需要保持中立、公平与公正。
2011年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车碾压后,18名路人未出手施救,最终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不是司机而是路人的行为对小悦悦之死是否存在“过失”。
3.两者信息采集的方式不同
传媒对信息的采集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过程,采集到的相关资料可能并非是全部的客观事实,不同的传媒可能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解读版本;而司法部门对案件信息的采集更规范和严格,必须通过痕迹、证据等来追踪、推断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4.两者执行的程序不同
传媒在对采集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不需要受到程序的限制就会做出定论,于是就产生了审判结果与传媒结论不一致的时候;而司法部门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辨别证据真伪的程序。
5.两者追求价值不同
传媒为了追求其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追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等目标,侧重于道德层面的思考和公正。媒体不断报导的做好事被诬陷等现象就是“彭宇案”被无限扩大的后果;但司法需要关注所有社会的普遍问题,看重法律事实下的所有证据,追求司法程序的公正,追求审判的公正与合法性。
6.两者法律机制不完善
我国法制在传媒监督方面,并没有完整的体系来制约。传媒为了故意煽动社会舆论而进行的主观的报道无疑会妨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司法活动在实践中又难以严格实行独立的司法,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还需要社会与司法部门的一起努力,力求在今后得到完善。
二、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合理性思考
无论从传媒监督还是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来说,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是相关部门能充分挖掘其冲突的原因,合理避免之,就能使两者共同依存。
首先,可以规范传媒业的运作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划清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界限。其次从自身出发,传媒与司法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我国公民和传媒从业人员也要提高其法律基础和职业修养,树立良好的法律素质。最后,真正建立传媒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传媒努力从各方面成为维护司法独立、公开与公正的中坚力量。司法部门可以主动和传媒沟通,就传媒在报道中存在的疑问提出解答,使传媒能够做出正确、准确的报道。司法宣传部门也可以与传媒建立长期合作,将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制作成宣扬法制的典型案例,供公民学习,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建荣,雍易平,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J].中国检察官,2009:10.
[2]罗哲.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公正司法的法理视域[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0.3.
[3]唐峻,邹书利.促进我国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若干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
[4]马长青.论我国司法独立的不足与完善[J].理论研究,2011:10.
[5]王渊.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J].当今传媒,2011:12.
[6]何静.浅析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媒介审判”[J].当今传媒,2011:12.
[7]查志刚,蔡中远,史平臣.传媒的良性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独立[J].新闻与法制,2008.3.
【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但过度地强调传媒监督的作用会导致两者的冲突,既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公正。
【关键词】司法;传媒;冲突
一、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产生的原因
(一)冲突点
传媒通过各种平台对司法领域里发生的事件等发表言论,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使社会维持一个良好秩序,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和正义。但传媒在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两者的冲突。
1.传媒与司法介入的时间点
我国没有从立法上对传媒做出明确的限制。由于传媒群众性的特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往往会首先选择传媒来帮助解决,而后才寻求法律的帮助。但审判结果的不同便会引起民众的愤慨,使司法陷入尴尬的境地。
2.伦理情感标准和法律标准
有些传媒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量、销售量,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对案件事实进行有目的的剪裁,断章取义,或是做一些大肆渲染大的报道,以伦理道德标准和情感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导致所报道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也使得舆论有所偏向,致使许多还没有结案的案件极其容易误导广大市民群众。
如“药家鑫”一案,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进展和掌握的各种信息,致使社会骂声一片。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带来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并不是所谓的“富二代”、“军二代”。
3.大众对传媒的推崇与司法公信力
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仅仅是属于一种外部的监督,如果过分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众群体就会对传媒产生盲目的推崇,不利于司法的独立,而且会对司法的公正造成损害。但是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在大众群体的心目中司法公信力正逐年降低。
4.传媒对判决的抨击与司法的权威性
夸张或过度的报道会对审理案件的司法部门无形中造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干预。“邓玉娇案”因其与官员的地位悬殊,让普通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此果不得不说源自舆论关注、声援等民意因素。如此,我国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就会下降,公信力随之降低,司法部门的权威性遭受到大众群体的严重质疑。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
1.两者性质不同
传媒作为传播即时信息的媒介,具有及时性、快速性;而司法部门在做出决策之前,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在确定了确凿的证据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
2006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媒体高调的关注引起各方评论,2008年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两者侧重不同
传媒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往往只着眼于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相比过程更注重报道司法部门的判案结果的,且在整个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可能会带有强烈的情感偏向,对报道的方面具有倾向性;而司法部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宣布审判结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求严格独立地按照司法程序,审判需要保持中立、公平与公正。
2011年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车碾压后,18名路人未出手施救,最终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不是司机而是路人的行为对小悦悦之死是否存在“过失”。
3.两者信息采集的方式不同
传媒对信息的采集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过程,采集到的相关资料可能并非是全部的客观事实,不同的传媒可能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解读版本;而司法部门对案件信息的采集更规范和严格,必须通过痕迹、证据等来追踪、推断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4.两者执行的程序不同
传媒在对采集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不需要受到程序的限制就会做出定论,于是就产生了审判结果与传媒结论不一致的时候;而司法部门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辨别证据真伪的程序。
5.两者追求价值不同
传媒为了追求其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追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等目标,侧重于道德层面的思考和公正。媒体不断报导的做好事被诬陷等现象就是“彭宇案”被无限扩大的后果;但司法需要关注所有社会的普遍问题,看重法律事实下的所有证据,追求司法程序的公正,追求审判的公正与合法性。
6.两者法律机制不完善
我国法制在传媒监督方面,并没有完整的体系来制约。传媒为了故意煽动社会舆论而进行的主观的报道无疑会妨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司法活动在实践中又难以严格实行独立的司法,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还需要社会与司法部门的一起努力,力求在今后得到完善。
二、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合理性思考
无论从传媒监督还是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来说,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是相关部门能充分挖掘其冲突的原因,合理避免之,就能使两者共同依存。
首先,可以规范传媒业的运作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划清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界限。其次从自身出发,传媒与司法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我国公民和传媒从业人员也要提高其法律基础和职业修养,树立良好的法律素质。最后,真正建立传媒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传媒努力从各方面成为维护司法独立、公开与公正的中坚力量。司法部门可以主动和传媒沟通,就传媒在报道中存在的疑问提出解答,使传媒能够做出正确、准确的报道。司法宣传部门也可以与传媒建立长期合作,将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制作成宣扬法制的典型案例,供公民学习,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建荣,雍易平,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J].中国检察官,2009:10.
[2]罗哲.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公正司法的法理视域[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0.3.
[3]唐峻,邹书利.促进我国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若干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
[4]马长青.论我国司法独立的不足与完善[J].理论研究,2011:10.
[5]王渊.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J].当今传媒,2011:12.
[6]何静.浅析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媒介审判”[J].当今传媒,2011:12.
[7]查志刚,蔡中远,史平臣.传媒的良性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独立[J].新闻与法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