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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等重点监管工作,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这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
近年来,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相继出台。200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同年8月3日,国务院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同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产品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同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在此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我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双赢”的一种制度。
食品召回势在必行
首先,回顾我国政府所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包括ISO、GMP、HACCP等)等,虽然通过从控制生产过程或法律制裁力求保障食品安全,但应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提供给市场的食品不可能保证100%的安全;消费者即使食用了1%的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100%受到了危害。
第二,目前我国对检查定为不合格的食品通常采取的做法是:进行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被没收产品的是少数。但这种做法不能杜绝不合格食品被端上消费者的餐桌。《规定》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对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的应主动实施召回,对不履行召回的将由政府责令其召回产品。应该说,食品召回是“从田园到餐桌”产业链中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在《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尚没有一个专门针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四,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保障了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之外,更为社会和市场秩序建立了诚信的环境,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诚信精神。许多长期实行召回制度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往往是知名的大公司更乐于积极主动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不仅没有真正损害其信誉,反倒维护和提升了企业长远的诚信度。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召回制度,首先要理清关于召回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立法层次问题。《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在我国刚刚开始实施,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但毕竟《规定》的出台,在完善与强化保障食品安全体系和法制建设上迈出了十分可喜的一步。应该指出,由于召回制度不仅要进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人体健康危害的调查评估,还与生产、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密切相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因此,仅靠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对一些重大的违法行为,以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力度是不够的。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由卫生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笔者建议可先在卫生部成立食品召回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食品召回的问题及措施,督促检查《规定》的落实进展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召回规定,逐步提高食品召回的立法层次。可以考虑先建立国务院审议发布的《食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补充目前《规定》中某些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中的有关实施细则,再逐步制定包括其他重要产品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
其次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从整个食品产业链角度出发对各部门已经制定的各种标准进行清理,在保证彼此协调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其负责范围内的标准,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标准体系。对食品中化学残留物的许可量、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快采用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的进程,缩短采标周期。
更新检测手段。学习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尽快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注重培养具有高专业水准的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检测人员,为食品召回的评估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以及
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现在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息进行了采集,特别是北京奥运食品的供应已经完全条码化,保证了奥运食品的安全。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运用条码技术,保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因为供应链某一个环节的脱节,而导致食品追溯中断,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没有开展科学的风险评估。所以,我国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并就风险评估技术及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同时,必须对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及时有效地预报和处置,也为食品是否应召回以及召回级别提供了依据。
关于食品召回的经费以及
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食品召回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如告知、运输、仓储、销毁、雇佣额外劳动力、重新配送、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等。产品召回一旦发生,生产商将承担巨额召回费用。产品召回的发生是一种偶然的意外性事件,召回的对象是成批的缺陷产品,其损失可以通过货币进行计量,产品召回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因此建议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生产商在面对食品召回的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机构的专业应急策略指导。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质监部门。但经营者是否确实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生产企业是否对召回不安全食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都缺乏有力监督。
曾经出现过一些不良商家将过期月饼回收后,将月饼馅回炉重做,当作新鲜的月饼卖。因此建议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再次流入市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上报一份处理记录。如北京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将餐饮企业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食品召回可以推广这样的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对召回食品重新利用。
我国的食品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除了需要合格的产品,更需要诚信的市场环境。企业更应改变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的落后观念。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舆论或消费者发现,企业丧失了主动召回的机会, 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因此,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是食品召回制度成功实施所必须的社会环境,更是培养市场诚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经之路。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等重点监管工作,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这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
近年来,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相继出台。200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同年8月3日,国务院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同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产品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同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在此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我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双赢”的一种制度。
食品召回势在必行
首先,回顾我国政府所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包括ISO、GMP、HACCP等)等,虽然通过从控制生产过程或法律制裁力求保障食品安全,但应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提供给市场的食品不可能保证100%的安全;消费者即使食用了1%的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100%受到了危害。
第二,目前我国对检查定为不合格的食品通常采取的做法是:进行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被没收产品的是少数。但这种做法不能杜绝不合格食品被端上消费者的餐桌。《规定》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对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的应主动实施召回,对不履行召回的将由政府责令其召回产品。应该说,食品召回是“从田园到餐桌”产业链中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在《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尚没有一个专门针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四,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保障了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之外,更为社会和市场秩序建立了诚信的环境,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诚信精神。许多长期实行召回制度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往往是知名的大公司更乐于积极主动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不仅没有真正损害其信誉,反倒维护和提升了企业长远的诚信度。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召回制度,首先要理清关于召回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立法层次问题。《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在我国刚刚开始实施,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但毕竟《规定》的出台,在完善与强化保障食品安全体系和法制建设上迈出了十分可喜的一步。应该指出,由于召回制度不仅要进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人体健康危害的调查评估,还与生产、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密切相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因此,仅靠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对一些重大的违法行为,以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力度是不够的。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由卫生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笔者建议可先在卫生部成立食品召回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食品召回的问题及措施,督促检查《规定》的落实进展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召回规定,逐步提高食品召回的立法层次。可以考虑先建立国务院审议发布的《食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补充目前《规定》中某些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中的有关实施细则,再逐步制定包括其他重要产品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
其次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从整个食品产业链角度出发对各部门已经制定的各种标准进行清理,在保证彼此协调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其负责范围内的标准,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标准体系。对食品中化学残留物的许可量、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快采用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的进程,缩短采标周期。
更新检测手段。学习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尽快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注重培养具有高专业水准的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检测人员,为食品召回的评估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以及
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现在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息进行了采集,特别是北京奥运食品的供应已经完全条码化,保证了奥运食品的安全。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运用条码技术,保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因为供应链某一个环节的脱节,而导致食品追溯中断,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没有开展科学的风险评估。所以,我国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并就风险评估技术及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同时,必须对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及时有效地预报和处置,也为食品是否应召回以及召回级别提供了依据。
关于食品召回的经费以及
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食品召回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如告知、运输、仓储、销毁、雇佣额外劳动力、重新配送、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等。产品召回一旦发生,生产商将承担巨额召回费用。产品召回的发生是一种偶然的意外性事件,召回的对象是成批的缺陷产品,其损失可以通过货币进行计量,产品召回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因此建议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生产商在面对食品召回的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机构的专业应急策略指导。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质监部门。但经营者是否确实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生产企业是否对召回不安全食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都缺乏有力监督。
曾经出现过一些不良商家将过期月饼回收后,将月饼馅回炉重做,当作新鲜的月饼卖。因此建议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再次流入市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上报一份处理记录。如北京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将餐饮企业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食品召回可以推广这样的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对召回食品重新利用。
我国的食品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除了需要合格的产品,更需要诚信的市场环境。企业更应改变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的落后观念。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舆论或消费者发现,企业丧失了主动召回的机会, 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因此,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是食品召回制度成功实施所必须的社会环境,更是培养市场诚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