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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流动人口对养老保险产生信任感,根本办法在于制度化改革:建立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度。
2009年最后一天,深圳市出现农民工退保高潮。据《南方日报》1月l日报道:“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退保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有近2000人在现场排队等候。”农民工年末退保虽然每年都有发生,但这一次与之前的原因不尽相同。
2009年12月31日是办理退保的最后一天。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同时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从1984年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养老保险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均衡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一共缴工资的20%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工资基数的20%,其中有8%计入个人账户,有12%作为统筹基金。
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可以转走企业缴纳的部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主要针对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人口,带有很强的国企烙印,并不适合那些只能选择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以及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口,尤其是大规模、跨地区省区流动的农民工群体。
当农民工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时,只能选择终止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从社保部门取出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大约相当于个人和企业全部缴费的1/3),而统筹基金就完全留给了本地。社保制度转移接续困难成为社保制度的软肋,也是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暂行办法》最“关注”的人群就是农民工。
的确,《暂行办法》突破了长期以来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异地转移时,无法转移企业资金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输出地未来过重的养老保险负担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何还会引发农民工退保高潮呢?
《暂行办法》是在原有社保制度基础上的改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保制度的固有问题,此次制度设计也带有较强的折中妥协的痕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起步于县级,目前仍以县级为主,统筹数量多达2000多个,统筹层次很低。尽管从2007年开始,中央极力推动省级统筹,但现在仍未能实现。在财政分灶吃饭、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特点十分明显等条件下,解决“点对点”的转续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由于各个省份之间、县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单位缴费“部分”转续,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缓解两地转型成本的统筹基金的压力。对于转出地而言,仍然保留了8%的统筹空间;如果转入地成为退休地,则要负担统筹基金缺少的8%,因为虽然单位缴费转移的是12%,但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仍按原单位20%的缴费标准来计算。一般来讲,农民工打工的地区都较为发达,而退休地大多为欠发达地区,退休地的统筹基金可持续能力和支付缺口可想而知。
抛开地方利益不谈,对农民工而言,此后不能退保恐怕是最大的担心。由于当前缴费与未来权益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抱有的期待很小:要享受养老保险,必须要缴费满15年,大多数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对于能否缴满15年没有信心。虽然《暂行办法》做出了改良型的规定,参保关系不因中断就业而消除,个人缴费账户累计计算,仍然不能消除农民工心理上的不确定感。加上目前缺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对于那些选择回乡退休农民工,又多了一层不确定。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仍旧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暂行办法》带有明显的行政手段色彩和过渡性质。要彻底消除流动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不确定和不信任感,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真正顺畅转接,根本办法在于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化改革,建立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度,实现社保“全国漫游”和“一卡通”。
2009年最后一天,深圳市出现农民工退保高潮。据《南方日报》1月l日报道:“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退保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有近2000人在现场排队等候。”农民工年末退保虽然每年都有发生,但这一次与之前的原因不尽相同。
2009年12月31日是办理退保的最后一天。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同时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从1984年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养老保险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均衡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一共缴工资的20%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工资基数的20%,其中有8%计入个人账户,有12%作为统筹基金。
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可以转走企业缴纳的部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主要针对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人口,带有很强的国企烙印,并不适合那些只能选择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以及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口,尤其是大规模、跨地区省区流动的农民工群体。
当农民工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时,只能选择终止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从社保部门取出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大约相当于个人和企业全部缴费的1/3),而统筹基金就完全留给了本地。社保制度转移接续困难成为社保制度的软肋,也是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暂行办法》最“关注”的人群就是农民工。
的确,《暂行办法》突破了长期以来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异地转移时,无法转移企业资金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输出地未来过重的养老保险负担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何还会引发农民工退保高潮呢?
《暂行办法》是在原有社保制度基础上的改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保制度的固有问题,此次制度设计也带有较强的折中妥协的痕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起步于县级,目前仍以县级为主,统筹数量多达2000多个,统筹层次很低。尽管从2007年开始,中央极力推动省级统筹,但现在仍未能实现。在财政分灶吃饭、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特点十分明显等条件下,解决“点对点”的转续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由于各个省份之间、县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单位缴费“部分”转续,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缓解两地转型成本的统筹基金的压力。对于转出地而言,仍然保留了8%的统筹空间;如果转入地成为退休地,则要负担统筹基金缺少的8%,因为虽然单位缴费转移的是12%,但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仍按原单位20%的缴费标准来计算。一般来讲,农民工打工的地区都较为发达,而退休地大多为欠发达地区,退休地的统筹基金可持续能力和支付缺口可想而知。
抛开地方利益不谈,对农民工而言,此后不能退保恐怕是最大的担心。由于当前缴费与未来权益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抱有的期待很小:要享受养老保险,必须要缴费满15年,大多数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对于能否缴满15年没有信心。虽然《暂行办法》做出了改良型的规定,参保关系不因中断就业而消除,个人缴费账户累计计算,仍然不能消除农民工心理上的不确定感。加上目前缺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对于那些选择回乡退休农民工,又多了一层不确定。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仍旧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暂行办法》带有明显的行政手段色彩和过渡性质。要彻底消除流动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不确定和不信任感,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真正顺畅转接,根本办法在于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化改革,建立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度,实现社保“全国漫游”和“一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