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
我连队一个排长为了激励同志们刻苦训练,在5公里武装越野考核中取得好成绩,要求排里的每名同志交纳100元汇总起来作为奖励基金,奖给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同志,我得知这一情况后觉得不妥,向这个排长指出后,排长却认为这种做法能够调动大家的训练热情,而且条令条例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请问对于类似这种条令条例既没有规定许可也没有规定禁止的情况,应当如何进行把握?
——某连队指导员 周 某
答:部队的上下级管理关系,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军事行政关系,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则是一切行政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职权法定、依法办事是部队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军的军事法规制度已经基本完备,部队各级拥有哪些职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如果不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上至军委总部下至连队班排,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自行创设额外的职责和权力。由此可见,尽管这名排长激励大家训练热情的初衷很好,但是班排没有经费收支管理的职权,向战士收取钱财违反了职权法定的要求,此外这种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战士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予以纠正。
我弟弟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去年3月在上班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骨折、胸腔受重创,企业为了及时了断此事主动提出赔偿,与我弟弟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万元。后来经人提醒,我弟弟申请做了伤残鉴定,结果鉴定构成6级伤残。我弟弟咨询劳动部门,造成6级伤残应当获得的赔偿金远高于6万元,于是他向企业要求再次进行赔偿,但企业以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请问我弟弟是否还能获得企业的再次赔偿?
——某部士官 张 某
答:你弟弟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虽然你弟弟与企业就工伤赔偿问题的协议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你弟弟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已经构成6级伤残,不清楚可以获得怎样的利益,因而轻易与企业订立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你弟弟与企业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你弟弟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明显对你弟弟不利,属于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你弟弟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对照你弟弟构成6级伤残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变更,判决企业补足原赔偿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我爱人花费2000元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的某手机店铺里买了一部新手机,购买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发现手机经常死机,送到专卖店检测为翻新货而且不予维修,我们联系了手机店铺要求退货并进行赔偿,店铺不承认手机进行过翻新,也不同意退货,于是我们向购物网站投诉要求帮助退货,网站表示只能协调,无法强制店铺退货。请问我们能否就此事起诉店铺赔偿,并要求购物网站也同样承担赔偿责任?该店铺在外地,我们能否在本地起诉?
——某部队医院干部 李 某
答:首先,对于手机店铺的赔偿责任,去年起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均适用该法,因此手机店铺在未作说明的情况下,将翻新手机作为新手机卖给你的爱人属于欺诈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店铺不仅应接
受退货,还应当按照增加三倍于手机的费用对你爱人进行赔偿。其次,对于购物网站的责任,要看该网站是否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对此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若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该购物网站仅仅是起到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并没有为手机店铺的商品额外进行广告宣传,也没有出面对该手机组织开展团购等活动,则网站就不属于手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你爱人与网站之间仅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构成合同买卖关系,网站不应承担基于合同买卖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再次,关于在何地起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提货的,履行地就是买方提货地;约定由卖方送货的,履行地就是买方收货地。因此,如果手机的邮费是由店铺承担的,说明双方约定是由店铺送货上门,则你爱人可以在收货的本地起诉;如果邮费是由你爱人承担的,你爱人则需要到发货地也就是手机店铺所在地起诉。
☉举案说法☉
拆迁风波
文/王 科 高 迪
四级军士长老陈接到了家里的一通电话,然后就提出休假申请。这引起了连队张指导员的注意,趁着训练间隙便与老陈攀谈起来。
老陈父母家住在棚户区,今年棚户区改造将他家划进了改造范围,这本是一件好事儿,不承想给出的拆迁补偿远低于政策规定数额,老两口和街坊们当然不同意,也就没有搬走。可是从这以后,麻烦接踵而至。起初是几个社会闲散人员每天徘徊在这片棚户区周边,在得知老两口独自居住后,就先拿他们“开刀”,见到老两口就恶言相向,威胁他们,后来升级到堵住家门不让二老出入,直到上月初的一天,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开着铲车、拿着工具欲强行拆除这片房屋,老两口吓得赶紧报了警,街坊四邻也都聚集起来阻止强拆,一行人见状悻悻离开,扬言还会再来。老陈得知父母受了这么大的委屈,申请休假就是为了回家给父母撑腰。
张指导员听后,立即拨通了旅里法律咨询站的电话,说明老陈家的情况以寻求帮助。经部队出面协调,地方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那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并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而以“恐吓”“威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手段欲实施“暴力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
案例点评:本案中涉及的拆迁问题,我国《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291条的规定,对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必依☉
警惕“退休手机”泄密
文/李冲玉
如今,各种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可谓是越来越快。不少官兵在换了新手机之后,会选择把“退休”的、“二手”的闲置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回收市场。前不久,新疆军区某团干部王某在将旧手机卖掉后,王某的许多亲戚朋友都接到了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对方声称是王某的朋友,在电话中还说:“王某出了车祸,急需用钱住院,现在正着急办理住院手续,差5000块钱,赶紧把钱打到卡上!”亲戚朋友在给王某打电话确认并无此事后,发现这是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充当好友精心编织的金钱诈骗陷阱,所以就没有给陌生人指定的账号打钱。在卖手机之前,王某不仅把旧手机里的电话本、短信、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手动删除了,而且还恢复了手机的出厂设置,陌生人是如何知道王某的名字、工作单位和其他信息的呢?该团领导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手机安全专家。对此,手机安全专家提醒广大官兵,在将闲置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回收市场之前,还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确认旧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全部删除或恢复出厂设置后,再用一些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较大文件进行填充(比如电影、没用的图片等),对存储区域进行全面覆盖,二是可以到正规的手机回收机构或者正规的手机维修中心,让专业人员用专业的软件对手机进行刷机,将数据进行彻底粉碎删除。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进行诈骗了。
☉全会解读系列之八☉
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法官
陆海涛
【媒体聚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37位军队高级将领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核心。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不仅仅是最高的政治要求,而且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就事说法】我军素以信念坚定、军纪严明闻名中外。《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条令条例、规章制度,都把“忠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明确。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以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以法治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确保立军之本、强军之魂落地生根,有效遵循。
【要点摘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2015年5月26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提出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军队“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四个维护”使命,确立“八项战略任务”。战而必胜者,法度审也。我们能否向党交上一份合格答卷,首要标准就是听党指挥、令行禁止,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权威。在担负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做到不畏艰险、勇于亮剑,在改革涉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体制结构调整面前,能够顾全大局、自觉奉献,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好新一代革命军人对党忠诚的法律责任和使命担当。
我连队一个排长为了激励同志们刻苦训练,在5公里武装越野考核中取得好成绩,要求排里的每名同志交纳100元汇总起来作为奖励基金,奖给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同志,我得知这一情况后觉得不妥,向这个排长指出后,排长却认为这种做法能够调动大家的训练热情,而且条令条例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请问对于类似这种条令条例既没有规定许可也没有规定禁止的情况,应当如何进行把握?
——某连队指导员 周 某
答:部队的上下级管理关系,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军事行政关系,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则是一切行政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职权法定、依法办事是部队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军的军事法规制度已经基本完备,部队各级拥有哪些职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如果不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上至军委总部下至连队班排,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自行创设额外的职责和权力。由此可见,尽管这名排长激励大家训练热情的初衷很好,但是班排没有经费收支管理的职权,向战士收取钱财违反了职权法定的要求,此外这种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战士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予以纠正。
我弟弟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去年3月在上班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骨折、胸腔受重创,企业为了及时了断此事主动提出赔偿,与我弟弟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万元。后来经人提醒,我弟弟申请做了伤残鉴定,结果鉴定构成6级伤残。我弟弟咨询劳动部门,造成6级伤残应当获得的赔偿金远高于6万元,于是他向企业要求再次进行赔偿,但企业以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请问我弟弟是否还能获得企业的再次赔偿?
——某部士官 张 某
答:你弟弟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虽然你弟弟与企业就工伤赔偿问题的协议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你弟弟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已经构成6级伤残,不清楚可以获得怎样的利益,因而轻易与企业订立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你弟弟与企业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你弟弟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明显对你弟弟不利,属于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你弟弟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对照你弟弟构成6级伤残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变更,判决企业补足原赔偿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我爱人花费2000元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的某手机店铺里买了一部新手机,购买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发现手机经常死机,送到专卖店检测为翻新货而且不予维修,我们联系了手机店铺要求退货并进行赔偿,店铺不承认手机进行过翻新,也不同意退货,于是我们向购物网站投诉要求帮助退货,网站表示只能协调,无法强制店铺退货。请问我们能否就此事起诉店铺赔偿,并要求购物网站也同样承担赔偿责任?该店铺在外地,我们能否在本地起诉?
——某部队医院干部 李 某
答:首先,对于手机店铺的赔偿责任,去年起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均适用该法,因此手机店铺在未作说明的情况下,将翻新手机作为新手机卖给你的爱人属于欺诈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店铺不仅应接
受退货,还应当按照增加三倍于手机的费用对你爱人进行赔偿。其次,对于购物网站的责任,要看该网站是否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对此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若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该购物网站仅仅是起到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并没有为手机店铺的商品额外进行广告宣传,也没有出面对该手机组织开展团购等活动,则网站就不属于手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你爱人与网站之间仅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构成合同买卖关系,网站不应承担基于合同买卖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再次,关于在何地起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提货的,履行地就是买方提货地;约定由卖方送货的,履行地就是买方收货地。因此,如果手机的邮费是由店铺承担的,说明双方约定是由店铺送货上门,则你爱人可以在收货的本地起诉;如果邮费是由你爱人承担的,你爱人则需要到发货地也就是手机店铺所在地起诉。
☉举案说法☉
拆迁风波
文/王 科 高 迪
四级军士长老陈接到了家里的一通电话,然后就提出休假申请。这引起了连队张指导员的注意,趁着训练间隙便与老陈攀谈起来。
老陈父母家住在棚户区,今年棚户区改造将他家划进了改造范围,这本是一件好事儿,不承想给出的拆迁补偿远低于政策规定数额,老两口和街坊们当然不同意,也就没有搬走。可是从这以后,麻烦接踵而至。起初是几个社会闲散人员每天徘徊在这片棚户区周边,在得知老两口独自居住后,就先拿他们“开刀”,见到老两口就恶言相向,威胁他们,后来升级到堵住家门不让二老出入,直到上月初的一天,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开着铲车、拿着工具欲强行拆除这片房屋,老两口吓得赶紧报了警,街坊四邻也都聚集起来阻止强拆,一行人见状悻悻离开,扬言还会再来。老陈得知父母受了这么大的委屈,申请休假就是为了回家给父母撑腰。
张指导员听后,立即拨通了旅里法律咨询站的电话,说明老陈家的情况以寻求帮助。经部队出面协调,地方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那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并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而以“恐吓”“威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手段欲实施“暴力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
案例点评:本案中涉及的拆迁问题,我国《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291条的规定,对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必依☉
警惕“退休手机”泄密
文/李冲玉
如今,各种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可谓是越来越快。不少官兵在换了新手机之后,会选择把“退休”的、“二手”的闲置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回收市场。前不久,新疆军区某团干部王某在将旧手机卖掉后,王某的许多亲戚朋友都接到了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对方声称是王某的朋友,在电话中还说:“王某出了车祸,急需用钱住院,现在正着急办理住院手续,差5000块钱,赶紧把钱打到卡上!”亲戚朋友在给王某打电话确认并无此事后,发现这是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充当好友精心编织的金钱诈骗陷阱,所以就没有给陌生人指定的账号打钱。在卖手机之前,王某不仅把旧手机里的电话本、短信、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手动删除了,而且还恢复了手机的出厂设置,陌生人是如何知道王某的名字、工作单位和其他信息的呢?该团领导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手机安全专家。对此,手机安全专家提醒广大官兵,在将闲置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回收市场之前,还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确认旧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全部删除或恢复出厂设置后,再用一些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较大文件进行填充(比如电影、没用的图片等),对存储区域进行全面覆盖,二是可以到正规的手机回收机构或者正规的手机维修中心,让专业人员用专业的软件对手机进行刷机,将数据进行彻底粉碎删除。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进行诈骗了。
☉全会解读系列之八☉
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法官
陆海涛
【媒体聚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37位军队高级将领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核心。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不仅仅是最高的政治要求,而且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就事说法】我军素以信念坚定、军纪严明闻名中外。《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条令条例、规章制度,都把“忠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明确。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以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以法治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确保立军之本、强军之魂落地生根,有效遵循。
【要点摘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2015年5月26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提出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军队“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四个维护”使命,确立“八项战略任务”。战而必胜者,法度审也。我们能否向党交上一份合格答卷,首要标准就是听党指挥、令行禁止,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权威。在担负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做到不畏艰险、勇于亮剑,在改革涉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体制结构调整面前,能够顾全大局、自觉奉献,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好新一代革命军人对党忠诚的法律责任和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