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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四年之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称为了“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决定2018年8月起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俗称“以房养老”)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以房养老”試点四年以来,目前仅有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业务。截至2018年7月底,幸福人寿累计承保139单(99户),签约意向客户201单(141户),其中北京、上海与广州三地的保单数达总数的80%。“以房养老”推广至全国后,前景如何?会受到有房老人的冷遇还是青睐?
正方:真正愿意且能够参加“以房养老”的老人可能比例不高。有一种传统观念很难改变,就是父母想要把房产留给子女,子女也希望父母把房产留给自己。2017年“以房养老”在武汉试点三年之际仅有3户签约,华中师范大学“以房养老”模式课题研究团队走访武汉市660位老人及其子女后发现:明确表示不接受“以房养老”的老人占23%;不同意父母“以房养老”的子女高达98.67%。这样的话,真正能参与“以房养老”的主要是没有子女且有房产的老人,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老人比例恐怕不高。这一点决定“以房养老”难以做得很大。
反方: 第一,从法律上讲,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属于老人而不是其子女的。老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包括出租、出售、“以房养老”或留给子女等。子女如果反对父母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反对无效。第二,一般而言,老人应该在留足保障自己生活水平的钱之后,再考虑将余下的留给子女,为了将房产留给子女而自己吃糠咽菜不值当。第三,也不是说老人一定要“以房养老”,如果子女养老能够保障自己足够体面的生活水平,老人很可能会选择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子女;如果不能,老人当然有权把“以房养老”作为选项,子女反对无效。
正方:老人不太接受“以房养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比强大的机构,老人在信息、知识与精力上处于弱势。就幸福人寿“以房养老”产品而言,如投保人的房产以100万元有效保险价值计算,60岁投保男性,延期年金需从60岁缴至86岁,年缴保费2544元;每月到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2514元,一直领到身故。身故之后,房子就归保险公司了。但用100万元现金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要比2544元高很多;更重要的是,这100万元始终还在。幸福人寿试点四年仅累计承保139单(99户),可能已经能够说明这一产品形态受到老人冷遇。
反方: “以房养老”的基本模式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可见并非老人身故后房子就归保险公司所有了。保险公司也面临风险:如果老人活的时间过长,或者房价贬值,保险公司完全可能亏钱的;并且在有权处分房产之前,保险公司得一直给老人支付养老保险金,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否则为何试点四年,只有一家试水这一产品?
正方:保险公司有精算,怎么可能吃亏?保险公司设计的延期年金年缴保费就是应对长寿风险的;在计算房产的有效保险价值时会考虑房价下跌风险。要是房价上涨,保险公司会赚更多吧?
反方:目前推出的“以房养老”是非参与型的,即房产增值收益仍归投保人。在老人身故之后,子女如要继承房产,在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之后就可以了。适合“以房养老”的对象是收入少但房产价值高的老人。在充分自由的竞争和政府必要的监管之下,“以房养老”前景可期。
(摘自《南方周末》)
正方:真正愿意且能够参加“以房养老”的老人可能比例不高。有一种传统观念很难改变,就是父母想要把房产留给子女,子女也希望父母把房产留给自己。2017年“以房养老”在武汉试点三年之际仅有3户签约,华中师范大学“以房养老”模式课题研究团队走访武汉市660位老人及其子女后发现:明确表示不接受“以房养老”的老人占23%;不同意父母“以房养老”的子女高达98.67%。这样的话,真正能参与“以房养老”的主要是没有子女且有房产的老人,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老人比例恐怕不高。这一点决定“以房养老”难以做得很大。
反方: 第一,从法律上讲,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属于老人而不是其子女的。老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包括出租、出售、“以房养老”或留给子女等。子女如果反对父母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反对无效。第二,一般而言,老人应该在留足保障自己生活水平的钱之后,再考虑将余下的留给子女,为了将房产留给子女而自己吃糠咽菜不值当。第三,也不是说老人一定要“以房养老”,如果子女养老能够保障自己足够体面的生活水平,老人很可能会选择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子女;如果不能,老人当然有权把“以房养老”作为选项,子女反对无效。
正方:老人不太接受“以房养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比强大的机构,老人在信息、知识与精力上处于弱势。就幸福人寿“以房养老”产品而言,如投保人的房产以100万元有效保险价值计算,60岁投保男性,延期年金需从60岁缴至86岁,年缴保费2544元;每月到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2514元,一直领到身故。身故之后,房子就归保险公司了。但用100万元现金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要比2544元高很多;更重要的是,这100万元始终还在。幸福人寿试点四年仅累计承保139单(99户),可能已经能够说明这一产品形态受到老人冷遇。
反方: “以房养老”的基本模式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可见并非老人身故后房子就归保险公司所有了。保险公司也面临风险:如果老人活的时间过长,或者房价贬值,保险公司完全可能亏钱的;并且在有权处分房产之前,保险公司得一直给老人支付养老保险金,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否则为何试点四年,只有一家试水这一产品?
正方:保险公司有精算,怎么可能吃亏?保险公司设计的延期年金年缴保费就是应对长寿风险的;在计算房产的有效保险价值时会考虑房价下跌风险。要是房价上涨,保险公司会赚更多吧?
反方:目前推出的“以房养老”是非参与型的,即房产增值收益仍归投保人。在老人身故之后,子女如要继承房产,在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之后就可以了。适合“以房养老”的对象是收入少但房产价值高的老人。在充分自由的竞争和政府必要的监管之下,“以房养老”前景可期。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