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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湄公河流域的开发,湄公河沿岸各国贸易往来不断频繁,湄公河流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合作机制纷纷建立,湄公河作为连接中国,泰国、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六国的重要水道,在湄公河流域经贸往来的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黄金水道”,但是湄公河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航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湄公河惨案的发生,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本文将从湄公河航运安全的现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分析了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问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航运安全 合作机制 大国主导
湄公河,享有东方的多瑙河的美誉,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共六个国家,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河流,一直以来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贸易往来,航运的重要地段,从1992亚洲开发银行首先提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计划后,湄公河流域各种合作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取得快速发展,湄公河因投资见效快,运量大,运输成本低,成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黄金水道”,因此湄公河航运在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往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现如今湄公河国际航运累计进出口量达二百万吨,贸易额达逾一百亿元人民币,为沿岸国家和民众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随着湄公河航运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水道航运的繁荣,湄公河航运的安全问题也渐渐凸显,2011年发生的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也给沿岸各个国家和政府敲响了警钟,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开始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湄公河航道目前安全现状
湄公河流域合作开展以来,湄公河沿岸各国通过签订各种多边的和双边的协定和条约规划开发湄公河航运,并采取具体措施优化湄公河航运条件, 比如清理航道浅滩、礁石,疏通航道,提高航道的等级水平,改善了航道的条件,减少了海损的发生,这些举措也起到了很大的成效,避免了船舶因航道的恶劣自然条件而遭遇安全风险。 除此之外,湄公河航道上数目不断增多,吨位不断升级的船舶带来的物质诱惑,使湄公河上的犯罪问题也突显出来,再加上湄公河航道地理位置特殊——靠近贩毒活动的猖獗之地“金三角”,沿岸高山峻岭,丛林茂密,人口稀少,又地处偏狭之地,处于各国管辖的真空地带,因此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据资料统计,近年来,湄公河地区发生抢劫、敲诈、勒索航运船只的事件达到近百起。犯罪活动猖獗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二、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合作的制约因素
(一)安全问题具有跨国性
湄公河国际河流的性质决定了预防和打击针对湄公河航运的犯罪需要中老缅泰四国的密切合作,而跨国警务合作是首要的,具体到跨国警务合作,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力量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即使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了跨国警务合作的条约前提上进行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主权和人权的冲突问题,为了预防打击航道上有组织犯罪而进行的跨国性的合作,必然会出现如何平衡主权和人权的问题,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基本权利的规定,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但是湄公河沿岸各国政治经济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其中中国的综合实力最强大,泰国次之,缅老柬三国经济非常落后,加上政局不稳,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维护湄公河航道安全的责任,这样就会出现跨国的警务合作会出现由哪个国家主导的问题,中国作为当中最发达的国家,往往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并且中国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往往在地区安全合作中也担当着主要的角色,巨大的实力对比悬殊,中国无形中给其他小国带来威慑力,加上“中国威胁论”等国际舆论的影响,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别所带来的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对这势必会给其他的小国带来“不平等”的感觉,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国家担心,湄公河流域的合作会造成中国影响力的过分渗透而中小国家对大国的恐惧心理会妨碍合作的开展。中小成员担心自己在合作中丧失自主地位,沦为大国附庸。在这样的合作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到非传统安全合作,比如为了保护航道航行安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需要的跨国警力,甚至军事力量的合作,这些合作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小国造成中国军事渗透的顾虑。并且受属地管辖原则的影响,警务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手续繁琐,要求和限定太多,我国只能在外国的政府的同意下,联合或协助执法,而湄公河航道地处三国交界偏狭之地,各国的执法力量有的甚至触及不到这个区域,另外,各国的警力也有限(怎么有限),装备落后,甚至有的地区警力资源还比不上有组织犯罪的团伙。而有实力进行执法的派遣国的力量又触及不到他国。所以给对于打击湄公河上的有组织犯罪是很不利的。
(二)现有合作机制的不健全
就目前来说,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主要有四个: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GMS经济合作”是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起步最早、成效最大的合作机制之一;“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是以东盟为主导、东盟10国和中国共11个国家参加的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新湄公河委员会倡导的“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是由湄公河下游四国参加的地区性合作组织;“黄金四角经济合作”是以澜沧江-湄公河为主轴的中、老、缅、泰四国毗邻地区的小区域经济合作。
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机制通过20多年的发展,在许多领域都展开了合作,但是合作领域偏重于交通、能源、电讯、环境、人力资源开发、投资、贸易、旅游、农业等领域的合作,主要合作项目集中在促进经济贸易方面,但是在打击湄公河流域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GMS经济合作”把禁毒合作纳入合作领域以外,其他合作机制很少提及。目前,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只有对于禁毒合作制定了各种专门性的法律条文,比如1993年,中、老、缅、泰四国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纽约签署的《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越南、柬埔寨加入,该机制第一次部长级回忆在北京举行,制定了指导国家具体开展禁毒合作的《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而针对除了禁毒之外的有组织的犯罪的专门法律文件还处于空白,在 2000年,中老缅泰四国签署的《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中。第21条明确提及各国须合作提高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但是没有制定具体的措施,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没有关于预防和打击湄公河航道有组织犯罪与会议形式进行商讨,关于湄公河非传统安全除禁毒以外的专门性法规几乎处于空白,更不用谈及具体的措施和安全维护联合行动。即使有过关于打击湄公河航道犯罪的联合行动,也是在安全事件发生以后的一些补救和事后防范措施,没有建立预防和打击航道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预防和应急机制的不健全
预警的主要职能是对危机的发生和可能的后果做出预报和警告。从2004年以来,中国开始逐步的完善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安全保护的预警机制,其中包括对公民进行规避风险的教育和防范危机的培训,基于湄公河上从事商务运输的船员来说,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没有的基本的危机防范和发生危机后的紧急处理自觉意识,并且有关部门也没有重视对他们进行规避危险和防范危机的系统培训,一旦发生危机,也不知道通过那种危机处理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在湄公河航运遭受首次犯罪袭击时,由于性质属于涉外刑事犯罪,处理起来很繁琐,很复杂,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例如,在遭受过境外犯罪武装的抢劫后,当地的海事局只是发给船员反恐的宣传册,实质上是船员自助,过于笼统抽象的预防宣传,实际上在遇到危机时发挥不了作用。
另外,湄公河的商船设备都比较落后,例如湄公河上的船只大多数没有地理位置定位系统,和岸上的相关部门联系不紧密,一旦发生险情,船员也无法与相关部门及时的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湄公河航运的协调机制也不健全,各国的水上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络机制,交流情报,没有统一的联合执法力量,这样,在危机发生以后,各部门没有关于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问题进行过协商,的没有常设性的应急指挥中心调配各种救助资源,也没有联合执法的力量,直接导致了应对突发事件反应滞后性,甚至是面对危机后的手足无措。
三、关于完善湄公河安全合作保护机制
(一)提高安全合作统一性
由于中小国家对中国的疑虑,东南亚其他国家的牵制,湄公河次区域非传统安全合作困难重重,要减轻其他国家对中国的疑虑。首先,要摒弃传统的区域封闭的合作方式,实行多边合作机制,使湄公河流域的每个国家都能参与地区性安全的维护,并适当的与湄公河流域的利益相关的国家或组织参与合作,比如东盟。使他们都参与到湄公河流域的安全维护中,不仅有利于群策群力,还有消除隔阂,增进理解,打消湄公河流域以外的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消除湄公河次区域安全问题的障碍,使得安全合作能顺利的进行,更好的维护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但是这样可能带来合作机制太过于松散,而造成安全问题得不到实际的解决。因此,湄公河次区域安全问题的合作还要加强其权威性,可以设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这样就能提高安全问题解决的效力。
其次,为了合作的更好进行,由“技术合作”入手,走向“高级政治合作”,合作可以首先从技术领域入手,避免“高级政治”带来的干扰,首先在技术合作中建立互信,并将这种互信与技术领域内合作取得的成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比如,建立打击航运有组织犯罪执法中心,加强跨国警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与情报交流的平台,在发生灾害后,利用统一的通信交流平台,进行搜救行动。这样就能超越主权和人权障碍的限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更有效的维护湄公河航运的安全。
(二)完善现有的合作机制。
扩充享有机制的合作领域,不光要注重经济领域的开发保护,还要注重非传统安全领域保护,经济的发展与安全的维护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引起安全问题,所以必须把安全问题放在与经济开发同等重要的位置,针对湄公河非传统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不光要把禁毒作纳入合作机制,对于其他的安全问题,比如走私、拐卖儿童和妇女也要作为和经济合作一样重要的重点领域纳入合作机制内。
另外,设立权威机构,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填补非传统安全一些领域的立法空白,有针对性的比如制定关于打击非法移民、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并逐步实现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措施,实施细节,比如签订针对湄公河次区域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比如签订湄公河跨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公约等。
在湄公河事件发生以后,中老缅泰四国还在北京签署发表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合作联合声明》。正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
(三)健全预警应急机制
首先,湄公河流域的各国政府要加大湄公河航运安全维护的宣传工作,比如对经常参加湄公河航运的运输人员进行规避风险和救助的知识的培训,使这些人员在遇到危险时,在第一时间积极有效的自助自救,减少伤亡和损失,还要更新运输船只的通讯设备和设施,采用高科技的通讯设备,保证在船员遇到危险时能快速有效的报警并和岸上的救援组织取得联系。
其次,在执法方面,建立各国联合水上执法机制,适时举办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个案,可随时举行工作会晤。还应通过专门的直接联络窗口经常性的交换情报和信息。还可以设立一个常设性的执法机构,形成一个统一的指挥中心,对突发的安全问题统一调度,协调。针对湄公河非传统安全领域有组织犯罪,湄公河沿岸的国家应该达成协议,建立联合巡逻的机制,对航道的重要地段驻扎警力,联合巡逻,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航运安全。另外,待联合执法巡逻机制完善成熟之际,可以扩大跨国警务合作的范围,联合打击航道走私,贩卖军火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非传统安全合作机制,保证航运安全的机制更加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长效型。
参考文献:
[1]罗圣荣.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评析[J].亚非纵横,2011(3).
[2]王秀梅,吴殿朝.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问题初探[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9).
[3]黄琰婷.浅析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J].东南亚纵横,2007(9).
[4]施向红.从亚平轮事故谈海上安全应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J].中国海事,2007(5).
[5]朱宇凡.中印海上问题研究[J].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0.
关键词:航运安全 合作机制 大国主导
湄公河,享有东方的多瑙河的美誉,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共六个国家,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河流,一直以来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贸易往来,航运的重要地段,从1992亚洲开发银行首先提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计划后,湄公河流域各种合作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取得快速发展,湄公河因投资见效快,运量大,运输成本低,成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黄金水道”,因此湄公河航运在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往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现如今湄公河国际航运累计进出口量达二百万吨,贸易额达逾一百亿元人民币,为沿岸国家和民众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随着湄公河航运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水道航运的繁荣,湄公河航运的安全问题也渐渐凸显,2011年发生的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也给沿岸各个国家和政府敲响了警钟,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开始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湄公河航道目前安全现状
湄公河流域合作开展以来,湄公河沿岸各国通过签订各种多边的和双边的协定和条约规划开发湄公河航运,并采取具体措施优化湄公河航运条件, 比如清理航道浅滩、礁石,疏通航道,提高航道的等级水平,改善了航道的条件,减少了海损的发生,这些举措也起到了很大的成效,避免了船舶因航道的恶劣自然条件而遭遇安全风险。 除此之外,湄公河航道上数目不断增多,吨位不断升级的船舶带来的物质诱惑,使湄公河上的犯罪问题也突显出来,再加上湄公河航道地理位置特殊——靠近贩毒活动的猖獗之地“金三角”,沿岸高山峻岭,丛林茂密,人口稀少,又地处偏狭之地,处于各国管辖的真空地带,因此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据资料统计,近年来,湄公河地区发生抢劫、敲诈、勒索航运船只的事件达到近百起。犯罪活动猖獗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二、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合作的制约因素
(一)安全问题具有跨国性
湄公河国际河流的性质决定了预防和打击针对湄公河航运的犯罪需要中老缅泰四国的密切合作,而跨国警务合作是首要的,具体到跨国警务合作,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力量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即使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了跨国警务合作的条约前提上进行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主权和人权的冲突问题,为了预防打击航道上有组织犯罪而进行的跨国性的合作,必然会出现如何平衡主权和人权的问题,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基本权利的规定,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但是湄公河沿岸各国政治经济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其中中国的综合实力最强大,泰国次之,缅老柬三国经济非常落后,加上政局不稳,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维护湄公河航道安全的责任,这样就会出现跨国的警务合作会出现由哪个国家主导的问题,中国作为当中最发达的国家,往往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并且中国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往往在地区安全合作中也担当着主要的角色,巨大的实力对比悬殊,中国无形中给其他小国带来威慑力,加上“中国威胁论”等国际舆论的影响,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别所带来的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对这势必会给其他的小国带来“不平等”的感觉,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国家担心,湄公河流域的合作会造成中国影响力的过分渗透而中小国家对大国的恐惧心理会妨碍合作的开展。中小成员担心自己在合作中丧失自主地位,沦为大国附庸。在这样的合作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到非传统安全合作,比如为了保护航道航行安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需要的跨国警力,甚至军事力量的合作,这些合作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小国造成中国军事渗透的顾虑。并且受属地管辖原则的影响,警务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手续繁琐,要求和限定太多,我国只能在外国的政府的同意下,联合或协助执法,而湄公河航道地处三国交界偏狭之地,各国的执法力量有的甚至触及不到这个区域,另外,各国的警力也有限(怎么有限),装备落后,甚至有的地区警力资源还比不上有组织犯罪的团伙。而有实力进行执法的派遣国的力量又触及不到他国。所以给对于打击湄公河上的有组织犯罪是很不利的。
(二)现有合作机制的不健全
就目前来说,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主要有四个: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GMS经济合作”是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起步最早、成效最大的合作机制之一;“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是以东盟为主导、东盟10国和中国共11个国家参加的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新湄公河委员会倡导的“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是由湄公河下游四国参加的地区性合作组织;“黄金四角经济合作”是以澜沧江-湄公河为主轴的中、老、缅、泰四国毗邻地区的小区域经济合作。
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机制通过20多年的发展,在许多领域都展开了合作,但是合作领域偏重于交通、能源、电讯、环境、人力资源开发、投资、贸易、旅游、农业等领域的合作,主要合作项目集中在促进经济贸易方面,但是在打击湄公河流域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GMS经济合作”把禁毒合作纳入合作领域以外,其他合作机制很少提及。目前,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只有对于禁毒合作制定了各种专门性的法律条文,比如1993年,中、老、缅、泰四国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纽约签署的《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越南、柬埔寨加入,该机制第一次部长级回忆在北京举行,制定了指导国家具体开展禁毒合作的《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而针对除了禁毒之外的有组织的犯罪的专门法律文件还处于空白,在 2000年,中老缅泰四国签署的《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中。第21条明确提及各国须合作提高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但是没有制定具体的措施,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没有关于预防和打击湄公河航道有组织犯罪与会议形式进行商讨,关于湄公河非传统安全除禁毒以外的专门性法规几乎处于空白,更不用谈及具体的措施和安全维护联合行动。即使有过关于打击湄公河航道犯罪的联合行动,也是在安全事件发生以后的一些补救和事后防范措施,没有建立预防和打击航道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预防和应急机制的不健全
预警的主要职能是对危机的发生和可能的后果做出预报和警告。从2004年以来,中国开始逐步的完善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安全保护的预警机制,其中包括对公民进行规避风险的教育和防范危机的培训,基于湄公河上从事商务运输的船员来说,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没有的基本的危机防范和发生危机后的紧急处理自觉意识,并且有关部门也没有重视对他们进行规避危险和防范危机的系统培训,一旦发生危机,也不知道通过那种危机处理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在湄公河航运遭受首次犯罪袭击时,由于性质属于涉外刑事犯罪,处理起来很繁琐,很复杂,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例如,在遭受过境外犯罪武装的抢劫后,当地的海事局只是发给船员反恐的宣传册,实质上是船员自助,过于笼统抽象的预防宣传,实际上在遇到危机时发挥不了作用。
另外,湄公河的商船设备都比较落后,例如湄公河上的船只大多数没有地理位置定位系统,和岸上的相关部门联系不紧密,一旦发生险情,船员也无法与相关部门及时的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湄公河航运的协调机制也不健全,各国的水上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络机制,交流情报,没有统一的联合执法力量,这样,在危机发生以后,各部门没有关于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问题进行过协商,的没有常设性的应急指挥中心调配各种救助资源,也没有联合执法的力量,直接导致了应对突发事件反应滞后性,甚至是面对危机后的手足无措。
三、关于完善湄公河安全合作保护机制
(一)提高安全合作统一性
由于中小国家对中国的疑虑,东南亚其他国家的牵制,湄公河次区域非传统安全合作困难重重,要减轻其他国家对中国的疑虑。首先,要摒弃传统的区域封闭的合作方式,实行多边合作机制,使湄公河流域的每个国家都能参与地区性安全的维护,并适当的与湄公河流域的利益相关的国家或组织参与合作,比如东盟。使他们都参与到湄公河流域的安全维护中,不仅有利于群策群力,还有消除隔阂,增进理解,打消湄公河流域以外的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消除湄公河次区域安全问题的障碍,使得安全合作能顺利的进行,更好的维护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但是这样可能带来合作机制太过于松散,而造成安全问题得不到实际的解决。因此,湄公河次区域安全问题的合作还要加强其权威性,可以设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这样就能提高安全问题解决的效力。
其次,为了合作的更好进行,由“技术合作”入手,走向“高级政治合作”,合作可以首先从技术领域入手,避免“高级政治”带来的干扰,首先在技术合作中建立互信,并将这种互信与技术领域内合作取得的成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比如,建立打击航运有组织犯罪执法中心,加强跨国警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与情报交流的平台,在发生灾害后,利用统一的通信交流平台,进行搜救行动。这样就能超越主权和人权障碍的限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更有效的维护湄公河航运的安全。
(二)完善现有的合作机制。
扩充享有机制的合作领域,不光要注重经济领域的开发保护,还要注重非传统安全领域保护,经济的发展与安全的维护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引起安全问题,所以必须把安全问题放在与经济开发同等重要的位置,针对湄公河非传统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不光要把禁毒作纳入合作机制,对于其他的安全问题,比如走私、拐卖儿童和妇女也要作为和经济合作一样重要的重点领域纳入合作机制内。
另外,设立权威机构,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填补非传统安全一些领域的立法空白,有针对性的比如制定关于打击非法移民、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并逐步实现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措施,实施细节,比如签订针对湄公河次区域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比如签订湄公河跨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公约等。
在湄公河事件发生以后,中老缅泰四国还在北京签署发表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合作联合声明》。正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
(三)健全预警应急机制
首先,湄公河流域的各国政府要加大湄公河航运安全维护的宣传工作,比如对经常参加湄公河航运的运输人员进行规避风险和救助的知识的培训,使这些人员在遇到危险时,在第一时间积极有效的自助自救,减少伤亡和损失,还要更新运输船只的通讯设备和设施,采用高科技的通讯设备,保证在船员遇到危险时能快速有效的报警并和岸上的救援组织取得联系。
其次,在执法方面,建立各国联合水上执法机制,适时举办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个案,可随时举行工作会晤。还应通过专门的直接联络窗口经常性的交换情报和信息。还可以设立一个常设性的执法机构,形成一个统一的指挥中心,对突发的安全问题统一调度,协调。针对湄公河非传统安全领域有组织犯罪,湄公河沿岸的国家应该达成协议,建立联合巡逻的机制,对航道的重要地段驻扎警力,联合巡逻,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航运安全。另外,待联合执法巡逻机制完善成熟之际,可以扩大跨国警务合作的范围,联合打击航道走私,贩卖军火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非传统安全合作机制,保证航运安全的机制更加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长效型。
参考文献:
[1]罗圣荣.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评析[J].亚非纵横,2011(3).
[2]王秀梅,吴殿朝.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问题初探[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9).
[3]黄琰婷.浅析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J].东南亚纵横,2007(9).
[4]施向红.从亚平轮事故谈海上安全应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J].中国海事,2007(5).
[5]朱宇凡.中印海上问题研究[J].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0.